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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确定管辖的原则有: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法院负担均衡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可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以其他管辖为辅。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特殊地域)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要注意,不动产案件是指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管辖权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的情形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裁定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另一种是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管辖。

(2)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行政案件之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受到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得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3)移转管辖:又称为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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