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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的发展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的发展宋菁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本质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不断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观点列举如下。另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论述了法与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历史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问题。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的发展

宋 菁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400041)

摘 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本质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不断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产生的主要成果进行了概括和阐述,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展望,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国化 法治建设

1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深刻分析各种法律现象而形成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代表了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一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关于法和法律的观念、主张,都属于其列。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枟德意志意识形态枠标志着马克思法学理论的诞生。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观点列举如下。

首先,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是以现实的物质关系和经济关系为基础,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在枟政治经济学批判枠序言中写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

其次,关于法的本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枟德意志意识形态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揭示了法的内涵,法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现实物质生活条件或生产关系决定的,即阶级意志性和社会基础或客观性的统一构成了法的本质。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2],因而法律是“由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3],而不是单个人的任性。第三,并非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律,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才是法律,即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另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论述了法与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历史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我们正确认识法和法律的理论基础,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要学会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现实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2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实现了中国化,其理论成果构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主要论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法律思想。

2.1 邓小平法律思想

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产生于对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邓小平曾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4]他在强调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涉及了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思想,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5]这一思想指明了法制和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又一贡献;创立了“一国两制”的法律理论,通过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枠将“一国两制”的构想第一次法律化。

2.2 江泽民法律思想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学的理论创新和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他在十五大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说明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订时被明确地写进了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有着质的飞跃,这无疑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又一次发展。

2.3 胡锦涛法律思想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形势下,深刻分析了当前中国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它为指导,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即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强调人的重要性,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宪法修订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根本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提出,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理念的深化,又对我国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鲜明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强大动力。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2008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强调:“坚持民主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是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有法可依”已经基本上做到,现在主要向法律实施方面努力,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3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展望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成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之间的有机结合,每一个中国化的成果都能承上启下,不断深化,说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朝着向纵深方向发展。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未来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

3.1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应该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

马克思主义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本质和规律,是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样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就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必将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3.2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应该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为立足点

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会遇到中国法制建设自身的具体的问题,这时候我们不能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因为其中一些观点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得出的,比如国家与法的消亡理论、暴力革命与法律工具论等,这些结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正确的,有的则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作出新的解释,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理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立足于实际,服务于实际,在实践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3.3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应该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法学的有益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吸收了前人和当时那个时代中先进的法律文化而创立的法学理论。在当代的中国,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总结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吸收外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深化的过程,在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结合中不断产生出新的成果,我们要坚持马克思法学的基本原理,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来指导实践,促进中国法制建设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78.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4.

[6]江泽民.中共十五大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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