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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危险源监督检查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安全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这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各项要求。

一、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是否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具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

2.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并签署书面交底手续;

3.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区监控人员是否已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了施工方的自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均已整改,有无记录资料;

4.上述三项检查均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才能同意开始进行危险源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开展巡视监督检查等现场监理工作。

二、监理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可采用日常巡视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会议、旁站跟踪监督、平行检验等工作方式,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施工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检查次数可根据危险源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关键工序,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

施工安全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这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联合检查,可以发现和排除施工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联合检查的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也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类型具体确定参加人选。检查活动类型除定期安全检查活动以外,还有危险源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防汛、防台等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具体确定。

施工安全监理除上述工作方式外,还可结合工程例会或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专题会议,定期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检查应该注意的事项

1.注意摆正施工安全监理与施工方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理的,施工安全管理主要依靠总承包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和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方,只是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仅起到监督、警示和促进作用。前者是内因是主体,后者是外因,是辅助。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每一项监督检查,都应该围绕提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系统作用这一目标而进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可能代替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危险源的施工安全设施实施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前提下,再向监理方申请报验核查。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虽已自检但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那就不能向监理单位申报安全核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对任何危险源施工作业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程序,都应从检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我检查行为开始,达到促进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根本目的。

2.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因此,施工安全监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单位贯彻执行涉及工程实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各项要求。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理安全责任,及时认真地处理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

1.在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事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2.发现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类似情况有:

(1)施工出现安全异常,监理工程师提出后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不符合要求,存在险情的;

(2)已发生事故却未能有效处理,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3)施工安全措施未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擅自实施,劝阻无效的;

(4)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经审查,擅自进场作业,阻止无效的。

安全隐患消除后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进行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后监理机构才能下达复工令。

3.项目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以后,施工承包单位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监督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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