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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深入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但在初始提名环节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管理、监督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干部初始提名问题却没有作为一项具体内容进行单独规范和明确。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_选人用人科学化研究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研究

白银市平川区委组织部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我们要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气魄,广开进贤之路,把各方面优秀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实践证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道关口,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的走向和结果。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科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促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目前干部工作中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任工作的启动程序。实践证明,初始提名直接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的其他环节。随着《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深入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但在初始提名环节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初始提名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干部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管理、监督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干部初始提名问题却没有作为一项具体内容进行单独规范和明确。近年来,虽然平川区把公开选拔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知识测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建立了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区委要求,提拔科级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有效地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工作,但由谁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

二是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即“先民主,再提名”。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不少情况是“先提名,后民主”,也就是先确定推荐干部的目标单位,再去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使民主推荐提名工作流于形式。从推荐提名方式来看,既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既有正式的书面形式,也有个别领导的口头推荐等等,各不相同,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

三是初始提名的民主氛围不够浓厚。《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这就说明不能把“得票数”作为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组织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信息公开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干部群众知情度不高,不能及时参与推荐提名工作,很多时候群众只参与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过程,而不知道推荐和测评的结果,影响了群众参与推荐提名工作的热情。

四是初始提名主体不够明确。对空缺职位“由谁来动议和提名”,提名推荐环节“由哪些组织和人员参与”没有具体规定,具体操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三个方面具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提名权:一是个人的提名权,二是组织的提名权,三是群众的提名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提名的主体主要指领导个人,如本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等;组织提名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党组织;群众提名仅限于本单位机关干部职工。提名主体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往往把酝酿主体与提名主体相混淆,使得群众意愿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五是初始提名监督措施不到位。提名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程序的不健全,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加之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制度落实的不够好,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推荐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推荐提名责任,对推荐造成的失察失误责任很难追究。推荐提名责任主体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就无从谈起,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二、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做法

近年来,白银市平川区按照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要求,在改进和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较为科学规范的干部初始提名制度。

(一)把“两公开”作为提名干部的基本前提,全面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

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起始环节。为确保动议的科学合理,注重从动议的时机、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动议时机和次数。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班子出现问题、需要调整班子结构的情况下,综合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情况和相关领导、有关单位意见建议,提出干部调整动议建议。明确规定在非换届或机构改革期间,区委干部调整动议的次数每年不超过4次,每次动议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每个班子领导职数的30%。二是公开空缺职位和任职条件。干部调整动议提出后,经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会议讨论审定并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采取召开会议等方式,将动议调整职位和任职条件向社会公开,让干部群众明白调整干部的意图和方向,清楚“哪些职位需要调整”和“调整什么样的人”。三是公开方法程序和有关情况。干部调整工作启动后,在公开不同职位干部选任方法程序和具体步骤的基础上,对干部调整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进行公开;票决结果在区委常委会或全委会上当场公开,从而让干部群众了解干部调整的全过程,清楚“怎样选人”和“选了怎样的人”。

(二)把三种提名方式作为发现干部的重要途径,积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

扩大提名工作中的民主,关键在于改进提名方式。近年来,平川区着眼解决由少数人提名和在少数人中提名的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拓宽干部提名渠道,切实提高了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一是分类提名。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提名人选,区直部门正职提名人选,科级副职提名人选,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分类提名。在提名会上,综合各方面情况,按照拟任职位1∶4比例提出被推荐人选参考名单,连同参考人选基本情况提供给参会人员,作为确定提名人选的参考依据,当场填写提名表,当场收回。二是署名提名。不论是单位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或干部本人初始提名干部,都署名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表》和有关材料。同时,规定谁署名提名的即为“首提责任人”,为以后责任追究提供依据。通过署名提名,使提名工作“阳光化”,强化了提名主体的责任意识。三是差额提名。在提名过程中,把单位党组织提名、领导干部提名及其他方式提名产生的人选进行对比分析,对名次靠前的人员反复比较,从中确定2—3名差额提名人选,在区上分管领导,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层面征求意见,择优确定拟任人选。通过差额提名,达到了组织部门、区委书记、县级领导干部和单位干部群众提名相互印证的效果。

