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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选士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皇帝面前可谓人人平等,因此任用官员原则上也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只服从君主政治的需要,这就是选士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对有贤不举者,要给予罢官的处罚。这样一来,选士就具有了制度化的端倪。故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帅其志,以选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各有人数,将以匡朕之不逮。

一、汉高祖的求贤尝试

盛行于西周以前的世卿世禄制到春秋以后开始瓦解,尚贤使能越来越成为客观需要,并得到各种途径和方式的广泛实施,养士的做法已经产生。但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列国纷争,情况不一,选官多途,随意性和临时性都比较强,尚未形成具有普遍性的从士人中选拔官员的固定制度。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皇帝是天下的唯一主宰,天下所有的人,从宰相到平民百姓,在皇帝眼里是一样的,都是自己的臣民。皇帝可以把一个平民提为宰相,也可以把一个宰相贬为庶民(甚至杀掉)。总之,政府官员的任用完全取决于君主的意志。然而,皇帝本人不可能、也无必要亲自挑选任用每一个官员,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去选拔和任用官员,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由于在皇帝面前可谓人人平等,因此任用官员原则上也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只服从君主政治的需要,这就是选士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

秦国一贯重视以军功入仕:“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1]秦统一后,最初的官员队伍补充自然仍是以有功将士为主,也不可能有其他选择。由于秦的统治只维持了一代(秦始皇)多一点,尚未顾上考虑长治久安、无军功可建的形势下应当如何建立补充和选拔官员的制度。

西汉王朝也是通过武力建立起来的,故汉初必然是以随汉高祖刘邦打天下的有功将士充任各级官位,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大可能去考虑选士之事。但打江山和坐江山毕竟不一样,陆贾早就对汉高祖说过:“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2]对汉高祖触动很大。既然维持政权需要有不同于夺取政权的方略和措施,那么,全靠打江山的有功将士来承担治理国家的任务恐怕是不行的,甚至连起码的官场秩序和规则都保证不了。于是叔孙通率其弟子与鲁诸生,为汉高祖制定朝仪,令群臣习肄,使高祖真正体会到作皇帝的威风。其实,叔孙通对什么时候当用什么样的人,也是把握得很清楚的。当初降汉时,弟子随从百余人,他一个也不举荐,致使弟子们颇有怨言。叔孙通遂告诫弟子:“汉王方蒙矢石争天下,诸生宁能关乎?故先言斩将搴旗之士。诸生且待我,我不忘矣。”到创建制定朝仪之功后,叔孙通方向高祖进言:“诸弟子儒生随臣久矣,与臣共为仪,愿陛下官之。”[3]高祖遂将他们全部授以郎官。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是为汉代选士的开端。诏书全文如下: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霸)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酇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仪)、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4]

诏书表明求贤的目的是想要使创立的自家江山长治久安,世世延续不绝,并强调将给贤士大夫以“尊显之”,即给以官禄。诏书还规定了选士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由地方长官(诸侯王、郡守)荐举明德之人,遣送相府,并要署明其品行、仪表和年龄,年老或有痼疾者勿遣。对有贤不举者,要给予罢官的处罚。这样一来,选士就具有了制度化的端倪。但此诏书尚有明显的缺陷:其一,是没有指明贤人的具体标准,下面也就难以准确操作;其二,是没有规定求贤的具体时限,下面也就缺乏紧迫感,导致诏书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个泛义求贤的原则性号召而已。另外,诏书也没有提出朝廷如何对被举荐的人进行考察选拔,看来是打算先予以任用,再逐渐观察其贤能如何。至于此次究竟应诏举荐了什么贤人,史料并无记载。刘邦本人素有举止粗鲁、待士不敬的不良名声,事例已见第二章所述。刘邦称帝后,曾颇想招聘到“商山四皓”(东园公、角里先生、绮里季、夏黄公),四人闻讯躲藏起来,后言:“陛下轻士善骂,臣等义不受辱,故恐而亡匿。”[5]可见当时士人对刘邦尚有很大的疑虑,招贤的效果不会很理想

