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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清查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资产清查的含义可以看出,资产清查的对象就是学校拥有各类资产、承担的各项债务和净资产。在资产清查时,应通过协商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裁定,予以明确。在明确产权归属后,即由产权的拥有者负责清查登记。所谓全面,就是依据资产清查的要求,将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的资产全部纳入清理的范围,不留死角。

第二节 学校资产清查

一、学校资产清查的对象

(一)资产清查的对象

进行资产清查,首先必须明确清查的对象。根据资产清查的含义可以看出,资产清查的对象就是学校拥有各类资产、承担的各项债务和净资产。

资产最一般的定义,是指某一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用它来进行教学,创造新的物质财富,获得盈利;学校、机关团体用它来完成业务工作。

根据资产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它含有的特性。

首先,资产是一项经济资源,这项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之所以是一种经济资源,是由于它是学校通过当前或过去的教学和交换而取得的对它的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并且通过对它的使用,能够为学校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譬如,资产可以作为一种购买力来使用(如货币资金),可以是一种要求付款的权利(如应收账款),可以通过出售而转变为货币资金或某种债权(如存货),可以为它的所有者提供服务或权利(如房屋设备)。

其次,作为一项资产,必须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这里的“拥有”指学校所有者拥有资产产权和该项资产提供收益;“控制”指学校虽然不拥有产权,但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可以自主使用并拥有该项资产提供的收益,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再次,作为一项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关键在于它能否为学校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存货是学校中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而专利权、商誉等都没有可见的实体,但它们同样能为学校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也应当作为资产。而有些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无法销售出去的商品,虽是有形的,但由于它们不能再为学校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它们就不能再作为资产,而应作为损失处理。

最后,作为一项资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倘若归属学校控制的一项资源不能用货币加以计量,它就不能列为学校的资产,譬如人力资源就是如此。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对资产是按其在教学过程中的周转情况及其重要性来划分的,一般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由于在我国,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划分学校规模的重要标志,而且固定资产通常在全部资金中所占比重也最大,所以,固定资产放在首位,流动资产次之,专项资产放在最后。

1.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学校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5.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6.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资产按流动性分类并按上述顺序排列,有如下意义:

首先,可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学校变现能力的信息。资产按其流动性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均为非流动资产),又按其变现能力的大小划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这些都是为了揭示特定学校的变现能力的信息,以便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分析

其次,可全面揭示学校的经营活动情况。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同时也是根据学校的教学周期来划分的并与收益的确定相联系。流动资产是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它可反映学校一个周期的经营活动,而学校未来若干营业周期的经营活动则与非流动资产的使用有关。因此,这样分类能较清晰地反映出学校不同周期的经营活动及其经营成果。

再次,可以有效地预测货币资金的流动情况。因为这种分类可以说明各种资产变现的时间分布,例如,流动资产大致代表可以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完成循环而转换为货币资金。又如,应收账款和短期有价证券可以及时变现而用于支付债务,而存货的变现能力一般取决于教学周期的长短。

(二)负债清查的对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负债同资产一样,也是按其流动性来划分的。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年的一个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及应付职工福利费等。

2.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学校投资人对学校所拥有的资产,即学校投资人对学校的投入资本。用会计等式来说是: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收入-费用。

以上几个方面都是资产清查的对象。但资产清查的对象是具体的,要具有时间的规定性。因此,资产清查要确定一个资产清查盘存的时间点。在规定时间点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才是资产清查的具体对象,凡是规定时间点以前发生的资产增减和货币收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都必须同时、同步地记入卡片、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使这些账、卡在时间上划一,在内容上一致,相互协调地反映各类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在规定时间点的余额,并根据总分类账的余额,编制一份规定时间点的资产负债表。规定时间点资产负债表上的全部项目就是资产清查的具体对象,就是以物对账的依据。

二、资产清查的原则

(一)“谁拥有产权,谁负责清查”的原则

这是资产清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产权登记是清产核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产权登记首先必须明确产权登记的主体(即由谁来登记)和产权登记的客体(即登记的内容)。而要确定产权登记的主体和客体,首先在资产清查阶段必须先明确对某一具体的特定的资产该由谁来负责清查。近年来,随着资金筹集的多渠道以及由于历史因素或管理问题等等各种原因,在资产的归属问题上出现了一些财产关系不清或者看法不一的问题。在资产清查时,应通过协商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裁定,予以明确。在明确产权归属后,即由产权的拥有者负责清查登记。

(二)“全面彻底”的原则

所谓全面,就是依据资产清查的要求,将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的资产全部纳入清理的范围,不留死角。所谓彻底,就是在资产清查的各个环节上,包括资产的盘点、确认、分类、核对以及来源、去向、管理情况等等,都要认真对待,把资产清查的要求贯穿于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资产清查如果不全面,“挂一漏万”或“挂万漏一”,甚至有意“留有余地”,私隐财产,都不能正确反映资产的存量。资产清查如果不彻底,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疏忽,就会直接影响清查工作的质量,不仅达不到资产清查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且由于资产清查是清产核资的首要环节和必要前提,还将影响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使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彻底,必须认真整理有关资产和文字资料。对各项资产要分门别类按实物逐一登记,对过去未曾入账的资产,都要逐一登记入账,对无形资产,在清查工作中,也要作为清查对象,逐项清查。对文字资料主要是清理各种账册和原始凭证。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认真核对,查明各类资产的真实情况和来龙去脉,达到全面彻底的要求。

(三)“准确无误”的原则

所谓准确无误,就是资产清查必须如实反映资产的客观情况。准确无误既是资产清查的要求,又是判断和衡量资产清查结果的标准。要做到准确无误,首先必须做到不重不漏,如果清查时或重或漏,准确无误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必须做好卡账物的核对,了解学校财产物资账存与实存之间的差异,准确确定盘盈盘亏、资金损失及挂账等的具体数额并对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资产清查不准确,有错误,清产核资在其他各项工作的成果也就必然会发生差错。

上述三项资产清查的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三者之间互为联系,密不可分。第一项原则是为了确定资产清查的主体,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资产清查工作就会发生混乱;全面彻底是准确无误的前提和保证,清查不全面、不彻底,就谈不上准确无误;而准确无误又是资产清查的最直接和最核心的要求。只有全面遵循上述三项原则来进行资产清查,才能为清产核资其他各个阶段的工作提供前提和保证。

三、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

在资产清查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问题,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将有关情况逐—进行立案、核实,不重不漏,作出妥善处理。

在处理有关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问题时,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立足加强管理,充分协商办事”的精神,由相关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明确产权归属,相应进行清查和登记;对暂时意见不一致的,可专项进行清查登记,其产权归属留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学校主管部门协商处理,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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