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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界定及特点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依附于一级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二级学院来说,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上各种“独立”集中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特点,本质上与中方合作大学没有太大的关系。所有的办学活动均采取独立的运作方式。

相对于依附于一级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二级学院来说,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我国不允许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单独在我国境内开设教育机构,所以所谓“独立设置”只是相对意义上的独立,是相对于与申报合作办学的中方大学的分离关系而言的。尽管对“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根据《条例》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在机制和办学模式上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和特点:办学经费由中外各方共同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实行全新的办学模式,即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的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各种“独立”集中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特点,本质上与中方合作大学没有太大的关系。

就目前国内高校独立学院的办学规模和机制看,大部分都是在国有民办办学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外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为数不多,但办学机制和模式与独立设置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基本相同。大多采用我国政府或高校与国外有关教育组织或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合作的模式,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和履行合作办学协议。这类独立学院一般都有独立的校园、独立的行政管理和教学组织管理机构、独立的财务。由于双方共同投资举办,所以双方均享有对该机构的产权,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分配。所有的办学活动均采取独立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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