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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的问题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 关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的问题辩证法论理学扬弃形式论理学的解释现在我们来讨论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关系如何的问题。辩证论理学由于从形式论理学采取其思维的诸要素而施行辩证法的改造,使综合于辩证法的思维最后阶段,就这样扬弃了形式论理学。所以辩证论理学之扬弃形式论理学,并不是无条件的把形式论理学的内容原封原样的采入于辩证论理学之中。
关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的问题_社会学大纲

二 关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的问题

辩证法论理学扬弃形式论理学的解释

现在我们来讨论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关系如何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少错误的见解。有人主张替两者划分势力范围,使各自独霸一方;有人主张把两者调和起来,同时并用。这类错误的见解,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

这类错误见解的根源,存在于不理解辩证论理学如何扬弃形式论理学一件事实之中。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扬弃”,是说辩证论理学从形式论理学的形式中把它的内容解放出来,在辩证法上加以改造,使变为辩证论理学的一个契机。辩证论理学改造形式论理学的内容使成为它的一个契机,这件事正和它把改造了的直观的认识当作它的一个契机是相同的。辩证论理学一面采取直接的直观作为认识的第一阶段,一面否定直观主义;一面采取抽象的思维作为认识的第二阶段,一面否定形式论理学。辩证论理学由于从形式论理学采取其思维的诸要素而施行辩证法的改造,使综合于辩证法的思维最后阶段,就这样扬弃了形式论理学。“这样的‘扬弃’,与唯物辩证法‘在唯物论上改造观念辩证法的内容’,因而扬弃观念辩证法,可说是相同的”。所以辩证论理学之扬弃形式论理学,并不是无条件的把形式论理学的内容原封原样的采入于辩证论理学之中。

辩证论理学把反映着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即对立物的统一法则,当做思维的根本法则。在客观世界中,“一切对象(事物、过程、现象等),都包含对立的契机(诸侧面,诸倾向),其分裂与交互作用,引导到内的矛盾之斗争,引导到对立契机之相互渗透及相互推移,这件事迟早引起特定现象的死灭,而转变为别种对象。矛盾之内的斗争,是对象发展的起动力”。所以客观世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种种不同的形态和阶段。“差别推移于对立,对立推移于矛盾。而矛盾引起斗争,引起特定事物的变化。差别、对立、矛盾及其反对物(不相容的矛盾),是同一之矛盾的诸形式”。这样看来,在客观的发展过程中,一切都是运动着,联系着,没有绝对安定的东西,没有绝对孤立的东西,即没有绝对同一的东西。我们在现实上所能看到的,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安定性,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在这种情形,才能说起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这就是具体的同一性,是包含了差别和对立的同一性。可是,形式论理学把发展过程中相对的安定性化为绝对的安定性,把互相作用的相对独立性化为外的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在主观上造出抽象的同一律——排除差别与对立的抽象的同一性法则。所以形式论理学只能给与着关于世界发展法则之“被曲解了的映像”。至于辩证论理学,是关于世界发展的全面的理论。它把形式论理学所绝对化了的相对安定性与相对独立性,当作发展过程的一个契机去理解。它用对立物的统一法则去否定抽象的同一律。在这种辩证法的否定中,形式论理学的要素,只形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再就辩证法的认识过程来说明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关系。在以历史的实践为基础的认识史的过程中,最初是直观的阶段,其次是形而上学的思维阶段,再次是辩证法的思维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任何对象的认识过程也是适合的。这三个阶段表现着认识是依据于否定之否定的法则而发展的。当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时,客观世界“反映于直接的直观上,表现为一个混沌流动而且具有朦胧的规定性的总画面”。这样的总画面,是直接的具体,是我们认识的出发点。从直观的阶段进到形而上学的思维的阶段时,思维的活动,开始就形成为直接的具体的世界总画面,加以一定的操作。在这个阶段中,为了在思维上描写现实的运动及其联系,不能不把生动的东西来切断,来麻痹,不能不把联系的东西来隔绝,来分裂。即是说,要破坏那个总画面,要否定那个直接的具体。但这个破坏,是为了再建设(即再统一)才实行的,这个否定,是为了再否定才实行的。于是在认识了现实之相对的暂时的性质以后,思维就必然进到辩证法的思维阶段。这个阶段,并不否认前两个阶段认识的意义与作用,而是把它转变为科学的认识的运动,转变为自己的契机。事物的一面性与其全面性相关,有限性与其无限性相关,固定性与其运动性相关。抽象的思维,是一面的,是有限的,是固定的。辩证的思维,是全面的,是无限的,是运动的。辩证的思维,一面把对象限制着,规定着,同时又扬弃这限制和规定,而到达于全面性的理解。所以前一阶段的规定的一面性、有限性和固定性,就被扬弃而形成为辩证法的思维的全面性、无限性和运动性。因此,辩证的思维再否定抽象的思维的规定,以建立高级的肯定。即是说,辩证的思维虽使用直接的直观及抽象的思维,却是把现实照它在客观上存在着那样,在思维之中再建起来。总起来说,辩证法的思维过程,是从世界之现象的总画面——直接的具体的统一——出发,顺次把构成那个总画面的许多细目,分别研究,加以单纯的抽象规定,再综合这些单纯的抽象的规定,以到达于复杂的具体的规定,而反映出现实的生命,反映出现实的运动之内的关联,构成与最初那个总画面相适应的统一的世界观——媒介的具体的统一。

