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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时间:2022-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倾斜。举证责任倒置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如果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护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护理过错,医疗机构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节主要介绍了护理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等基本概念,介绍了护理事故的分类和评价标准。

第三节 护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张某因左上肢摔伤至某医院处就诊,诊断为左肱骨骨折,行石膏固定术,数月后去石膏固定,发现肘外翻,经治疗无效,病情日趋加重。张某多次向该医院索要X线摄片,但该医院称已销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提供X线摄片登记本,但该医院拒不提供。张某提交了在该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证明自己曾在该医院处就诊,法院要求该医院相关人员出庭质证,该医院的相关人员未出庭。双方出现争议:张某认为由于医院诊疗失误,造成左上肢畸形、残疾,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医院提出,经查看资料后未发现张某到本院治疗。即使张某到医院治疗,也应预见到并发症的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

请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知识来分析此案例。

一、护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知识链接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的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这一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护理过程有无过错以及护理行为和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护理行为没有过错,自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则要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则不负有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推定过错成立,则承担护理事故赔偿责任。

护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倾斜。大多数的患者都是不懂相关医学知识的,对各种疾病的治疗、护理过程中的制度要求和操作标准也很模糊,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有无过错行为。护理工作虽然都有记录,但都是由医疗机构单方面保存,一旦出现护理纠纷,在送法院前,护理记录有被更改的可能,这就失去了护理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证明力度也大打折扣,但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就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举证责任倒置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如果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护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护理过错,医疗机构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导致死亡,已经把输液瓶、输液管丢弃,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输液的药物及浓度,就有败诉的可能。因此,这个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护理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更好、更完善地发展。

二、护理工作与举证责任倒置相关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院方的责任风险,医疗机构将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难以举证证明的赔偿等。护士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

(一)护理事故中的相关证据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在《行政诉讼法》中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护理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就是能证明护理行为有无护理过失,护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护理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一样,必须符合三个要件: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②关联性,证据能够证明待证案件的全部或一部分;③合法性,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收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通知的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案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等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记录、医嘱单、体温表、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原件;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都应由医疗机构提供。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予以提供;没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一方不给予配合而影响技术鉴定的,由不给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护理工作中如何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护理人员为了适应新型护理制度,减少因护理工作而引发的纠纷,避免在护理事故中处于不利地位,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强化风险意识:护理风险存在于刹那间的疏忽大意时,存在于某个时刻少问一句或少看一眼时。一旦风险隐患发展成危机,对患者、对医院、对护士本人都有损失。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尤为重要,应结合本医院现状,加强法律知识(如《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培训与学习,要求护理人员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楚如何维护患者的尊严,使护士懂得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保障自己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2)签字认可制度:对一些药物过敏、患者拒绝治疗、特殊治疗、诊疗并发症等情况应建立患者签字制度,比如遇到青霉素过敏时,应注明患者姓名、有无过敏史,注射药物名称、数量,皮试开始时间,观察时间,皮试结果,注射药物时间等,执行护士要签字,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也要签字,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单独值班的护士,也证明了患者对自己整个治疗过程的认可。

(3)加强病房巡视制度:要想及时发现患者病情的变化,就得多去病房巡视,多和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在巡视病房时,一定要杜绝患者床单不整洁、患者或家属在病房吸烟、陪护者白天在床上睡觉等现象。平时多和患者沟通,了解患者心理。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早在公元前400多年就讲过:“医生认识一个患者是个什么样的人,比认识是什么病更重要。”

小结

本节主要介绍了护理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等基本概念,介绍了护理事故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通过本节学习让学生掌握在工作中如何防范护理事故。

能力测试

1.简述护理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2.简述护理事故的评定标准。

3.护理事故赔偿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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