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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变迁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体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的。总而言之,传统的国际秩序的基石在于国家主权平等、外交协调、国际法等一系列准则,戴维·赫尔德称之为“自我调控的秩序”。当国际秩序成为大国秩序后,原有的国家平等秩序的法理系统便遭到破坏。

一、变革中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变迁

国际体系理论强调整个世界是一个存在密切联系并发挥整体功能的有机体,注重自上而下研究国际关系,关注外部环境对体系内部互动的决定性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国际体系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争议。根据《汉语词典》,体系往往是若干有关事物和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詹姆斯·多尔蒂和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认为,国际体系的概念包含着一个基本假设,即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他们的活动总是会形成一定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可以被称为体系。卡尔·霍尔斯蒂认为,国际体系是由一些按照特定的规律相当频繁地相互作用着的政治实体——部落、城邦国家、国家或帝国——所构成的任何一种集合体。阿纳托尔·拉波波特认为,体系是一个依其组成部分相互依存而发挥整体功能的整体。乔治·莫德尔斯基则将一个具有结构和功能要求的社会体系称之为国际体系。综合学者们的界定,我们认为,国际体系犹如自然界中的太阳系一样,是一种由众多行为体通过密切联系构建起来的,具有特定的结构和功能,并不断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变换、信息传递和能量交流的有机体。从国际体系的视角考察国际关系,就是突出其整体性、联动性、层次性、功能性、进化性的特点。一种国际体系一旦建立,就会对体系的某一构成要素产生决定性的制约,要求每一个行为体都必须遵循体系的基本规律,就如同太阳系中众多行星围绕太阳沿着既定的轨道公转一样。当然,一个特定的国际体系也存在一些亚体系,犹如在太阳系中地球也形成了与月球的亚体系。

国际体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的。一种国际体系建立之后,在环境因素的作用下,体系也在发生着变革。关于国际体系的变革,美国学者罗伯特·吉尔平区分了三类变革模式[4]:一是体系的变革(system change),主要是指构成体系的各种主要行为体特征的根本改变引起的体系本身的变化,在欧洲历史上相继出现的古希腊城邦、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的国家体系以及近代民族国家就是体系变革的典型案例;在亚洲历史上出现的从朝贡体系向民族国家体系的转变也是体系变革的代表。此种体系的变迁往往是历经数个世纪的长时段历史产物。二是系统性变革(systematic change),主要是指体系内部的变化,包括权力在国际上分配的变化、威望等级的变化以及体系中具体规则和权利的变化等。相比体系的变革注重国家体系的兴衰变迁,而系统的变革则主要是“统治某个国际体系的那些支配地位的国家或帝国的兴衰变迁”,是“这样一些帝国和居支配地位国家的兴衰史”。不难看出,系统性变革的本质涉及正在兴起的居于支配地位的大国取代正在衰落的原来居支配地位的国家的变革,是不变的体系框架内大国位次的变化。自民族国家体系建立以来,从西班牙、荷兰、英国、美国分别居于国际体系的霸主地位的变化,都是民族国家体系系统性变革的典型代表。三是互动的变革(interaction change),主要是指一种国际体系中的行为者之间在政治、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互动,或者是各种进程的变化,比如外交互动、经济互动、文化互动、军事互动等。互动的变化并不涉及体系的变化,也不涉及系统变化中的权力分配和威望等级的变化,仅仅涉及体系中具体领域的权利和规则变化,表现为国际制度和国际治理规则的调整。

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民族国家体系的变革更多地发生在系统性变革和互动变革两个方面。在近四百年的历史中,民族—主权国家一直是国际社会最有影响力的行为主体,从法理上来说,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宣称拥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之间关系的调节依靠国际法原则和一系列政治运行机制。在此框架内,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认为,这一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秩序主要有三套规则:一是把“各国构成一个社会的观念”——与帝国或者分散的权威体系的观念相对立——界定为认为“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原则”[5];二是所谓“共存”原则,即确定了主权国家合法使用武力、国际条约的性质、司法权以及对别国事务的不干涉原则等;三是确定了国际合作的有关原则,诸如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等[6]。总而言之,传统的国际秩序的基石在于国家主权平等、外交协调、国际法等一系列准则,戴维·赫尔德称之为“自我调控的秩序”。赫德利·布尔则进一步将其细化为“国际法的形式和程序,外交上的代表制度,以及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比如19世纪成长起来的功能性组织”[7]

