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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几天决定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审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其他原因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必须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向复议机关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方可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特别注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能启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都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定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因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复议机关应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复议机关如不受理或者应依规定转送而不转送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审理与决定

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审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其他原因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必须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向复议机关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方可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证据确凿,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复议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被申请人确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如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决定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有两条不同的途径:一是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复议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使复议决定得以实现;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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