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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的发生及其发展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阶级的发生及其发展阶级的发生原始时代,社会的生产力极其幼稚。奴隶制社会的阶级奴隶制度是人对人剥削的最初期的形态。奴隶制度是生产力发达之必然的结果,是在历史上特定的阶段发生的。于是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大见进步,而奴隶的劳动被剥削的程度也更加强烈了。奴隶制度,在一定的时期,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达,但往后却变为生产力发达的桎梏。封建社会的阶级代替奴隶制经济而起的是封建制度。
阶级的发生及其发展_社会学大纲

二 阶级的发生及其发展

阶级的发生

原始时代,社会的生产力极其幼稚。这种幼稚的劳动生产性,在其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斗争上,只能得到极贫弱的酬报。因为社会的生产全体处在这样的状态,所以产出人对人的剥削的经济基础还不存在。因而原始社会中,任何的阶级都不存在。

如我们所知,人类所以能脱离动物的境界,是由于劳动及劳动手段的生产。随着劳动手段的分化,同一社会的各种人员之间,就发生了分业。在原始共同体及家族之中,这种分业是建筑在“纯粹的生理的地盘”之上的。家族及氏族的内部的男女老幼,都各有其不同的体力、经济与劳动技能,因而在劳动过程中,各各分任不同的工作。这种最初形态的分业,完全依据于自然的原因即生理的原因。但各种共同体是各自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之下生活的。他们的生活形态和生产物的性质都各不相同。这种自然发生的各共同体间的差异,包含着社会的分业的可能性。各共同团体及各种族相互间的接触,在许多情形,常带有武力袭击的性质。不过武力的袭击不一定能生效果。这种袭击或以败北而告终,或以妥协而结束。于是一方面的掠夺不能发生,而萌芽的交换形态就发生了。

这样由分业而引起的交换,最初是在共同体相互之间,即在一种族和别种族相接触的境界上发生的。这些共同体间的交换,建立了他们相互间的联络和统一。于是社会的分业,最初是在各个共同体的生产部门之间发生的,往后又在互相统一的生产部门之间发生了。照这样,就发生了以生产被交换的剩余生产物为目的的事实,而剩余劳动变成了有利的条件。所以私有财产那东西,就随着交换的发生而被确立了。

同时,在共同体本身之中,社会的分业也发生了。因为共同体中有一定的共同事务(如争议的裁判,个人跋扈行为的禁压,河川沼泽的管理等等)存在,而这些共同事务,必须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委托一部分个人去处理。而这一部分个人为完成其职务起见,又必须设有一定的权力。随着生产力的增大,各个共同体之间就发生了共同的或抗争的利害关系,因而以这种利害关系为中心的共同体,就被造成一个较大的全体。于是一种新的分业就成为必要,因而保障共同的利益,调剂抗争的利益的机关就自然的发生了。于是站在公共机关的人们,因为由偶然变为世袭的原故,因为需要增大的原故,便渐渐的特殊化而成为特殊阶级。他们由社会的公仆转变为社会的主人,但社会的分业,在生产手段私有出现以后,才带有阶级的性质。

社会的机能之分化过程,与剩余劳动及私有财产的发达过程,两者互相补充,互相结合,产出了阶级社会。

分业是阶级发生的基础。单只有分业还不能发生阶级,例如古代印度的共同体,分业虽已发生,而阶级还不存在。后来因为剩余劳动和生产手段的私有已经出现,商品经济的萌芽已经发生,劳动力已取得市场价值时,这时候才开始出现了人对人剥削的经济基础,这时候,被委托实行社会的机能之一集团,才开始独占其他社会人员的劳动。于是社会便分裂为不同的阶级。

奴隶制社会的阶级

奴隶制度是人对人剥削的最初期的形态。家长制的自然经济是奴隶制经济的低级形态。生产力的主要要素,仍然是人类的物理力的支出。随着劳动生产性的发达,剩余生产物的出现,就有了可以维持较多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又有可以使用这些劳动力的工具了。而这种过剩的劳动力的来源,便是战争。战争所得的俘虏,在以前是被屠杀或烹食的,到这时便被当作生产的奴隶了。所以奴隶制度就是这样形成的。这奴隶制度,引起了农业与工业之更进步的分业。古代(例如希腊时代)之以历史条件下的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的进步,就是在这种奴隶制度之下成就的。

奴隶制度是生产力发达之必然的结果,是在历史上特定的阶段发生的。在一定历史的阶段上,奴隶制度的实施,是经济的进步之必然的前提,甚至对于为奴隶的人们也都是进步的。因为在种族斗争的从前的阶段上,被战败的人们横被屠杀,如今他们的生命却被保存了。当经济还是主要的停顿在自然经济的时期,剥削奴隶的可能性,还受那种经济的需要所限制。因为那种生产的特性,对于剩余劳动的需要不是无限制的。但是,往后随着生产力的发达,而许多民族都发生经常的交换关系时,使用奴隶劳动的主要目的就变为取得交换价值了。于是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大见进步,而奴隶的劳动被剥削的程度也更加强烈了。

奴隶制度,在一定的时期,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达,但往后却变为生产力发达的桎梏。例如罗马帝国之所以灭亡,是由于奴隶劳动已达到最高的发展形态而不能促进生产力的更进的发展。奴隶制已经失掉了它存在的本来的条件。奴隶对于奴隶所有者虽然起过多少次的叛乱,可是因为不能代表新的进步的生产方法,也不能指导社会的生产之改造。同时,奴隶所有者的阶级,也不能并且不愿改造社会。因此,斗争着的两阶级,因野蛮民族的侵入而终于共同倒坏了。

封建社会的阶级

代替奴隶制经济而起的是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建立在封建地主对于农民的阶级的剥削之上。封建制度下阶级的剥削的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达而变化而发展。最初的剥削形态是劳役地租。往后生产力发达起来,地主剥削现物地租比较剥削劳役地租更为有利。所以“现物地租,以直接生产者的较高级的文化水准为前提,因而是以他们的劳动及社会一般之较高级的发展阶段为前提”。

在劳役地租之下,农民受地主的监视人的直接强制而劳动;在现物地租之下,农民受法律所制定的一定社会关系的强制而劳动。这时候,农民为地主而实行的劳动,和为自己而实行的劳动,在时间与空间上都没有区别。农民的劳动时间,包含着必要劳动(为自己实行的)和剩余劳动(为地主实行的)两部分。在这种新的剥削形态之下,农民和他的家族,除了生产必要生产物与剩余生产物以外,还可以有多余的东西存留着。于是农民们有了积蓄的可能性,而形成为农民阶级内部分化的前提条件。富农与贫农的分化,就是这样发生的。

往后,更因为商品及货币流通的发达,使封建的自然经济趋于崩溃,而现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了。封建的形态把一切可能性都发展了。于是封建形态的内部,产生出新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形态,富农剥削雇农的形态。地主也由自然经济而转变到资本主义的耕作了。

封建诸关系的特殊性,是政治的国家权力与各领主所行的直接的经济的强制之结合。领主也是政治上的权力者。包摄了政治上法律上及身份上的一切等级制度的封建社会组织,完全从上述特殊性发生。

阶级对立与阶级冲突,在封建制度之下,主要的是农民对地主的斗争。农民因为陷在绝望的境地,常常起来反抗地主。农奴的农民之基本大众,因为到处分散的原故,所以农民的暴动常带有地方的性质。因此,土地所有者的阶级能够利用这种弱点把农民暴动镇压下去。并且农民的反抗运动,缺乏明了的目的,所以容易为其他的阶级所利用,而不能得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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