二、汉文帝诏举贤良方正

汉高祖之世,内有削平异姓诸侯王韩信、彭越、英布、臧荼之举,外有征伐匈奴冒顿单于之役,干戈未息;此后又有吕后专权称制,内乱未已,均顾不上选士之计。直至汉文帝以藩王被拥戴入朝即位后,天下才大抵归于稳定。

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一月底,日食,以“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黄龙见于成纪(今甘肃陇西),遂议郊祀,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6]。这两次举士都是在遇到特殊的自然现象(日食、黄龙出现)时举行的,在“天人感应”盛行的汉代,这都是统治者应当重视并因此检讨自己的。前者被认为是不祥之兆,故举士主要是为了找出施政的过失;后者被认为是吉祥之兆,故举士则带有求贤之意。两次举士都有确定的名称——贤良方正,已带有确定选士科目的意味。对贤良方正的基本要求就是“能直言极谏”,主要是考察士人对时政的分析能力和施政主张,方式为皇帝亲自加以策问。《汉书·晁错传》载有文帝十五年举贤良策问,此为历史上最早的一篇策问,故全文录于下:

昔者大禹勤求贤士,施及方外。四极之内,舟车所至,人迹所及,靡不闻命,以辅其不逮。近者献其明,远者通厥聪,比善戮力,以翼天子。是以大禹能亡失德,夏以长楙。高皇帝亲除大害,去乱从,并建豪英,以为官师,为谏争,辅天子之阙,而翼戴汉宗也。赖天之灵,宗庙之福,方内以安,泽及四夷。

今朕获执天子之正,以承宗庙之祀。朕既不德,又不敏,明弗能烛,而智不能治,此大夫之所著闻也。故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帅其志,以选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各有人数,将以匡朕之不逮。

二三大夫之行,当此三道,朕甚嘉之,故登大夫于朝,亲谕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上以荐先帝之宗庙,下以兴愚民之休利,著之于篇,朕亲览焉。观大夫所以佐朕至与不至,书之、周之、密之、重之、闭之,兴自朕躬。大夫其正论,毋枉执事。呜呼,戒之!二三大夫其帅志毋怠。

该文本身是一篇诏书,首先谈举贤良的意义和动机,明确了负有选士责任者为诸侯王、中央的三公九卿和地方的郡守,各有举荐名额(彼此可以重叠,即允许不同的官员举荐同一个人)。策问部分主要是要求贤良阐述治国方针大计,指明当前的社会问题及施政不当之处,并鼓励贤良尽管直言,不要有所顾虑。尽管考察的内容仍不够具体,但选士的方式已经比较明确了,即官员举荐—考试对策—皇帝亲阅。晁错即是在此次被举荐为贤良的。当时“对策者百余人,惟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7]。看来这次取士即便不止晁错一人的话,其数额也是相当有限的。实际上,文帝时仍有一批占据要位的功臣将士健在,他们的子弟亦多有荫袭官爵者。加上文景之世崇尚黄老无为政治,对官吏的要求自然也以因循为主,无须才干方面的迫切要求,当朝的权势者对新进之士往往持猜忌和敌视态度。如贾谊颇通诸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很欣赏他。“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谊发之。”于是老一辈功臣周勃灌婴等人群起发难,指斥贾谊“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政事”[8]。文帝最后不得不将贾谊外派到长沙王处当太傅。景帝时又发生了波及东南半壁江山的吴楚七国叛乱。可见在这种形势下,选士仍无开展的条件。故文景之世40年间,朝廷选士仅此二回而已。

三、汉武帝时选士制度的建立

汉武帝即位时,西汉王朝已延续60多年,功臣元老已过世殆尽,能够继续袭业的子孙也在不断减少,且与新帝的恩德情结也无法与先帝相比,其作为一种势力的政治影响已是微不足道了。此时天下基本太平,难以像打江山时那样涌现大批建功立业的人,以功授官的途径虽仍然保留,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再作为补充官员队伍的主要来源。因此,建立经常性的、有成效的和切实可行的官员选拔制度,就成为统治当局必须考虑解决的问题。

