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

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王 伟一、日本传统体制下的家庭养老家庭养老在日本具有悠久的社会文化根源。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主张建立“日本型福利社会”。家庭是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
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日本研究所卷

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

王 伟

一、日本传统体制下的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在日本具有悠久的社会文化根源。二战结束以前,“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家庭是老年人资源、援助系统的核心,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和援助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保障的。日本的“家”不仅仅代表一个现实中的家庭,而且是一家过去和现在的总和,是一种制度。在父权制直系家庭,实行长子继承制,由长子继承家业,继承人婚后仍与父母同居、形成三世同堂的大家庭。在“家”制度之下,“家”从上一代传向下一代,永远持续,长子夫妇的义务就是要与老年人父母同住,形成一个共同的家庭。与父母同住的子女是家的继承者,也因此而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养老的伦理观念牢固地生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支撑着战前日本由家庭赡养老年人的赡养方式。

二战以后,日本制定了新宪法,1947年颁布了经过大幅度修改的民法,废除了专制的家长权和长子优先继承权,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继承等问题上的平等。“家”制度由此而崩溃。但是,新民法同时还规定,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在特殊的情况下三等亲范围内的亲属也要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扩大到所有子女。这使得日本对老人赡养问题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与家庭分离开来,而是注意在发挥家庭功能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甚至称日本家庭的保障功能是日本社会福利的“潜藏资产”,提倡发挥家庭的同居赡养功能,传统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规范仍然发挥着作用。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主张建立“日本型福利社会”。在日本,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是以家庭或亲属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的服务等仅是一种补充。[1]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当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的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2]一种是强制家庭和亲属进行赡养的法律,如《生活保护法》、《老年人福利法》、《儿童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残疾人福利法》等都有明确记载。另一种是在家庭或亲属之间已经形成赡养关系时在制度上给予承认的法律,如《国民养老金法》、《厚生养老金法》、《健康保险法》等都有有关条文。重视家庭的作用,发挥家庭的福利功能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

二、影响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因素

日本经过战后近60年的发展,走过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历程。家庭是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元素,一方面家庭的变迁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伦理道德和社会意识变化的缩影,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变迁又会引起家庭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

1.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化。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日本家庭规模变小的趋势较为明显。根据日本总务厅国情调查报告公布的数字,1920~1950年,平均每个日本家庭的成员为5人左右,1955年仍为4.97人,而到1975年却锐减到3.44人,1985年又减少为3.18人,1990年为3.00人,1995年更减少到2.28人。[3]在40年的时间里,日本家庭平均人口减少了近2.27人,可见日本家庭规模变化之快。同时三代以上的家庭明显减少,而二代和一代家庭趋于增加。从家庭类型结构上看,一是核心家庭和单身家庭的增加;二是扩大家庭、联合家庭减少。从家庭形态上看,核心家庭化就是子夫妇(特别是长子夫妇)与父母同住的直系家庭减少,而夫妇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增加。核心家庭化导致了日本家庭同住比率的下降和家庭分住比率的上升。家庭平均规模的缩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在有65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中,“三世同堂家庭”的比例下降,单身家庭和夫妻家庭的比例增加。家庭人口结构变动限制了家庭赡养职能,代际关系的减少加强了社会养老职能。社会发展导致了两代之间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差异在扩大,老少两代分居日益普遍。在传统家庭模式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主轴是父子关系,而在现代家庭中,主轴正转为夫妻关系,和父母的关系松弛了。家庭养老是代际经济交换在家庭内部进行和完成的体现,而现代工业社会的代际交换却突破了家庭界限,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

2.人口老化的迅速增长,社会和家庭经济负担并重。1970年,日本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率为7%,刚刚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老年人口比率7%)的行列,然而,日本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却十分惊人。日本总务省于2002年9月发表的日本老龄人口预测推算数据表明,截至2002年9月,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362万人,比上年增加78万人,占总人口的18.5%,超过老年人口比例达18.2%的意大利,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大的国家。[4]随着老年人绝对数目的增加和所占比例的提高,社会保障经费开支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势必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家庭所承担的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也越来越重。

3.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主要是出于下述因素的影响:一是子女数的减少;二是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共居转向分居;三是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作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的角色和“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这些变化影响到家庭的养老功能,特别是精神慰藉功能和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在许多家庭出现。日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出现了瓦解和分化的趋势,生育率下降导致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子女数的减少将不可避免地削弱现代家庭的养老功能,特别是家庭生命周期进入空巢阶段,身边无子女,家庭的养老功能名存实亡。即使在两代人、三代人同住的条件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也在削弱。

4.日本妇女生活方式的变化。根据日本厚生省“人口动态社会经济调查”(1995),在日本护理卧床不起老年人的人当中,有79.3%的人是女性亲人。[5]但是,近些年来,日本妇女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传统家庭的角色分工被认为是限制妇女发展、约束妇女自我的桎梏。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包括计时工在内的妇女就业机会增加,妇女的自立能力和自立意识增强,同时,家庭内男女角色分工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日本厚生省2000年进行的家庭动向调查表明,约有70%的家庭主妇认为“丈夫也应该平等地负担家务”,[6]走上社会、参加工作的人越来越多。1975年在育儿期的25~35岁的妇女就业率为40%左右,到1990年,25~30岁妇女的就业率超过了60%,30~35岁妇女的就业率超过50%,一直想工作下去的妇女也逐年增多[7]。这使日本家庭的护理、赡养功能更加弱化。而且,日本政府的政策也是要促进妇女的自强自立和社会参与。如此一来,日本家庭中一直由妇女进行的育儿、照顾病人及护理老人等活动,一方面需要男子的参与,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完善。

