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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几天决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四、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它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这个申请期使行政相对人有充足的时间去行使复议救济的权利。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复议期限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即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超过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这项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又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同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定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等。

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决定收案和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如果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复议机关应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复议机关如不受理或者应依规定移送而不移送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34条对此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作为监督行政的一种形式,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掌握充分的证据,并以此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到复议进行期间才去收集证据,只能说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其他原因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必须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向复议机关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方可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1)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复议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复议程序的最终完成。《行政复议法》第28条对复议决定作了如下规定:

1.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证据确凿,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如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5.决定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复议决定是在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前提下,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的实现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复议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使复议决定得以实现;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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