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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手段合法,才能保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一、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概念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规定等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责,是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可以宣传食品卫生法律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是体现食品卫生监督员上门指导服务,积累实践经验的过程。第二,可以定期、不定期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存在的卫生问题,促进其自身管理,提高整体食品卫生水平。第三,通过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正确的行政强制措施,从而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卫生执法能力。

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方法

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常用检查方法可根据检查方式分为: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三种检查方式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检查的内容各有侧重,程序也有区别,实际工作应注意应用。

(一)定期监督检查

必须预先计划,规定期限,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规要求的内容全面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执法活动。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管辖范围内所有相对人无不例外的接受检查。例如:对全部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二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它是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工作方法,具有计划性、系统性、全面性特点。常用检查覆盖率作为考核指标。一般需要经过准备期、检查实施期和评价总结期三个过程。每位监督员要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的形式,全面掌握本地区(或管辖范围)的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状况,不断提高调查取证、制作各类文书的专业水平,不断探索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促进自身的管理水平。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

是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管理范围内某一时期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或在特定情况下对某种食品进行随时突击检查的方式。是作为定期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时间的突然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能较真实反映食品卫生状况。

(三)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也称专题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已初步掌握的有关情况,针对行业中某一突出的问题作较为详细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其主要来源于定期监督检查、监测发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具有针对性强、目的性强等特点,一般预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计划)、培训检查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对某一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或干预措施,达到深入解决相关违法或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的目的。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方法是相对的。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各类监督检查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楚,应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或交替使用,不可偏废。并通过采用各种检查方法从全局上实现全面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各项要求的目的。

三、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应遵守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且检查的形式、期限等符合《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手段合法,才能保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客观原则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总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检查的内容必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此,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客观地记录检查所见到的情况,特别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和物品更应实事求是地记录,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奠定客观基础。

(三)及时原则

无论是定期监督检查,还是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都应及时进行。这不仅是遵守程序中有关期限规定,也是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所以,检查的计划、实施及评价等必须讲究效率,检查中尽快作好记录,及时作出处理。

四、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相对人日常或正常业务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因检查的时间阶段在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之后,属事中和事后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食品卫生监督员日常工作必须掌握的工作方式,在实践工作中要结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规定,加以落实。在平时检查时,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前期准备

在监督检查工作前,必须穿戴监督制服,佩带标志,随带监督证件,携带必要的取证采样工具及卫生监督文书,按监督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过程

1.到达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后,应先与当事人联系,并表明身份,出示监督证件,说明来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汇报和查看相关资料。如第一次对被监督单位检查,应了解该单位的全貌并做详细记录。

2.在被检查单位当事人或负责人陪同下进行全面检查,或选择重点车间、重要环节检查,或根据需要按规定采集样品。检查时,必须按要求做到边检查边记录。一般来说,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1)卫生许可证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3)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4)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及卫生知识掌握情况。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6)采购食品及其原辅料的索证情况。

(7)食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情况。

(8)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性状及产品的自检能力和检验情况。

(9)对食品的卫生质量、装(袋)具及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采样。

(10)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11)用水的卫生情况。

(12)其他食品用产品的监督检查分别按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完毕后,卫生监督员按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要求,规范、准确地整理并书写好现场监督笔录后,给被检查单位当事人或陪同人阅读,核实无误后,要求其写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署姓名、日期,检查人员也注明执法证件号码,并签署姓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并请其签字。

4.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做出临时控制措施,使用封条,并按照要求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在现场遇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先行封存,制作笔录后立即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或相关证据易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可采取保全物证先行措施,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改正的,可立即指出,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调查了解其原因,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到期复查整改情况。

(三)后期制作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或经复查后仍未整改的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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