形式论理学只是抽象的思维的论理学

从上述辩证法的思维看来,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方法,好像是与其中的第二个阶段相当,即好像是抽象的思维的论理学。但是实际上却不然。因为上述过程中的第二阶段,是辩证法的思维过程中一个必然的契机,是归属于辩证法的思维过程的。形式论理学的思维诸要素之能构成辩证论理学的契机,是在形式论理学的内容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的事情。因为辩证法的思维过程中的第二阶段即抽象的思维活动,与未经改造的形式论理学的思维活动,原是不同的。辩证法在实行抽象的思维活动之时,为了“预防陷入于一面性,也会努力在一切媒介上把捉对象”,为了在思维上再现对象的运动及其联系而“切断生动的全体时,也会努力选择一种切断的方针”,使这些部分在客观上与互相作用的对立之现实境界相合致,决不忽视从部分引导到全体的关联。

总起来说,“形式论理学是一面的论理学,它是立脚于把认识过程的一契机当作唯一物,当作绝对物的一事实之上的。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主观主义的,是狭隘的,即令对于现实世界之抽象的简单的关系的理解,也没有充分的妥当性,因为那样的关系,现实上是具体的在其与他物的关联上才成立的,只有依据抽象才能单独考察。因而要具体的把捉现实,思维就不能停顿于抽象的阶段,而必须上进到高级的思维阶段。高级的阶段,是把认识出发点的感性所供给的错误的具体的全体,放在概念上再生产出来的。在这种高级思维阶段上,辩证法就诞生出来。因此,抽象的阶段,变为认识的一个契机;而站在这契机的一面的扩张上的形式论理学就被扬弃。认识发展的这样的过程,也是辩证法的”。所以形式论理学决不能为科学的方法。

普列哈诺夫调停两种论理学的错误

在说明了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的正确关系以后,再就那些不理解这种关系的各种的错误见解,加以批判。

普列哈诺夫站在辩证法的立场,对于形式论理学作过有名的批判,但他不能理解两者的正确关系,“调停形式理论学与辩证论理学,没有把前者‘扬弃’于后者”。

普列哈诺夫说:“正如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的场合一样,依据于形式论理学的规则的思维(依据思维的根本法则),是辩证法的思维的特殊的场合。”这种见解,显然是折中主义的。他的意思是:一方面——运动,他方面——静止;一方面——辩证论理学,他方面——形式论理学。如西洛可夫等所指摘的,“普列哈诺夫对形式论理学的根本法则之批判,就归着于辩证论理学与形式论理学的‘势力范围’之划分”。普列哈诺夫的主张就是这样:“一定的结合,在当作一定的结合而停止的范围内,我们对于它,就不能不依照‘是——是,否——否’的公式去判断。但它如果变化,不当作那样的东西而存在之时,我们就不能不依靠于矛盾的论理学(辩证论理学)。”譬如说:特定的社会,当做特定的社会而存在之时,必须依据形式论理学的法则去认识它;但特定社会如果变化而转变为另一种较高的社会之时,就不能不依据辩证论理学的法则去认识它。这种折中主义的见解的错误,我们看了前面的说明,就容易理解。静止虽是运动的特殊场合,但这也只是运动过程中的暂时的相对的安定性,只是过程中的一分段。若说认识一个过程要依据辩证论理学,而认识这过程的一分段却要依据形式论理学,这显然是“论理的矛盾”。

