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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所要经过的法定阶段、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包括从行政相对方起诉直至案件执行终结的全部过程。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六)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所要经过的法定阶段、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包括从行政相对方起诉直至案件执行终结的全部过程。具体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审判程序又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为行政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该程序因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使起诉权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尚未生效的裁判依法提起上诉而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经过第二审程序。这两个程序构成了行政诉讼审判的一般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确有错误时,对行政案件再次进行审理而适用的程序,该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它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则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使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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