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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介绍分析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事实上,并不是任何行政争议都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的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里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除了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外,第八条还专门就某些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因工作需要而作出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裁员减编等人事处理决定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内部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向本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使纠纷当事人对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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