普列哈诺夫的错误的根源,是由于不理解对立统一的法则,并承认了抽象的同一律的正确。因此他对于形式论理学不能在原则‘上作强有力的批判,反而变成了形式论理学的俘虏,并且曲解了辩证论理学。

和普列哈诺夫这种谬见有关系的谬见,是所谓全体论理学与部分论理学的创见。这种见解,主张辩证论理学是全体的论理学,形式论理学是部分的论理学。这种谬见,是普列哈诺夫的谬见之扩张,不须另行批判。

分离理论与实践而调停两种论理学的错误

调停两种论理学的另一种谬见,是形式主义者亚斯姆斯所主张的。他说:“在我们下实践的决心而必须实现实践的行为的处所,往往不能也不可有任何动摇,任何不规定性的余地。一个人不能从他所住的屋子一次走出两个门。在这里,就不能不依据‘这个或那个’的排中律的公式去行为。”这种见解,是从黑格尔所主张的“悟性的偏执性”为规定的实践之根据的见解学习得来的(黑格尔的这种主张,原是错误的)。亚斯姆斯显然的分裂了理论与实践。他把理论的领域划分给辩证论理学,把实践的领域划分给形式论理学,因而构成了“理论上——辩证论理学,实践上——形式论理学”的公式。这种见解是正确的么?

辩证论理学家在其社会的实践上,遇到事变的重要关头而必须当机立断时,不能不就两条可能的对立的道路中,选择一条道路走。这样的选择,在形式上好像和形式论理学的“或——否则”的公式相同,但在内容上却是完全相反。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基础,认识是社会实践的动因。所以实践又以辩证法的认识为前提,它本身又构成现实的发展的契机。所以辩证论理学家必考察“现实发展的诸条件,而抓住全体发展过程中的当前的阶段之决定的一环;把展开发展过程中内在的发展条件的这一环,作为当面的目的,因此意识使实践成为客观过程的展开的契机”。至于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的选择,却完全是另一件事。形式论理学既不理解发展的全过程,又不理解过程内部的发展的契机,更不能“意识的使实践成为客观过程的展开的契机”。形式论理学的排中律的选择,“是主观的,任意的,盲目的(就客观上说)”。因此,亚斯姆斯把形式论理学和辩证论理学并列的见解,是大错而特错。

综合以上的说明,可知形式论理学在学问研究的汪洋大海中,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形式论理学所能适用的范围

然则在学问研究的汪洋大海以外,形式论理学有没有它的适用范围呢?关于这一层,如恩格斯所说,形式论理学是所谓健全的常识,“在其有限的家事的领域中”,是“一个极可以尊敬的伴侣”。他又这样的说“抽象的同一性和一切形而上学的范畴一样,在采取小的范围和短的时间考察的家内的应用上,是适合的。但它所能适合的界限,几乎在一切场合都各不相同,并依对象的性质所左右——就太阳系看,为着通常星学上的计算,把椭圆看作根本形式,实际上也不生谬误,即是和那在两三星期中完成变态的昆虫的场合比较起来,界限是很广的(其他例如以几千年计算的种的变化)。但在以总括为目的的自然科学上,就是在各个部门中,抽象的同一性,完全无用”。这是说,形式论理学只在其家内应用的范围内是适合的。因为在这种范围中,对于事物不须作科学的具体的考察,单只作抽象的考察也就完事了。

还有,如列宁所说,形式论理学“限于学校内部。并且——加以订正——限于学校的下级用”。这是说,形式论理学是抽象思维的论理学。这种论理学,在抽象科学的数学领域中,例如“学校的下级用”的初级数学领域中,是应用颇广的。例如说,“正数是正数,不是负数”,“一个数是正数或是负数”。这是“所谓健全的常识”。但在这样的数学中,一旦导入变数的概念,就变为辩证法的,因而从前用形式论理学的方法研究着的数的关系之辩证法的本质便暴露出来。实际上,“数学初步法则的四则的区别,也是辩证法的,如负数自乘产出正数的事实中也贯串着辩证法的法则,直线与曲线具有辩证法的同一性的关系”等,这是恩格斯所已经指出了的。

【注释】

[1]解放后,作者认为本书对形式逻辑的批判是不当的,在一九六一年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时已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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