不过,此种自我调控的秩序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经验事实层面和不同历史时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法理上通过了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1713年的《乌德勒支和约》,对自我调控的秩序予以确认,但其具体内涵在现实中并未也不可能落到实处。诚如恩格斯所言,此种秩序准则只不过是应用于“处于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的体系中”,而把所谓的“非基督教文明国家”排除在外[8]。即使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内部也不是完全得到履行,毕竟各国家的大小、强弱程度不一,国际社会中很难做到主权完全平等,更难以实现相互尊重和不干涉内政,国际社会中长期存在着国家地位平等与国家权力不对称之间的一道鸿沟,法理秩序在实践中被扭曲为以强凌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如安东尼·麦克格鲁所言:“因此,国际舞台被视为无政府状态,意思是说强权而非公理起着支配作用,政治往往引发国家间的权力争夺,缺乏权威机制强制实施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秩序往往取决于霸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或者某个霸权国家的强制权力。”[9]显然,国际治理下的秩序从根本上来说反映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是所谓的强国的秩序。“毫无疑问,只要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大国往往制造、维持甚至破坏秩序和制度。”[10]结果,传统的国际秩序在本质上是大国秩序,而非所有国家平等相处的秩序。

当国际秩序成为大国秩序后,原有的国家平等秩序的法理系统便遭到破坏。为了修复或者平衡大国角逐对国际秩序法理系统的破坏,欧洲国际社会在近代以来首先推出了均势的原则,在对抗大国霸权的时候,小国会自动团结起来,建立针对大国的力量平衡。在18世纪的欧洲国际政治关系中,维持均势成为国际政治的主题。从法国对奥匈帝国的打击,一直到欧洲国际社会组织起来的针对拿破仑的七次反法同盟,其中贯彻的核心精神就是通过各种“分分合合”的联盟,确保欧洲大陆的几个大国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的大致均衡状态,以此保证国际社会的秩序状态和国际秩序法理系统的权威。

均势原则虽然保证了大国之间的法理秩序得以维持,却导致了对弱小国家关系的法理秩序的侵蚀。比如在18世纪发生的俄、普、奥三国瓜分波兰事件,看上去好像实现了东欧地区的大国权力平衡,但它是以对小国和弱国利益的破坏和侵犯,才保证了大国之间的势均力敌。此种做法在此后欧洲列强在殖民地的争夺中也反复出现。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列强英国、俄国、普鲁士和奥匈帝国按照所谓“正统原则”,恢复了拿破仑战争所推翻的各正统王朝,还按照彼此的实力地位和均势原则,就实力和领土安排作出了调整,以所谓“补偿原则”的精神重构了欧洲政治地图,瓜分了法国的海外殖民地,重新奠定了欧洲的均势格局[11]。对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大小小的帝王们……分配赃物和奖金,并商讨把革命前的形势恢复到什么程度。民族被买进和卖出,被分割和合并,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12]基于此,维也纳和会之后欧洲盛行的所谓欧洲协调,从根本上来说依旧没有摆脱大国政治和强权角逐的色彩,均势原则也好,大国协调也好,归根结底不过是大国秩序的构成要件而已,不可能矫正大国秩序。

