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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雇佣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被雇佣期间定为4个月以内,但超过这一期限后仍被同一个雇主雇佣时,超过规定的期限的那一天起也成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离职或死亡时,从翌日起丧失被保险人资格。为了让保险人了解已经产生的被保险人资格得失的事实,雇佣保险法规定,作为雇佣者的企业主有向保险人提交有关保险关系变动的“申报”义务,以确保被保险人被保险资格得失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二、雇佣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一)适用单位

在日本,除了农林、畜牧、水产等行业以外,只要是“雇佣劳动者的单位”,不论其行业、规模,均为雇佣保险的适用单位。因此,即使只雇佣一个劳动者,也都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雇佣保险(强制适用)。(5)农林、畜牧、水产等行业也适用,但农林事业及畜牧、养蚕、水产事业中劳动者经常不足5人的个体经营单位,由于对其状况的把握比较困难,因此,目前暂为任意适用单位。(6)

(二)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含义与种类

雇佣保险中,“被适用企业雇佣的劳动者”,除了下面所说的“适用除外的人”,均为被保险人。(7)“被雇佣”是指有雇佣关系,并在企业主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作为其报酬获取薪水的人,采用与上一章中所说的《劳动基准法》第9条的“劳动者”同样的标准来判断。以承包或委任关系提供劳动的人通常不能称为“被雇佣”,判断有无雇佣关系,不能被合同的形式或名称所局限,而要综合考虑包括工作场所、企业主是否提供器材在内的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报酬或津贴的形态等各种因素。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推销员,如果能根据业务的内容、服务的形态、工资的计算方法等认定雇佣关系,他们也是被保险人。

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年龄等可以分为:(1)一般被保险人;(2)高龄持续被保险人;(3)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4)日工被保险人(如图7.1所示)。其中:

高龄继续被保险人是指在同一个企业主的适用单位中,从达到65岁之日的前一日直到65岁以后为止一直被雇佣的人,其中不包括下面讲到的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和日工被保险人。(8)

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是指:(1)季节性被雇佣的人;(2)短期就职雇佣(指作为被保险人被同一个企业主连续雇佣的期间不满1年的雇佣)成为其常态的人。(9)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被同一个企业主雇佣了一年以上时,当天(转换日)如果未满65岁,成为一般被保险人。雇佣时虽然未满65岁,转换日到了65岁以上时,成为高龄持续被保险人。

日工被保险人是指:(1)居住在“适用区域”,被适用企业雇佣的人;(2)居住在“适用区域”以外的地域,被“适用区域”内的适用企业雇佣的人;(3)居住在“适用区域”以外的地域,被处于“适用区域”外的地域的且受到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适用企业雇佣的人。(10)

一般被保险人是指除了上述的高龄持续被保险人、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和日工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时间的长短,分为通常的一般被保险人和短时间劳动被保险人(兼职被保险人)。后者的短时间劳动被保险人是指一周内规定劳动时间不足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小时数(30小时)的短时间劳动者被保险人(由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一周规定的劳动时间必须要在20小时以上)。一周规定的劳动时间在30小时以上的劳动者是通常的一般被保险人。此外,高龄持续被保险人也分为通常的高龄持续被保险人和作为短时间劳动者的高龄持续被保险人。

2.适用除外

雇佣保险不适用于如下的人(适用除外):(1)到达65岁之后被雇佣的人(但排除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和日工被保险人);(2)短时间劳动者,即以季节性受雇佣和就职短期的雇佣(作为被保险人受同一个雇主连续雇佣期限未满1年的雇佣)为常态的人(但排除日工被保险人);(3)是日工劳动者,但不属于《雇佣保险法》第43条的日工被保险人的人(但排除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认可的人);(4)受到预定在4个月以内进行的季节性事业雇佣的人;(5)船员保险的被保险人;(6)受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及其他与此相当的企业雇佣,且在离职时应该得到的各种支付(退休津贴等)的内容超过雇佣保险中的求职者给付及求职促进给付的内容的人。对于这些人,或者雇佣期限太短,加入雇佣保险没有实际利益,或者由于其他制度得到了失业时的保护,因此将他们排除在了雇佣保险的适用之外。(11)此外,与(6)的适用除外相关的市町村、学校等必须要就不适用该法律向都道府县的劳动局长申请,并依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得到其承认。(12)

另外,正如已经提到的,法人代表、审计员、董事(排除拥有公司职员的身份、劳动者的性质很强的董事),作为临时副业被雇佣的人不成为被保险人。

3.有关保险关系变动的申报和确认

如上所述,除了一些特殊情况(适用除外以及在任意适用单位作为临时副业工作的人),一般劳动者从其受雇佣之日起,无论其是否愿意,原则上自然成为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从受雇之日起也就取得被保险人资格,而在任意适用单位就职的劳动者从得到任意加入的认可之日,或达到符合适用单位之日起,取得被保险人资格。如果被雇佣期间定为4个月以内,但超过这一期限后仍被同一个雇主雇佣时,超过规定的期限的那一天起也成为被保险人。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离职或死亡时,从翌日起丧失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因离职而丧失被保险人资格时,企业主从被保险人离职的翌日起算,10天内必须出示被保险人离职证明书,并于雇用保险资格丧失书一同,向管辖内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

为了让保险人了解已经产生的被保险人资格得失的事实,雇佣保险法规定,作为雇佣者的企业主有向保险人提交有关保险关系变动的“申报”义务,以确保被保险人被保险资格得失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同时,为了进一步准确把握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或丧失,还设置了“确认”的制度。这个确认过程为首先由企业主申请;其次需要被保险人或曾经为被保险人的请求;最后,名义上由厚生劳动大臣执行,但实际上厚生劳动大臣有关确认的权限已经委任给了都道府县的劳动局局长,并进一步委任给了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所以,这里的确认是指,行政法上对特定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有疑义或争议时,或对容易产生疑义或争议的法律关系,用官方的权威确定其存在与否、正确与否的行为。被保险人资格得失的确认,是确认某个事实是事实的行为,而不是裁量行为,只要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行政厅就必须要进行确认。

(三)保 险 人

雇佣保险由政府掌管,因此政府是保险人。政府成为保险人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失业这一保险事故是个发生概率极其不确定的事故,地域和时间上要预测它的发生都非常困难,因此必须以全国性的、长期的视角去考虑它,以保持保险经济的均衡。第二,在对有资格领取雇佣保险的人进行失业认定时,要求基于全国统一的标准,并需要与作为政府下属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密切合作来实行。

雇佣保险由政府掌管,其具体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内部的职业安定局中下设的雇佣保险科。但是,有关雇佣保险的一线事务则由各地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有关适用单位的事务、失业给付的事务以及决定雇佣安定事业等的给付金的事务等都属于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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