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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劳动法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的审议和论证工作。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立法体系的逐步形成,使劳动领域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使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得到扩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新出现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待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劳动法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十多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关系日益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劳资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劳动法》在调整这些新问题、新矛盾时已显得力不从心,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因此,修改《劳动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现。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的审议和论证工作。就整个《劳动合同法》(草案)来说,这将是劳动者的又一权益保障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劳动法专指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除《劳动法》外,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对劳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的总称。广义的劳动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及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或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是随着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产生的,主要包括:(1)因管理劳动发生的关系;(2)因执行社会保险产生的关系;(3)因组织工会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5)因监督劳动法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基础,还反映出了发展中的新用工形式,提出在我国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1)

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同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和用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完成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用工者的基本权利是:(1)招工权,根据本单位需要招用职工的权利;(2)用人权,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3)奖惩权,依照法律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决定对职工奖惩的权利;(4)分配权,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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