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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一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讨论一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帅美西服厂发现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案例讨论一

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现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请回答:

(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

(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

(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于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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