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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善于治国理政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采取公开选拔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任领导干部,既可以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证群众公认、任人唯贤原则,又不失党管干部原则,是有效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措施。

第三节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善于治国理政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十六大以后,我们党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建立科学规范、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在逐步形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上取得了新的成果。

(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认真贯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人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打破选人用人中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新部署,要求“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11]。党的十七大更明确地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十六大后,中共中央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选人视野和用人渠道,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一是制定了一系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规。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等五个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大规范作用。同时,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9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这个试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漏洞,对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和制度完善,这就使当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提出的原则性的要求、原则性的规定落实到实处,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是加大了运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任干部的力度,扩大选人用人渠道。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采取公开选拔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任领导干部,既可以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证群众公认、任人唯贤原则,又不失党管干部原则,是有效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措施。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这一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据统计,2005—2009年间,全国各级机关公开选拔干部近3万名,其中县处级以上7000多名;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的28万多名,其中县处级以上4.5万多名。有的地方探索厅处级联考、分类选拔的方式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工作,即省(区、市)、市(地)联合公选厅、处级领导干部,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组织报名、统一考试阅卷,统一公布结果,规范了操作,整合了资源,降低了成本[12]。这些选任方式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进一步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选人渠道,丰富了干部选拔方式,促进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在公开选拔的同时,一些地方还积极拓展选人视野,开辟选人渠道。有的地方在选任干部中既坚持从党政机关选拔领导干部,又注意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既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选拔干部,又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选贤任能,真正形成了广纳群贤的生动局面。

(二)创建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13]2005年1月11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的制度和办法。”[14]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中组部将研究制定《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从2004年初开始进行了历时两年半的深入试点和反复修改。2006年7月,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这是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该办法印发后,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得到普遍运用,实现了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突破,既进一步扩大了民主,又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发现和选拔了一大批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除此之外,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也进入试点。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各地还普遍加强了对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探索,尤其是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为此,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以综合考核评价为主要方式,以考核结果运用为关键环节,努力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换届(任期)考察、任职考察结合起来,把考核评价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建立有机联系、相互配套并有效运行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15]。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地方考核办法》、《部门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办法》),与《意见》一起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为选准用好干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深化干部人事工作的重点。为落实这一重点任务,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系统的思路与措施,这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6]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部署与要求,中央陆续制定出台了多部党内法规。具体有:

2003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党内监督条例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工作的同时,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作用。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立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

2005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07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加强党内监督。

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次会议上同时审议通过三部党内法规,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很少。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初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考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

这些党内法规印发实施后,从中央到各级党委、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同时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监督合力,使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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