(三)把四项制度作为规范初始提名工作的有力抓手,加强对初始提名工作的监督

加强监督是规范干部提名工作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平川区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组织工作流程再造,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提名工作监督制度。一是空岗预告制度。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我们通过电视台、党建网等媒体,对拟调整的空缺岗位进行公告,把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情况提前向群众公布,提高了提名工作的针对性。二是全程记实制度。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档案,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提名材料,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提名的过程,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选拔任用工作每个环节,特别是对酝酿、提名环节进行认真记录,充分发挥全程记实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的考察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依据。三是提名行为问责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的,严格按照程序和任职条件进行提名,故意隐瞒彼此之间的回避关系,提名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提名的,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夸大被提名者的德才表现,故意欺骗组织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组织提名工作的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提名结果,导致错误提名的,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干部“任用信息档案”制度。建立科级干部“任用信息档案”,加强与纪检、信访、审计、政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干部监督信访渠道,详细掌握班子情况和干部信息。把干部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和违纪违规等情况,如实进行填写登记,归入干部任用信息档案。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提醒、诫勉、组织处理等针对性措施,不断前移干部监督关口,为客观评价和动议提名提供了翔实的资料。

通过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树立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放手让党员、干部、群众提名干部,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在全区达成了共识,树立了良好的用人导向。二是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准确度。通过拓展提名主体,创新提名形式,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集中了民意民智,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三是树立了区委选人用人的威信。实行“开门选干部”,有效地消除了干部工作的“神秘感”,提高了初始提名环节的透明度。

三、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1.明确提名主体。根据干部选任工作的实际,科学界定和规范初始提名主体及范围,切实解决“由谁来推荐提名”的问题。一是合理确定提名主体。对政府组成部门党政正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提任人选和重要岗位党政正职平职交流人选原则上由党委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对其他党政正职提任和平职交流人选,以党组织提名为主;对有关副职干部的提拔、平职交流人选原则上在本单位、业务相近或联系较多的单位进行会议民主推荐提名。二是扩大提名中的民主。根据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采取领导干部举荐提名、干部群众联合提名、干部个人自荐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推荐提名,有效防止在干部问题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办法、程序及其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条件和要求。正确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从对组织对本人负责的高度出发,慎重提名。三是科学采纳民意。由于工作阅历、价值取向、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体针对同一职位所提出的人选必然不会完全一样。操作中,必须有机地把握提名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科学设定不同提名主体在提名结果采纳中的权重,真正把最适合最优秀的人选提名出来。

2.规范提名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应根据动议职位类型和提名主体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提高推荐提名的针对性和准确度。一是全委会委员推荐提名。由组织部门根据单位推荐、干部日常综合考核和班子结构等情况,每个职位提出2至5名参考人选名单,同时,将拟任职位、任职条件等情况提交全委会委员进行署名提名,全委会委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提名,也可以另外推荐提名他人。二是空缺职位党组织集体推荐提名。必须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差额提出拟提名人选,并写出翔实的推荐提名材料,说明推荐理由,经单位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后将结果上报组织部门。三是干部群众个人提名。必须负责地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名并署名,认真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提名材料要全面介绍被提名人选的德才表现,提名理由和使用建议,并申明与被提名人选的关系。对各种提名方式提出的人选都只是建议人选,在组织部门严格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票数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提名程序。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初始提名是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和提升,虽然没有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所处的位置却不容忽视,必须在程序上加以规范。一是向提名主体公布空缺职位。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由组织部门预先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提名要求,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二是组织提名主体广泛提名推荐。各类提名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表现,参考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和年度考核情况,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提名推荐干部人选。三是科学分析结果,差额确定初步人选。对初始提名结果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考虑各提名主体,特别是组织部门和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在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按照岗位匹配、人岗相宜的原则,差额提出初步人选。四是组织测评考察。无论是何种方式提名产生的初步人选,都必须重新到被推荐提名对象所在单位接受民主测评和考察,进行进一步“验证”。同时,要把初始提名程序与其他干部工作程序进行有效对接,防止与整体干部工作割裂开来。

4.强化提名责任。责任追究是约束提名权、抵御不正之风、保证提名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提高初始提名准确度的关键所在。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根据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主体也就是责任主体。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自荐的,本人即为责任人;单位党组织提名推荐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即为责任人。二是细化责任内容。个人提名的,必须署名填写提名推荐表,说明与被提名人的关系,并写出提名理由、任职意向;单位党组织提名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提名工作的组织者要制定提名推荐工作方案,对提名全过程负责。三是规范责任形式。单位党组织未经集体研究提名的,视为无效,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并责令检查。领导干部推荐不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意隐瞒实情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四是落实责任追究。根据提名责任人失察失荐的主客观原因、提名对象受处分的大小、距离提名时间的长短,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合理判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既保护提名人的合法权益,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促进初始提名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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