汉武帝即位后仅一年,即于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冬十月,“诏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9]。开始对选士的学术派别进行规范。此后武帝又数次诏举贤良方正,公孙弘、董仲舒等都是通过举贤良而成名。如果引起皇帝的兴趣,对策可能多次进行,如董仲舒就经历了连续三次策问和对策。也有不经对策就任用为官的,如公孙弘“初以贤良征博士,后罢归,再以贤良征,方对策,然则贤良之未对策者亦可以为博士欤”[10]。可见当时选士征用十分灵活。

独尊儒术政策的确定,无疑是选士制度正式建立起来的必要条件。尊儒的根本体现就是要从具备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和掌握儒家经术的士人中选拔官吏,反过来,也为选士提供了操作的明确内容和标准。另外,官方学校教育自汉武帝始正式实施,为保证士人求学的积极性,也必然要有为学有所成者提供做官前程的途径。只靠像以往举贤良方正那样,由君主临时诏令举士的做法,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批评了以子弟选官造成“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的弊病,主张“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逐渐做到“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也”[11]。董仲舒不仅否定了凭门第、资历任官的做法,强调贤能标准,更重要的创见在于他提出了定期(即每年)和定员贡贤的建议,使选士成为经常性的固定措施。所以,《汉书·董仲舒传赞》认为:“州郡举孝廉、茂才,皆自仲舒发之。”

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12]。孝廉与贤良方正的不同在于它是每岁固定选士的所谓常科,因此孝廉科的设立意味着选士进入制度化。以往的举贤才都是偶发性举措,下面既不知何时举贤,也不知如何举贤,难以树立任务意识,即便是费了一番精力察访到贤才,还不知能否遇得上机会向朝廷荐举。而且汉初沿袭秦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3]即被举荐的官员不良受到处分,那么原举荐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有关官员在举贤方面往往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谨慎态度。尽管汉高祖《求贤诏》中已指出“有而弗言,觉,免”,但有贤不举的识破率毕竟比举而不贤的识破率低得多,且易辩解过去,所以官员们还是以宁缺勿滥为保险。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诏书中也曾抱怨道:“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14]汉武帝举孝廉诏令发布后,一开始不少地方长官仍持消极态度,“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因此,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汉武帝又下诏,指出郡守不进贤,“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关方面奉诏商议后,提出对不积极举荐孝廉的官员的处分方案:“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15]奏议得到汉武帝批准。这个规定是相当严厉的,不察举孝廉,往轻里说是不能胜任职务,应当罢官;往重里说就是藐视诏令,是对皇上的“不敬”,这一罪名在君主专制时代是要被处以极刑的,可以想见这一法规对有关主管官员的震撼力。况且此时不再强调对举人不当的制裁,于是岁举孝廉的制度由此得以切实贯彻。蔡邕说:“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汉之得人,数路而已。”[16]

汉武帝之后,历代统治者又陆续开设了茂才、明经等常科和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童子举等众多名目的特科,构成汉代察举选士的综合体系。其中常科以孝廉为重点,特科以贤良方正(含文学)为重点。此外,博士弟子结业考试分甲乙科录用为官,也应视为察举的科目之一。《文献通考·选举一》按:“汉制,郡国举士,其目大概有三:曰贤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弟子也。”三者中如果不算太学选士的话,则“郡国荐举人才,贤良方正与孝廉二科并行”[17]。汉代察举科目虽多,但就取士的标准要求来说,不外乎《汉官仪》归纳的四科内容:“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18]也就是说,或有品德志节,或有学术造诣,或有明法行文能力,或有治事决断才干,而孝悌、廉洁则是对所有候选士人基本的共同要求,应当说还是颇具概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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