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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从保险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保险是一项专门集中和分散风险的经营活动。无论是集中风险还是分散风险,都会对所经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可保风险的要求和条件,可保风险不仅满足保险供求双方与政策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所以,这里所提到的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更确切地讲,应当是可保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二、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的手段也比保险多。

(二)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

从风险处理方式角度人们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风险损失责任转移的手段。但从保险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保险是一项专门集中和分散风险的经营活动。无论是集中风险还是分散风险,都会对所经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保险人不能正确认识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地评估风险、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手段及风险管理模式不断调整与完善,就不可能提升保险经营水平。

(三)保险发展有助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估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并非所有风险都能保险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求和条件,可保风险不仅满足保险供求双方与政策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所以,这里所提到的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更确切地讲,应当是可保风险与保险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客户不可能将自己面临的所有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没有一种产品可以承包客户的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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