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券,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载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订立和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为准,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为口头合同。依美国法院的见解,所谓口头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作成书面形式的单纯口头合同,此种口头合同所创设的权利义务与书面合同完全相同;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就保险合同成立的口头约定,使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按通常条款作成保险单,并将其交付作为书面依据。[18]由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供长期保护,在内容上较一般合同复杂,因此,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均作成保险单,记载有关条款,以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可见,保险合同作为口头合同,是指上述第二种情形而言,且因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而有所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多以口头为要约,保险代理人因有签订合同的全权,也多以口头为承诺,保险单作成及交付往往在数日或数周以后,但保险合同却已于代理人承诺时或代理人出示暂保单时发生效力。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保险的代理人通常没有签订保险合同的全权,口头形式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不多见。

判断一项口头保险合同是否业已有效成立,依美国成例,一般取决于两点:第一,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代理人缔结的,代理人是否有缔结合同的全权;第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已意思表示一致。[19]

(二)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虽为非要式合同,但一般须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就缔结合同达成协议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书面凭证,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这种书面凭证一般为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凭证。

1.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券,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载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险单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大致相同,但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只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具有以下功能:(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以之证明保险人对于保险单上所记载事项已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任何超出保险单记载范围以外的主张,当事人一方都可以抗辩。除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均以保险单所记载事项为履行合同的依据。这也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债权的证明。(3)作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转让、质押。某些特定的财产保险(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也可以转让、质押。

2.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它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记载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投保单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但如实填写的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即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3.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其性质上属于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因此严格地讲,暂保单并非保险单的本体,但如果其内容具备保险合同的要点,并声明在一定期间有约束力,则在保险单作成交付以前,有保险单的效力,等到正式保险单发出,暂保单所记载的条件归于保险单,暂保单自动失效。

使用暂保单一般限于以下情形:[20](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向被保险人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行出立的保险证明。(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虽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需要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立的保险证明。(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的凭证之一。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订立和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为准,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凭证的使用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为简化单证手续而使用保险凭证,即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另一是在保险单以外签发保险凭证,主要是在团体保险中,对团体成员签发,以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