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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公职人员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内行使公共权力,才能保障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约束与监控的有效性。即公共部门内部对人员的监督与约束。回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共部门人才依法执行公务;有利于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有利于群众对公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节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特点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

1.公共部门人力监控与约束的法治性。

法治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约束机制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公职人员在政府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并且这种稀缺资源一旦被公职人员用于个人利益的获取,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公职人员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的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内行使公共权力,才能保障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约束与监控的有效性。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复杂性。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人在社会活动中总是自利的,或者说总是趋利避害的,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决定了人在管理活动中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特性,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其自利行为的低成本而高收入,且具有“暗箱操作”的隐蔽性,致使监督制约更难于其他领域,这就为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样一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约束与私营部门的人力资源约束相比,就显得相当复杂。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内容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方面,即内部监控约束和外部监控约束。

1.内部监控约束。即公共部门内部对人员的监督与约束。

它主要由如下两方面的形式组成:

(1)合同监控约束。合同监控约束就是指个人与组织签订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约束个人行为,并防止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流失。

在政府部门实行的公务员聘任制,就是合同化管理人才的体现。我国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的暂行条例中所没有的。我国目前对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2)制度监控约束。制度监控约束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公共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它是人才管理的基础工作。

公共部门的制度监控,不仅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全部行为的监控,而且还必须贯穿于所有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始终。约束监控制度若设计得科学严密,能对行政行为本身构筑起预置性防范的屏障。同时约束监控制度还能为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通过监控与约束,保障组织正常、高效地运作。

2.外部监控与约束。

外部监控与约束是社会对公职人员形成的一种外在约束与控制。它包括法律监控与约束、道德约束、社会群团和媒体监控与约束。

(1)法律监控与约束。法律约束与监控是运用法律制裁措施对公共部门及其成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组织与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约束其行为。

(2)道德约束。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公职人员所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也必然不同于对普通职业的要求,这种精神状态具象化为“职业道德”,并被社会认同。作为“职业道德”,它依赖于公职人员内在的精神认知,并通过主观意识的约束来实现。道德约束对公职人员队伍中的所有成员都是一样的,是公务员所“共有”的约束。

(3)社会群团和舆论的约束监控。社会群团对公职人员的约束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现的。对公职人员实行舆论约束监控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实现的。公务员的一切言行均在舆论约束监控之列,如公务员是否称职;是否公正廉洁;是否遵守党纪国法;是否具有高尚的品德及修养等。舆论约束监控的作用特别巨大。

三、与监控约束相关的两个制度

1.惩戒制度。对公共部门成员的惩戒,或者称为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公职人员义务按有关规定进行惩罚。惩罚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违反纪律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和惩戒违纪的公职人员。通过惩戒这种手段,可以更好地对公共部门成员进行良好的约束与监督。

一般而言,对公共部门成员的惩戒按违纪的轻重程度分为三类。(1)申诫、警告、记过等,适用于对轻微的失职行为及考绩“劣”者的惩戒;(2)减薪、停薪、停升等,适用于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和考绩“较劣”者的惩戒;(3)降级、降职、调职、免职、离职、休职以及取消退休金等,适用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和考绩“特劣”者的惩戒。公共部门的惩戒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保证公共机关正常运行;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对公共部门成员的管理;最后,可以防止公共部门运用的权力不正当的侵犯公民的权利。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因亲情、乡情等特殊关系给人事管理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为公共部门公正廉洁、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有利于有效的对公职人员进行制约与监督,加强公共部门的管理。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任职回避。又称为职务回避,是公共部门在任用上的限制,是指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公共部门形成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2)地域回避。即原籍回避,是限制公职人员在其家乡所在地担任某一级别的领导工作。(3)公务回避,是指公共部门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处理对自己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时,要自觉避开,本人不得参与,也不得施加任何影响。公务员回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共部门人才依法执行公务;有利于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有利于群众对公务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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