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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议申请被受理的,复议机关可以制作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从简化受理程序考虑,复议机关也可以不制作通知书,《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严格要求。但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则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已经受理。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如果依法应当受理的,可以责令其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来说,法院对于这种起诉都是受理的。但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法》第19条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只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其他方面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将其复议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2.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受理,并且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被受理的,复议机关可以制作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从简化受理程序考虑,复议机关也可以不制作通知书,《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严格要求。但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则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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