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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及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扣留、强制遣送、强制隔离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学校的教师、学生以及作为法人的学校如果在自己工作、学习和管理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况,都可以依法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

二、申请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相对方对下列11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及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扣留、强制遣送、强制隔离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3)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案件。

(4)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案件。

(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购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8)申请、审批、登记行政许可案件。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的案件。

(10)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

(11)侵犯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

学校的教师、学生以及作为法人的学校如果在自己工作、学习和管理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况,都可以依法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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