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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形式论理学的思维原理从来关于思维方法的学问有二种:一是形式论理学,一是辩证论理学。一切形而上学者或唯心论者们,心目中除了形式论理学以外,不知道还有辩证论理学。他们崇奉形式论理学为正确的思维方法的科学。
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_社会学大纲

一 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

形式论理学的思维原理

从来关于思维方法的学问有二种:一是形式论理学,一是辩证论理学。这两者之中,究竟那一种能够教导我们去思维事物呢?哪一种是唯一的科学的方法呢?这是这里所研究的主题。

一切形而上学者或唯心论者们,心目中除了形式论理学以外,不知道还有辩证论理学。他们崇奉形式论理学为正确的思维方法的科学。他们宣称:形式论理学,“对于一切时代,一切国土和一切人们,都是同一的治学工具。形式论理学,对于任何科学,任何问题和任何事变,都是正确的思维方法。每逢讨论一个问题而引起论战之时,他们都依据于形式论理学。所以,一切形而上学的和唯心论的自然观、社会观或一般世界观,都采用形式论理学做它们的方法论。

形式论理学够得上称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么?要答复这个问题,不能不先就形式论理学做一番批判的研究。

形式论理学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思维的根本法则有三个,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三个根本法则,是思维上一切法则的根据,即是思维作用的根本条件。概念的构成,判断的决定,推理的进行,都依据这些根本法则来确定。如果否认这些法则,人们的思维活动就陷于不可能。这是形式论理学所诏示我们的。

这样说来,形式论理学的批判,就归着于上述三个根本法则的批判。这里先批判这三个法则。

第一,同一律的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依据同一律,我们必须“把任何对象和任何概念,都看做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的东西”。譬如说,“社会是社会”。社会是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的。当我们就现实的社会实行推理时,只要在社会这概念中“装入同一不变的内容”就可以了。照这样,社会就不会有什么发展,太古社会与现代社会将是同一的,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也将是同一的。

这个同一律,表示着抽象的同一——排除一切差别的同一。它完全是“空虚的同语反复”,“主辞和宾辞的同一”,“已经与命题的形式相矛盾”。它只是暗示着:关于对象的一切标帜,已当作永久不变的东西被包摄于概念之中,准备在进行推理之时,从这概念中取出任意的标帜下判断。

第二,矛盾律的公式是:“甲不是非甲”。这原是同一律的另一表现。例如说“社会不是非社会”,在其肯定的形式上,仍然是“社会是社会”。这是意指着社会与社会同一,与非社会有差别。至于社会与非社会(即社会以外的东西)有无关系,能否同一,那是形式论理学所不关心的。

这个矛盾律,表示着抽象的差别——离开了与同一的统一的差别。形式论理学不能在同一与差别的统一中去认识同一或差别,所以这矛盾律也和同一律一样,与其命题的形式本身相矛盾。形式论理学为了认识抽象的同一性,不能同时看到同一中的差别与差别中的同一,不能同时看到肯定中的否定契机与否定中的肯定契机,所以主张对于某事物不能同时肯定又否定。

第三,排中律的公式是:“甲是乙或是非乙”。依据排中律,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中,必有“一个是真理,别一个是谬误”。这是把在“矛盾律中作消极主张的东西来做积极的主张”。“甲是乙或是非乙”的公式,恰恰符合了“是——是,否——否,其他都是错误”的公式。在这公式中,关于一个事物的两个对立判断之一是正确,不能再有第三个判断。例如说,一根线,是直的,或不是直的。这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中,必有一个是真理,一个是错误。但高等数学告诉我们,这两个判断都是真理。

排中律只表示抽象的对立——排除对立物的统一的对立。但在客观世界中,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物在其统一上,互相联系。对立物的每一极,必然的以另一极为前提,并要求另一极的存在。同时,每一极又是另一极的否定,并要求另一极的不存在。所以每一极都肯定并否定另一极,又是肯定的并否定的互相联系,因而自是肯定的并否定的,即要求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这种对立物的矛盾,只有由对立物的斗争来解决。所以我们要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必须理解事物的内在关联,理解事物的对立的统一。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只承认对立物的一极而否定他一极,所以只能表示抽象的对立。但抽象的对立,在客观的现实上,是不存在的。

