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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教育体制改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与之适应的教育体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新形势下的教育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人才供求社会化形势的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

(三)市场经济下的教育体制改革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的讲话中重申了他于1987年就已提出的观点,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在邓小平南方视察讲话精神的指引下,这一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与之适应的教育体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新形势下的教育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描绘的教育体制改革的蓝图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的指引下,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管理体制,是在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过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过低的特定背景下提出来的,目的之一是要求地方政府运用机动财力并动员人民群众,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人民群众的力量被调动起来了,但运用机动财力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初衷未能很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形成了“财政投入保工资、教育附加保运转、教育发展靠集资”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格局。对这一教育投入格局,一些地方戏称为“吃饭(指教师工资)靠国家(即财政供给)、建设(包括危房改造)靠附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财源逐级上收,农村教育投入的支撑点仍落在乡级财政和农民身上引发了众多的矛盾,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在全国蔓延。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新体制,将“农村教育农民办”改为“农村教育政府办”,这是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国50多年来最带根本性的一次体制变革。

为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一些公立学校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在政府统筹下逐步交给社会来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某些科类的高等学校试行以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的办学模式。

为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并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中国的民办教育迅速发展,逐步成长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民办学校的界定——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全国许多地方还进行了“公校办民校”、“名校办民校”的改革探索。从1999年起,在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出现了兴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热潮。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对试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改革探索提出了“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将按规定要求举办并经一定程序审批的二级学院定名为“独立学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人才供求社会化形势的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改革必须向纵深推进。如果说80年代的体制改革侧重于调整政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社会需求方的关系,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及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那么1992年以后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则侧重于解决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小而全、小而散的问题,以推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为主要内容,其实质是以“块”为主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重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原则性地提出: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逐步改变高等学校条块分割、“小而全”的状况,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逐步形成以省级政府为主办学与管理的条块结合的新体制的框架。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主要做法是:(1)划转。积极促进那些专业通用性强、地方建设又需要的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这部分院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后,在保持学校业已形成的学科特色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原有的学科和专业结构,首先为地方培养所需的人才,同时满足部门、行业对部分人才的特殊需要。中央原主管部门继续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保持必要的业务指导。划转工作主要在1998年进行。1998年,根据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产业管理部门撤销或改组的实际情况,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原机械工业部等9个部门所属的2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2)共建。积极推进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淡化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拓宽学校的服务面向,加强条块结合。这类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共建、共管,既可以中央部门管理为主,也可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具体分工由共建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3)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试验。距离相近的不同类型、不同科类的学校,开展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协同发展,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进行实质性合并,形成一个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4)合并。促进部分学科互补的或一些规模较小、科类单一、设置重复的学校进行合并。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有159所普通高校和一批成人高校进行了合并。通过划转、共建、合并、合作等方式,到2000年,基本形成了以省级政府为主办学与管理的条块结合的高等教育新体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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