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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的教育体制改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78年到1992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渐次展开。继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1985年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专门对教育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中心,一方面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调整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

(二)经济转型期的教育体制改革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富有远见地提出了对党和国家各个方面工作进行改革的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声进军号,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渐进地推进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经过十余年的探索,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1978年到1992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渐次展开。最初几年,重点是恢复和重建教育秩序。继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1985年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专门对教育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教育体制改革,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由“高重心”转向“低重心”,着重纠正集中过多、统得过多的弊端,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实行简政放权,调动各级政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有限的财力物力条件下,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规模地准备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作出了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决策,通过简政放权,降低管理重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利用地方机动财力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同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决定。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了国家拨款外,地方机动财力中要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此项收入首先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1]根据中共中央的战略决策,全国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进行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基本做法是:县和县以下的初中、小学以乡(镇)办学和管理为主,完全中学、职业高中以县(市)办学和管理为主;教育经费实行县、乡分管,由县包干到乡,主要由乡多种渠道筹措;人事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教育业务由县统管。县和县以下学校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

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强化了县、乡两级政府特别是乡政府的办学和管理责任。进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后,县级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领导和管理全县(区)的教育工作,制订本县教育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调整本县(区)的教育结构;审批、管理全县(区)初中、小学的设立、停办和布局调整,管理本县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实验示范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制定本县(区)教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好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负责全县学校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管理指导全县(区)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制度。乡(镇)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乡(镇)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本乡(镇)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本乡(镇)学校的布局,提出初中、小学的设置,报县批准后实施;负责本乡(镇)初中、小学招生,组织本乡(镇)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举办并管理乡(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协助县(区)教育部门管理乡(镇)初中、中心小学校长和本乡(镇)公办教师;筹措本乡(镇)教育经费,等等。

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在增强地方政府办学和管理职责的同时,调动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全国城乡掀起了人民教育人民办的热潮。面对改革开放初期学校设施破败的现实,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手中有了余粮的农民群众,怀着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深厚情感,节衣缩食,捐款捐物,献工献料,集资办学,以求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基本办学条件。在不长时间内,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保证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各地普遍开征城乡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一般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一般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0%征收,实行乡征、乡管、乡用,主要用于改善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支付民办教师的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一般占县和县以下教育经费总额的一半左右。中国教育事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大头在农村。广大农民用自己的双肩支撑起了教育事业的半壁江山。

高等学校承担培养专门人才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中心,一方面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调整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改革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第一,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执行国家法令、计划的前提下,赋予高等学校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等权力。第二,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实行以下三种办法:(1)国家计划招生。这部分学生的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为了保证边远地区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能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到这些地方工作的毕业生待遇从优。(2)用人单位委托招生。作为国家招生计划重要补充的委托招生,实行委托单位按议定的合同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毕业生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的基本制度。(3)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学生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既招公费生又招自费生的招生制度改革,推进了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在国家投资以外,开辟了家庭和个人投资的新渠道,为建立成本分担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三,实行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80年代初期,为了加快培养人才,一些省市突破只有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才能举办高等学校的体制,在中心城市试办“市属高校”。中心城市举办的高等学校主要为本地培养应用人才。到1991年,全国中心城市举办的市属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30%左右,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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