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可分为什么

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可分为什么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方法之一。财产清查也称“盘存”,是指通过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各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进行询证核对,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其清查对象和范围视实际需要而定。外部清查,即由上级主管部门、财税机关、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检察院等组织的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方法之一。财产清查也称“盘存”,是指通过对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各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进行询证核对,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二)财产清查的原因

会计核算经过及时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按理说账簿记录能够随时反映企业财产物资的变化情况及实有数,账实应该是相符的。但是,在会计实际工作中,账簿记录的资料往往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不一致,即出现通常所谓的“账实不符”现象。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财产物资收发时,由于计量、计算和检验不准确而造成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记录上的差错。

(2)在财产物资保管中,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发生自然损耗或升溢。

(3)在财产物资发生增减变化时,由于没有及时填制凭证、登记入账,或者在填制凭证、登记入账时发生重记、漏记、错记、错算等情况。

(4)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坏、变质或缺少。

(5)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

(6)不法分子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造成的财产损失。

(7)结账日账单未达或拒付等原因导致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结算款项不符。

上述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少数是受自然因素影响造成的,不能完全避免,而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但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账实不符,不仅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性、相关性原则,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就要求企业运用财产清查这一会计核算方法,一方面对清查所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正确反映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针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三)财产清查的作用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实有数,发现实存数和账存数的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判断差异的性质,采取正确的方法,调整账面记录,保证账实相符,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2.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保管、使用和收发情况,查明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霉烂变质、损坏丢失或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等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保证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有关财产验收、保管、收发、调拨、报废、账款结算等环节手续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明各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各种往来款项有无逾期拖欠情况,以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核算制度,从而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纪律,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

4.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如有无超储积压或者储备不足,有无财产物资大幅度贬值,有无长期拖欠、拒付往来款项及未达账项等情况,以便及时为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充分挖掘资金使用潜力,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即对企业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工作量大,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也比较多,一般只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年终决算以前;

(2)单位撤销、合并,改变原来隶属关系或经营方式,如租赁、承包、合营、股份制改造等;

(3)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即根据管理需要对某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和核对。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年度内对流动性较大的物资,如原材料、产成品等进行定期盘点或抽查;

(2)对于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对其盘点清查一次;

(3)对于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清查实存数,并与库存现金日记账结存数核对;

(4)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每月与银行核对;

(5)对于各种往来款项至少每年应同有关单位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照清查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就是按照预先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年终、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其清查对象和范围视实际需要而定。通常情况下,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就是事先并未规定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临时性的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要对其所保管的财产物资或现金进行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为查明受损情况,应对受灾的有关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3)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根据检查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

(4)企业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经营方式。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而决定。

(三)按照清查的组织情况,可以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即企业自行组织的清查,一般在月末、年末结账时,或者更换保管人员或现金出纳时进行。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即由上级主管部门、财税机关、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检察院等组织的财产清查。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清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