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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辞职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职制度的建立还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分流提供有效途径,有助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调动广大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于职务变动原因而发生的因公辞职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程序性行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0.4.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辞职

1.辞职的含义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辞职是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由于某种原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其与公共部门的任用关系,从而脱离公职部门的行为。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即辞去现任职务,脱离原公共部门的工作关系,终止原有的义务、权利关系和享受的待遇。辞去领导职务即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脱离自己所处的领导职位,终止相应的义务、权利关系和享受的待遇。

公共部门辞职制度的建立,为公职人员的择业留有余地,为长期被埋没的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创造出一种留住人才、凝聚人心的条件,有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同时,辞职制度的建立还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分流提供有效途径,有助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调动广大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辞职制度使他们可能根据社会的需要,自身的兴趣、条件和发展潜力,自主地、适当地重新选择职业和单位,这有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

2.辞职的类型

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可以将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5)

因公辞职是指公共部门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基于职务变动原因而发生的因公辞职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程序性行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如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自愿辞职是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自行提出辞去公职或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如有些公职人员基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工作或专业志趣、人际关系状况、实际工作能力等个人原因或基于自己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政治言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职务行为等方面的原因申请辞职。如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公共部门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明显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共部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3.辞职的特点

(1)辞职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广义上讲,劳动权包括择业权,而辞职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择业权利的一种形式。公职人员是否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还是辞去普通职员身份,完全由公职人员个人自行决定,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对于他所享有的辞职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职人员辞职权利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辞职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3)辞职的主体受法律限制。即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辞职,尤其是一些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职业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4)辞职享有辞职待遇。公职人员辞职后可按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并享有在特殊限制之外重新就业的权利。

4.辞职的条件

公职人员辞职的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1)肯定性条件。即指公职人员不愿意或不适合继续在公共部门任职,提出终止任职关系的请求。不愿意在公共部门任职的原因很多,如兴趣不足,学识不及、用非所长、另寻发展、薪酬以及自身性格等。不适宜继续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原因也很多,如个人健康原因、能力局限等,还有因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影响致使本人无法继续呆在原部门工作等。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公职人员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受其他外界强制。

(2)限制性条件。这是指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公职人员辞职只有在既符合肯定性条件,又不在限制性条件之内才可能获得批准。如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还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5.辞职的程序

我国公职人员辞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2)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任免机关批准,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职人员。

(5)办理离职前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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