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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保险关系的成立与消灭及其劳动保险费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征收法中,将工伤事故保险的保险关系和雇佣保险的保险关系作为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综合同一对待。这种保险关系不必等企业主的手续办妥而自动成立,也就是说,企业主随即产生交付劳动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其雇佣的劳动者获得有关工伤事故及通勤事故的给付请求权。对这些暂定任意适用事业,企业主申请加入工伤事故保险或雇佣保险后,从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之日起工伤事故保险或雇佣保险相关的保险关系成立。

三、劳动保险关系的成立与消灭及其劳动保险费

(一)“劳动保险”的含义

根据有关劳动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的法律(昭和44年法84号,以下称为“征收法”),“劳动保险”是指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以下称为“工伤事故保险法”)中的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法中的雇佣保险两者的总称(《征收法》第2条第1项)。在征收法中,将工伤事故保险的保险关系和雇佣保险的保险关系作为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综合同一对待。劳动保险制度通过扩大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当时还是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让在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小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险事务(尤其是保险费征收的事务)也能简便、高效地解决,这一目的体现在将工伤事故与失业两种保险的保险费征收事务合并处理的征收办法上。因此,“劳动保险”的范围要比“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各自涵盖的范围要大。由于劳动保险涵盖了工伤保险,所以,本节对这一问题也做一介绍。

(二)劳动保险中保险关系的成立与消灭

1.适用事业(7)

根据《征收法》的规定,工伤事故保险、雇佣保险的适用事业,从其开始之日起,或从该事业成为适用事业之日起,有关工伤事故保险或雇佣保险的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这种保险关系不必等企业主的手续办妥而自动成立,也就是说,企业主随即产生交付劳动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其雇佣的劳动者获得有关工伤事故及通勤事故的给付请求权。保险关系得以成立的事业如果被废止,或者结束的话,关于这一事业的保险关系将在其翌日消灭。

2.暂定任意适用事业

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两者在原则上,都将农林水产事业包含在其适用事业中,但对一部分事业,目前规定为任意适用事业。对这些暂定任意适用事业,企业主申请加入工伤事故保险或雇佣保险后,从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之日起工伤事故保险或雇佣保险相关的保险关系成立。申请雇佣保险的任意加入必须得到在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的二分之一的人的同意,且如果在该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希望加入,雇佣保险暂定任意适用事业的企业主必须要进行上述的加入申请。工伤事故保险暂定任意适用事业的企业主也要在工作的劳动者有过半数希望加入者的情况下,必须要进行工伤事故保险的加入申请。厚生劳动大臣对工伤事故保险及雇佣保险的任意加入等认可的权限,分派给了各个都道府县的劳动局局长。

3.保险关系的综合制度

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事业。这里所指的“事业”是指反复持续地、当作工作来做的事务。是否为事业,决定于是否有“作为一个经营组织的独立性”。各种总店、支店、工厂、矿山、事务所被认为各自有“作为一个经营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各总店、支店、工厂、矿山、事务所中保险关系也原则上成立。但是《征收法》为了企业主的方便和保险事务的简单化,设置了持续事业的综合制度,其对某一单位及其下属的各项承包单位一揽子囊括为同样保险关系的综合制度,即一次性征收保险费制度。

(三)劳动保险费(8)

1.劳动保险费及其种类

《征收法》中规定,政府为了支付运营劳动保险事业所需的费用,有征收保险费的权限。依据《征收法》的规定征收的保险费(称为“劳动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事故保险的业务事故、通勤事故的保险给付等费用和雇佣保险的失业给付等费用。

劳动保险费中有如下五种:(1)一般保险费,是企业主以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金总额为基础计算出的普通保险费;(2)对工伤事故保险的中小企业主等特别加入者的保险费(第1种特别加入保险费);(3)对工伤事故保险的个体老板等特别加入者的保险费(第2种特别加入保险费);(4)对工伤事故保险的海外派遣员等特别加入者的保险费(第3种特别加入保险费);(5)对雇佣保险的日工被保险人的、与一般保险费分开征收的印花保险费,这是与其他保险费相异的,根据日工被保险人的日薪金额贴付印花进行交纳的保险费。

一般保险费由企业主将支付给企业所有员工的薪金总额乘以一般保险费的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一般保险费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关系成立的方式分为如下三种:(1)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两者的保险关系都成立的企业用工伤事故保险费率和雇佣保险费率相加的费率;(2)只有工伤事故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的企业用工伤事故保险费率;(3)只有雇佣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的企业用雇佣保险费率。(9)

2.工伤事故保险费率

工伤事故保险费率按照企业的类别并考虑过去的事故发生率等来制定,其中包含通勤事故在内的基础费率为千分之0.9(2003年4月1日以后,这之前为千分之一)。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各个企业的事故发生、保险给付的多寡,在一定范围内增减保险费率、保险费金额。这一制度(考核制)是为了促进企业主在防止事故方面的努力而被采用。

3.雇佣保险费率

雇佣保险的保险费率(雇佣保险费率)按:(1)农林水产企业、清酒制造企业等;(2)建筑企业;(3)一般企业的三种类型规定有不同的保险费率,但是除了相当于雇佣稳定项目等三种项目的费用全部由雇主负担外,剩下的部分费用由雇主和劳动者平分。对于高龄劳动者,即保险年度的初始日满64周岁以上的一般被保险人,在一般保险费中,雇主和劳动者都可以免除雇佣保险相关部分的保险费的负担。这是因为考虑到高龄劳动者已经作为被保险人支付了长期的保险费,且退休后再就业的人比年龄低的劳动者要少很多。

4.劳动保险费的缴纳

有劳动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是企业主,对印花保险费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的缴纳,在计算保险费的期间的初始以概算额申报与缴纳(概算保险费),期间结束时计算确定额(确定保险费),再补足或退还与已缴纳的概算额之间的差额。

概算保险费的金额,在业务持续的企业中,通常是每个保险年度(每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中,预计支付给雇佣的所有劳动者的薪金总额乘以保险费率得到;在固定期限的企业中,从这一企业开始到结束的全部期间内预计支付给雇佣的所有劳动者的薪金总额乘以保险费率得到。上述“所有劳动者”的范围在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中有些许区别。在工伤事故保险中,与雇佣形态无关,企业雇佣的劳动者都包含在内,而雇佣保险中,只有“是被保险人的劳动者”被包含在劳动者的范围内(周工作时间不满20小时的计时工,白天兼职的学生等不是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两个保险的适用劳动者有如上的区别,对雇佣虽然是工伤事故保险的适用劳动者,却不是雇佣保险法的适用者的企业来说,将工伤事故保险和雇佣保险相关的薪金总额区分开,分别看作是单独的事业来计算一般保险费。

(四)劳动保险事务组合

劳动保险事务组合(以下称为“事务组合”)是社会保险保险士(10)及中小企业主构成的企业合作组合和商工会等企业主的团体或其联合团体受其成员或非成员的企业主的委托就劳动保险的保险费缴纳、其他劳动保险相关的事务处理,以减轻中小企业主的负担为目的而成立的自治组织。

想要作为事务组合从事有关劳动保险事务的团体或其联合团体必须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认可的条件是看该团体的事务内容、所有资产等方面是否具有切实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务的能力。厚生劳动大臣的有关认定的权限委任给了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此外,根据建立事务组合的目的和宗旨,能够向事务组合委托处理劳动保险事务的企业主,仅限于经常雇佣的劳动者人数少于300人的企业主。事务组合违反法律,或事务处理不积极、处理方式显著不当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可以取消事务组合的认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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