形式论理学的总批判

从上述三个法则考察起来,我们可以说,形式论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抽象的同一律,即是抽象的同一性的法则。在现实世界中,同一与差别是统一的。只有在这个统一中,同一或差别才是实在的。形式论理学,“把这个统一当作无差别的同一或抽象的同等去观察”,因而主张事物或概念都与它自身同一或相等,绝不发生变化。至于矛盾律,只是“同一性的命题的别种表现”,即是说同一物不能不与它自身同一。最后,排中律也只是同一律的更进一层的展开,由于排除对立物的一极而采取其一极,结果就还原于同一物仍与它自身同一。所以形式论理学的基本原理,仍归着于抽象的同一律。

于是形式论理学的批判,不能不以抽象的同一律为问题。

从辩证论理学的见地说来,现实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物的统一,都是发展的,都是联系的。所谓抽象的同一性,无论在无机的自然界或有机的自然界,或人类社会的领域都不存在。世界一切事物都是差别的存在着。就是每一个别事物,在其发达过程中,也无时不与它自身相差别(即不是同一),并且还转变为它的反对物(即对立物)。但是形式论理学者不能理解世界发展的法则,只飘浮于事物的表面,把各个抽象、概念、或标帜的互相同一之点,抽象出来,把它们之间的丰富的差别性、多样性舍弃了去,因此建立抽象的同一律。形式论理学一经建立这抽象的同一律之后,就把它当作思维的根本法则,便不再回顾客观世界的发展,而把自身局限在抽象的思维的领域了。

可是,抽象的同一律,原是抽象的制品,对于现实世界原是不适合的。形式论理学者却依据这抽象的同一律,使具体的全体性转变为死物的阴影,转变为没有内容的形式。所以抽象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的悟性的法则”,在具体的现实的认识上,它不能成为思维法则,并且也全无用处。

形式论理学的批判,可以总括为下列四项:

第一,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拘泥于现实事物的形式,不能深入的把捉其内容,只是一面的、偏狭的、抽象的反映现实全体的关联,而建立那些所谓永久不变的思维法则。它根据这些永久不变的思维法则,去研究概念与判断间的形式的关系,至于概念与判断是否与现实对象的具体内容相符合,那是置之不问的。形式论理学不甘停顿于抽象思维的领域,它还依据思维的永久法则,希图从新的经验与观察,引出新的抽象的真理。如果遇到客观事实与永久法则相矛盾之时,就尽可能的在思维上排除这种矛盾,务使客观事物与思维的永久法则相适合。所以形式论理学务使客观世界隶属于思维的永久法则,因而思维所得的真理,是抽象的真理,是思维与思维法则相一致的真理,不是思维与现实世界相一致的真理。

第二,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三个法则,都是就变化中的不变性,运动中的静止性以认识事物,即是切离在发展过程中的事物一断片、一分段以认识固定不变的同一、差别、或对立。同一永远是同一,差别永远是差别,对立永远是对立。同一不能推移于差别,差别不能推移于对立,而对立又不形成为统一。照这样,事物是不能有变动的,世界是不能有发展的。这可以说是只考察事物的存在而忽视其成长与消灭,只考察其静止而忽视其运动的思维方法。

第三,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三个法则,都是在离开全体性的孤立性上考察事物的。同一物是同一物,同一物不是非同一物,同一物与其对立物截然分离,绝无关系。照这样,形式论理学从事物的全体性之中,只采取其一面性或部分性,而孤立隔绝的去运用思维,即是从事物间的全部关系中分离出个别事物,而孤立隔绝的去加以考察。这可以说是只看见树木不看见森林、只看见部分不看见全体的思维方法。

第四,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的实践相隔离。人类的思维与客观世界相一致与否,这是社会的实践的问题。在社会的实践中,人类一面变化自然,同时又变化自己和思维的本身。由于社会的实践,客观世界的矛盾反映于人类的思维,形成法则与范畴。人类更依据这些法则与范畴,积极的变革世界。所以社会的实践之发展,一方面使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新矛盾与新关联,不断的反映于思维法则与范畴之中,形成思维法则与范畴的新矛盾与新关联;另一方面,“又变化思维法则本身,变化概念的运动与发展的一般法则”。所以思维法则的理论,决不是“永远确立了的某种永久真理”。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法则,思维形式,是与客观世界分离了的抽象的产物,是社会的实践所不能证明的无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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