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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80年代,监督检查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关,第37条规定了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时的登轮检查处理机制。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我国的监督检查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6条规定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职责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第2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所辖地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20世纪80年代,监督检查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关,第37条规定了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时的登轮检查处理机制。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海洋主管部门有权对海洋使用勘探开发使用的平台和有关设施进行现场检查。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0世纪90年代后,监督检查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发布的《环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和1992年发布的《环境建立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和人员的现场检查活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此后,199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6年9月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2011年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随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排污单位现场检查的各种行政管理规定逐步配套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有关现场检查的办法和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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