三、日本家庭养老发生的变化

随着日本社会的变化,日本家庭总趋势在规模上由大到小,在结构上由紧到松,在功能上由多到少,在家庭观念上看是由浓到淡,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家庭来赡养老人从客观上讲已不太可能。日本的家庭养老将向家庭、社会并重的方向转变。

首先,在现代化因素的影响下,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譬如,“在家养老”不一定就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形式已经多元化。

2000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它的口号是“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的服务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有两个方面: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①居家服务指的是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里接受各种服务。所能接受的服务种类大致有:上门护理(家庭服务员)、上门帮助洗浴、上门帮助康复、日托康复、居家疗养指导(医生上门诊断、治疗)、日托护理、短期入住设施、痴呆老人共同生活护理、收费老人福利院护理、支付租赁及购买福利用具费用、支付住房改装费(安装扶手、拆除台阶等)。②设施服务是指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福利设施的服务。具体有护理老人福利设施(“特别护理老人之家”)、护理老人保健设施(老人保健设施)、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疗养型病床、老年人痴呆病疗养病房)等。这一制度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家庭负担,强化家庭关系。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修正偏重老人福利设施的倾向,而是把老年人福利的重心转移到居家福利模式上。这是因为,日本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老人福利发展的经验教训中看到,由国家大量投资兴建老人福利设施,不仅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而且,福利设施这种老人集居型的养老方式,虽然可以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但也隔断了老人与家人及朋友之间的情感,不能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的愿望。它通过加强居家服务,一方面使传统家庭的护理功能社会化,把家庭成员从繁重的老人护理当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得到维系。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家庭负担,强化家庭关系。“家”只是家庭养老最常见的地点和载体,但不是唯一的。日本家庭养老基本上有三种方式:一是同居式家庭养老,二是分居式家庭养老,三是社会化养老。日本家庭养老向多元化发展。

其次,日本家庭的养老功能开始向社会转移。近年来,日本强调提高老年人的自立自助能力,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水平上升。今后,随着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完善,日本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的比例会进一步上升。

日本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该法规定,老年人福利的基本理念是尊敬老年人,促进老年人的自觉和确保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同时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有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要努力谋求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在老年人福利措施方面包括:①社会福利主事的指导。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其护理者进行福利指导。②入住养老院。根据需要让老年人入住养老院。③将老年人委托给护理受托人。护理受托人是指自己能收养老年人,并且市町村长认为是合适的人。将难以在家进行护理的老年人委托给护理受托人养护。④短期入住。在由于护理人等家庭情况老年人临时不能在家得到护理时,让老年人短期入住老年人福利设施进行看护。⑤设施日托服务。让老年人及其护理者到老年人福利设施接受沐浴、进食及功能训练,并对护理方法进行指导。⑥派遣家庭服务员。向由于身体上或精神上障碍难以进行日常生活的家庭派遣家庭服务员,帮助其做家务和护送老年人去医院等。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四、养老方式与家庭内代际关系

代际关系和代际矛盾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和与此相适应的不同养老方式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解决办法。

家庭养老虽然可以使老年人比较容易地感受到亲情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同时,它也可能使代际矛盾内化。

如前所述,日本十分重视家庭养老,从而保证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家庭养老除了积累物质财富外,主要还是以养育子女的形式来表现。因为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维护和扩大劳动力的供给乃是维护和扩大家庭经济的基础。而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是家庭的生育行为,提高家庭人口的出生率就意味着未来家庭生产能力的扩大,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科技不发达的情况下,人口死亡率高,特别是婴儿死亡率高,人们只能以高出生率来抵偿;也由于人口再生产的成本低,生儿育女就成了一种投资小而收益大的投资方式,因而也成了将来养老的“储蓄”。家庭养老使老年人和青年人之间的代际关系,表现为代际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代际矛盾表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矛盾。一般来说,家庭内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要比社会上老年人口和青年人口之间的代际关系更为融洽,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也容易协调。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子女成人后赡养老年父母,这里不仅有经济上的给予和回报,还凝结着父母和子女间的爱心和血缘关系。家庭养老虽能较好地解决老年人口和青年人口之间的代际关系矛盾,但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成员的减少,赡养老人的重任往往落在儿媳身上,天长日久就会引发各种不满,使家庭养老代际矛盾内化。养老的主要功能由家庭过渡到社会,实现以社会化为主的养老形式,可以使老年人口和年轻人口之间的矛盾从家庭内部转移到家庭外部。比起在一个家庭范围内由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在全社会范围内负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不容易引起代际摩擦及两代人之间的矛盾。

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与少子化、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密切相关,是日本对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社会养老的完善与发展需要雄厚的资金做保证,在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的今天,资金来源是日本的头疼之处。因此,日本在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的同时,将继续发挥日本家庭在赡养老人方面的功能。

(原载《日本学刊》2004年第3期)

【注释】

[1]関西経済同友会社会福祉委員会『超高齢社会に备えて——温かさと活力に満ち、安心して老いられる社会を目指して』、1992年1月。

[2]石川稔「社会保障制度と家族制度」、隅谷三喜男編『社会保障の新しい理論を求めて』所収、東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

[3]http://www03.u-page.so-net.ne.jp.ja2.akkonum.gov.

[4]「総計からみたわが国の高齢者」,http://www.stat.go.jp.data.guide.5-3.htm。

[5]日本総務庁編『高齢社会白書』(平成10年版)、大藏省印刷局、1998年、61页。

[6]『朝日新聞』2000年4月28日。

[7]http://www03.u-page.so-net.ne.jp.ja2.akkonum.gov.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