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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侵权法规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决定侵权案件赔偿责任存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16]美国许多司法管辖区拒绝适用市场份额规则,原因就在于认为该规则在根本上悖离了普通法侵权诉讼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而一旦原告无法做出证明,就会因未满足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而无法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如此,只要法院严格遵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那么几乎所有DES案件的原告都无法获得赔偿。

2.2.1 传统侵权法规则在DES案件中的适用

在美国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决定侵权案件赔偿责任存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因果关系构成了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几乎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侵权法重述——纲要》第十六章以“过失责任所必需的因果关系”为题对因果关系加以规定,其中“必需”二字说明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重要程度。《侵权法重述——纲要》在§430(充足因果关系的必要性)中规定:“为使一过失行为人为他人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不仅行为人之行为对该他人存在过失,而且该行为人的过失必须是该他人所受伤害的一个法律原因。”[14]在美国普通法中,因果关系首先是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要求通过物理或者科学方法在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建立起某种纽带——一种联系(connection)或关系(tie);如果欠缺这种纽带,法院则会拒绝判定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在美国普通法侵权诉讼中,若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原告受损的原因,同时其他因具有从属关系而行为归于被告的人或被告必须加以控制的物也不能被认为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则被告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如审理辛德尔案的法官所指出:“作为一个基本规则,能否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取决于原告能否证明其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由被告所控制的工具造成的。这一规则要求查明损害是由某种事故所导致的,还是由缺陷产品的使用所导致的。”[16]

美国许多司法管辖区拒绝适用市场份额规则,原因就在于认为该规则在根本上悖离了普通法侵权诉讼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根据传统的因果关系规则,DES案件中的任何一个被告都可以对原告提出抗辩,即其自身的过错行为——生产并销售DES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被告的行为损害到的是除了本案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按照因果关系的规则和举证规则,本案的原告就必须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一旦原告无法做出证明,就会因未满足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而无法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其他的DES案件中,相同的被告也可以采用同样的理由——承认对一部分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本案的原告——来逃避侵权责任。如此,只要法院严格遵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那么几乎所有DES案件的原告都无法获得赔偿。

至此,审理DES案件的法院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面对传统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是完全绕过因果关系还是对该规则做出一定的变通,这需要法院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衡量,并考虑通过何种法律规则和法律技术的运用可以使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为了解决此问题,也鉴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传统,对先例进行梳理似乎是法院可以采纳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这种方法也许可以为DES案件的规制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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