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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财产清查的意义和作用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

第一节 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是企事业单位采用实地盘点等专门的清查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往来款项等的账面结余数和实际结存数进行核对,查明某一时点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会计核算采用了审核凭证、复式记账、试算平衡和对账等一系列严密的会计核算方法来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反映在财务账簿上的资产应是单位实际存在的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经过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后,往往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会产生账实不符的情况。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物资自然损耗,实物检验不准确、计量差错,管理不善造成的毁损以及人为的贪污、盗窃损失,账簿记录的重记、漏记和错记,记账时间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自然灾害等意外损失。因此,企事业单位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信息的客观、准确,完整,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的财产清查,对实存数与账面数不相符的差异,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并分析账实不符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同时,要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和作用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它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财产清查是检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正常与否的有效保证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实际结存情况。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最为重要。为了进一步核实日常会计核算信息是否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在编制财务报表前还要进行财产清查。通过账面数和实际清查数的核对,查明账存额与实存数之间的差异,分析出现账实不符的原因,查明责任归属。对盘盈和盘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使账存数与实有数一致,做到账实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根据账簿记录编制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

2.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及时发现各项财产物资是否安全和完整,有无短缺、毁损、霉变、变质,有无贪污盗窃等情况。对发现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的牵制管理制度,以切实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3.促进财产物资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

通过财产清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发挥各种财产物资的使用效能,保持财产物资的最佳持有量,杜绝闲置、低效率使用等资源浪费现象,加速资金流转,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达到有限物资的充分利用和资源共享。

4.财产清查是检查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措施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检查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执行、有效与否,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可以及时发现财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有关人员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有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各种财产的收发保管等制度,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损失等。促使单位完善财产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财产物资经手人员的行为,监督其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纪。

三、财产清查的分类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

(一)按财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

按财产清查对象和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两种。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就是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针对的范围广、涉及的内容繁杂,一般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经过严密的组织才能够完成清查工作,达到清查的目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1)每年在年终财务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确保年度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提供的会计报表信息可靠;

(2)单位有撤销、合并、改组或改变隶属关系以及合资合作经营事项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

(3)国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清查财产、核对资金)或资产清查时要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家底,准确核定资金;

(4)单位主要负责人离职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一部分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局部清查针对的范围较小、涉及的内容少,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般进行局部清查:

(1)各种流动资产的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清查,明确责任;

(2)对于存货、低值易耗品等流动性较大的物资,除了年度全面清查外,年内还要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清查一次;

(3)现金应由出纳人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日清月结;

(4)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

(5)债权债务应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二次,有问题的要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类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可划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单位根据自身管理制度的规定,按工作计划预先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它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度末结账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的方式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事先并没有规定清查时间,只是发生以下情况时,随机安排的清查工作。例如: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要对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要对受灾损失的有关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时,应按检查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临时性的清产核资工作时,要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清查,以摸清家底。在进行不定期清查时,应依实际需要采用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方式。

(三)按财产清查的对象分类

按财产清查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实物财产清查、货币资金清查和往来账项清查。这种分类可以与以上两种分类方法分别结合使用。

1.实物财产清查

实物财产清查是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各项实物资产所进行的清查。在实物资产清查中,不仅要盘点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而且对其质量也要进行清查,检查其是否出现被损坏或变质等情况。

2.货币资金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是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所进行的清查,一般要实地盘点现金余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等。

3.往来账项清查

往来账项清查是对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所进行的清查。对往来账项的清查一般需查询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是否与账面登记的金额一致。

四、财产清查的范围

前述可知,财产清查是对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点和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核查,其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本单位全部资产和权益,还包括属于本企业、本单位所有但清查时并不在本单位存放的财产物资。同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对于本单位借用的或其他单位暂时存放在本单位的财产物资,也属于清查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清查,主要是对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的清查。

2.各种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外购商品等。

3.固定资产的清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办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各项在建工程物资等的清查。

4.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材料以及租入包装物的清查。

5.应收、应付等各种往来款项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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