更加严重的是,均势不仅从本质上是为大国秩序服务,而且本身也是导致秩序破坏的一个重要震源,均势原则确立起来的不是和平和稳定,而是永无休止的冲突、战争乃至日甚一日的生灵涂炭。19世纪晚期以来各种战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都是均势原则陷入恶性循环的根本体现。所谓欧洲在存在期间,到处干涉各国人民的革命行动,镇压被压迫民族的抗争,彼此之间也无法制止冲突行为升级,最终在1848年欧洲大革命后宣告破产,欧洲再次陷入战乱频仍之中。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俄土战争(1877—1878)、英阿(富汗)战争(1878—1880)、俄阿(富汗)战争(1885)、英法法绍达事件(1896)、美西战争(1898—1899)、英布战争(1899—1902)、日俄战争(1904—1905)、两次摩洛哥战争(1905、1907)、意土战争(1904—1905)和两次巴尔干战争(1912、1913),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对此,美国学者爱德华·古利克颇有见地地指出:“和平仅仅是均势政策的偶然的副产品,或仅仅是其第二位的目标。和平作为均势战略的产物能够暂时得以维持,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必须相信,一个由独立的、武装的、彼此敌视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仅仅是凭借均势技巧根本不能保证长期的和平。”[13]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人民深刻反思战争的起因,并由此催发了关于维护和平理论研究的兴起,由此引发了对于国际新秩序的探索。特别是面对“一战”后的欧洲破败景象,美国式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世界秩序观开始居于主流。此种世界秩序观具有复杂的内容,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基础上的国际管理思维,在政治上执行民族自决权原则基础上的集体安全,在国际层面,威尔逊的十四点方案的政治理想是在一个保证现状并加强集体安全原则的国际组织保护下进行民族自决[14]。在威尔逊方案的指导下,凡尔赛—华盛顿会议确定了以标榜“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联盟,以国际联盟盟约的各项原则为基础,以国联行政院的调解和干涉作用为手段,形成了第一个全球意义上的国际秩序,即在集体安全保护下的民族自决权秩序。

然而,此种秩序方案是极其脆弱的,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外交公开、航海自由、民族自决、门户开放等原则都与英法等国的秘密外交、殖民统治、海上霸权、肢解德国等特权政治思想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这些国家虽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深受打击,但依然是海陆强国,虽然它们表面上同意威尔逊的原则精神,实际上早已与美国同床异梦。从国联此后在国际上的表现来看,它不过是英法操纵的帝国主义外交工具。英国政府曾直言不讳地宣称,国联是“英国对外政策的附属物”,列宁在揭露国联时也一针见血地点明,国联实际上是一伙你抢我夺的强盗。正是由于内部存在的深刻裂痕,使得国联在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狂风暴雨和美国新自由主义、苏联式社会主义和德国式法西斯主义三大制度的政治竞争时,不堪挤压而宣告破产,最终,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三种制度的大角逐,动员了几乎全世界的资源,爆发了具有巨大破坏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宣告了国际联盟治理下的民族自决秩序的破产,也进一步证实了大国秩序和霸权政治的持续。“二战”后,美国总统罗斯福承袭了威尔逊新自由主义的集体安全思想并汲取了国联的教训,认识到没有大国之间的协调一致的集体安全是靠不住的,必须努力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大国协调一致。为此,在战后世界政治秩序的安排上,在主张集体安全思想的同时,更加强调大国在其中的责任、权力和协调一致[15]。在美国的积极努力下,战后建立了联合国安理会以及大国否决权这样的方案,其核心是建立由美国、苏联、英国、中国、法国(后加)的五警察共管世界的秩序,其中美国应该是警长,承担确保世界政治秩序的任务。在世界经济秩序上,美国和英国主导下建立了有人称之为“嵌入其中的自由主义体制”(embedded liberalism)[16],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美元以固定价格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以固定汇率与美元挂钩,从而建立了以美元为基础的世界货币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GATT为核心的世界贸易秩序和以IMF与世界银行为调控的世界金融秩序。总而言之,战后建立的世界秩序是一种在美国主导下的大国政治秩序,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门罗主义”。

然而,这一“大国合作主导世界”的秩序安排照样存在着深刻而尖锐的矛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如何在安理会中确保与超级大国苏联的合作。由于战后苏联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东欧国家的政权体制问题上与美国产生了深刻的分歧。此种分歧从东欧开始,然后波及远东和世界其他地区。再加上美国和苏联之间在战后展开了世界范围内的大国势力范围的激烈争夺,最终演化成为尖锐对抗的两极格局,形成了长达四十年的“冷战”局面,使得世界事务无处不闪烁着两极角逐的影子,联合国一度也沦为两极争霸的工具而无所作为,国际秩序依旧呈现为大国争霸的秩序,世界各地依旧处于战争威胁的高压之下甚至热点不断,战火纷飞。虽然1991年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巨变导致了两极体系瓦解,但世界秩序的大国偏向至今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故而,在国际政治系统内,国际秩序需要探讨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什么秩序”的问题,而是转变为“秩序是强权的还是民主的”、“秩序的目的和利益是什么”以及“未来理想的国际秩序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国际秩序中的另外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国际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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