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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2-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版权制度建立以来,医学图书馆与版权制度一直和睦相处,没有感到来自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版权人与医学图书馆对于合理使用的内容、范围达成共识,各方利益基本得到平衡,因此,医学图书馆在近期的公共借阅服务实践中尚无需考虑“公共借阅权”这一问题。但随着电子出版物出版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国际范围内“公共借阅权”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必将给医学图书馆借阅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带来更大的影响。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为“知识财产权”或“知识所有权”,其对象是人类知识的创造物,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定标志着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开始。我国在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起步较晚。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知识产权”正式从法律上作为一种民法权利予以保护。

自版权制度建立以来,医学图书馆与版权制度一直和睦相处,没有感到来自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但是,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医学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蓬勃开展,医学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医学图书馆各项业务的开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业务与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在资源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的医学图书馆也同样融入国际化社会。医学图书馆的工作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严峻的挑战。例如,在外文书刊采购方面,由于我国加强了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停止对外文原版书刊的影印出版。因此,国内医学图书馆长期低价购买的影印外文书刊已不复存在,医学图书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昂贵的外文原版书刊。这使医学图书馆本来就不充裕的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外文书刊订购大量削减,这对医学图书馆馆藏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在借阅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文献借阅服务是医学图书馆传统的服务方式。在欧美一些国家,“公共借阅权”已经提了出来。所谓“公共借阅权”就是作者从图书馆出借图书中索取版税的权利。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已对公共图书馆推行“公共借阅权”制度,而且还有扩大到图书馆所有外借资料的趋势。

而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对“公共借阅权”尚无明确规定。在公共借阅方面,医学图书馆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限于“一次性买断”,只要没有购买盗版书籍,医学图书馆购得书刊所有权后,就享有了永久使用权,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可以供读者自由借阅和部分少量复制。我国之所以在“公共借阅权”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原因是医学图书馆的公益性和社会教育职能决定了其借阅服务是无偿的服务行为。版权人与医学图书馆对于合理使用的内容、范围达成共识,各方利益基本得到平衡,因此,医学图书馆在近期的公共借阅服务实践中尚无需考虑“公共借阅权”这一问题。但随着电子出版物出版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国际范围内“公共借阅权”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必将给医学图书馆借阅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带来更大的影响。

3.在资源共建共享与情报服务等工作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为完成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和社会教育职能,医学图书馆广泛开展了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其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的成员都有权利用。在这项工作中,除提供文献资源本身的流通外,一般通过复制手段将文献制成多个拷贝来流通传播,这有可能侵犯著者的权利。

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医学图书馆的情报职能,提高服务层次与水平,医学图书馆广泛地开展了题录、文摘、索引等二次文献服务,以及文集、汇编等的编制工作。在这些二次文献的编制过程中,尤其是文摘的编制已经较深层次地涉及原始文献的内容。对于汇编、改编已有作品而出版新的文集、汇编等作品时,则更多地涉及版权问题。为此,在医学图书馆工作中,如何做到既保护知识产权,而又保证情报职能的发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医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逐步成为医学图书馆工作的技术基础,医学图书馆的网络环境逐步形成,向现代化图书馆转型的步伐加快,其业务工作和服务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数字化馆藏资源建设比重加大、传统的文献传递服务走向网络化、资源共享时空范围大大拓展、情报服务向网络信息服务转变、医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成为热点——一系列新变化使得医学图书馆的业务工作、服务工作得到极大拓展的同时,给医学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1.数字化馆藏建设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环境下,医学图书馆馆藏建设包括传统印刷型文献以及数字化资源建设。随着数字信息资源的快速增长,数字化资源建设越来越成为馆藏建设的重要内容。馆藏数字信息资源由实体馆藏和虚拟馆藏组成。前者主要通过“印刷型馆藏数字化”和“数字化文献采购”来实现;后者主要是以超文本方式链接网络相关信息为主,即所谓的“网络虚拟信息馆藏化”。在实体数字馆藏和虚拟数字馆藏资源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图书馆工作中十分敏感且无法回避的问题以更多的新内容摆到了医学图书馆面前。

对于馆藏资源数字化的版权问题,无论是有关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公约,还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图书馆界,都将数字化行为定性为复制行为。对于超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馆藏,图书馆可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转化,但不能侵犯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者人身权。而对于尚在保护期限内的馆藏,根据我国新的《著作权法》有关条款,图书馆可以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进行数字化转换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发生。

在馆藏虚拟信息资源建设问题上,图书馆是以超文本链接和系统缓存方式,根据特定目标对相关网站或网页进行搜索、评价和合理组织,组建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如果链接技术只是实现了引导用户方便地找到其所需浏览的网站的目的,并不会构成对被链接对象版权人的版权侵犯;但如果使用纵深链接(deep linking)和加框链接(frame link),就要注意规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另外,在虚拟信息资源下载问题上,如果未经版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对下载网络信息资源建立本馆的虚拟数据库,或将有价值的网络信息进行拷贝,在本馆服务器建立镜像站点等,根据规定,这将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网络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文下传递服务是传统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拓展。从文献传递服务的操作来看,主要涉及文献复制和网络传播两个环节。虽然图书馆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进行馆藏数字化复制,但复制的目的仅限于“保存”或“陈列”的需要,而文献传递的数字化复制的目的、范围显然有了超越。未经许可而开展文献数字化传递服务很容易产生触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问题。

3.网络信息服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医学图书馆服务工作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使许多信息资源都能通过数字化在网络上传播,读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方便地下载浏览所需文献,不但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而且有利于资源共享。高速发展的网络在给人们的信息利用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网络侵权问题等。我国2001年新的《著作权法》正式授予版权人新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一方面使得网络信息传播服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也对医学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出了严格要求。

4.医学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方面,医学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其他类型的数字图书馆一样,核心是资源,而资源加工首先遇到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这也是世界各国在网络时代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医学图书馆可以把馆藏文献转换成数据文本保存起来。按照现行法律,如果要把它转化为数字图书馆的共享资源,就必须获得相关个人与单位授权。但由于数字图书馆使用的作品信息量是“海量”的,要求数字图书馆取得每一部作品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读者在利用医学数字图书馆过程中要浏览、下载、打印数字化信息资源,这就构成了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下载行为。读者下载时也要考虑到目的和数量,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的侵权就可能同时存在于医学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上载和读者对数字化信息资源下载行为中。此外,在医学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数据库资源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这既包括医学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还包括自身建立的特色数据库。它们在使用或建设过程中同样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传统图书馆工作中,还是在网络环境下,医学图书馆工作中都大量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实上,医学图书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远远不止上述所探讨的问题,如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标、网站域名等也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加强,以及中国入世后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以接轨国际,知识产权法随之不断修订,医学图书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越来越纷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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