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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经验对大学生基层就业的借鉴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将大学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上。而我国尚缺少专门针对全体大学生、独立的就业法规。对职业培训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和具体,尤其对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在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各高校都设有专门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的专业化机构。

第五节 发达国家经验对大学生基层就业的借鉴

我国与国外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和政策相比,发达国家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制度、政策比较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点是贯穿大学生涯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和职业培训方面政府予以大力投资,在这些方面基本政策都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促进就业由市场主导,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进行规范,有的由政府主导。比较之下我国在促进就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鼓励学生到贫困或欠发达地区就业予以减免助学贷款、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的制度政策领域都有涉及,都已经开始启动,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而且有些规定较国外相关规定更细致,例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关于户籍、代为偿还助学贷款、考公务员优先录取加分、提高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论述的国外就业政策的比较,应该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就业法规及就业政策,健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将大学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上。在法规的制定上,各个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就业,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制定了《就业法》、《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紧急就业法》、《劳动力投资法案》、《瓦格勒》等;日本制定了《日本职业安定法》、《紧急失业对策法》、《日本职业培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既规范了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又保障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各用人实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指出的是,德国在就业法律法规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德国是目前西方国家中制定了最详尽的解雇程序的国家,且有独特的教育体制和就业管理体制。1947年,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随后依据《基本法》制定了一些新的劳动法规,如《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训练促进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旨在扩大就业需求,促进就业。而我国尚缺少专门针对全体大学生、独立的就业法规。由于他们在工作经验方面所处的脆弱地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我国就促进就业的法律除了具有原则性规定的《劳动法》外,促进就业的专项法律法规有《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缺少很重要的《反就业歧视法》和《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和具体,尤其对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现阶段政策目标的价值取向还是“增长优先”,没有转到“就业优先”。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政策的配套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社会保障政策的统筹级别不高、加之户籍政策的限制,影响了大学生的初次就业和再就业决策。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不够完善。我国的就业政策注重制定轻视评估,使就业政策的实际效果缺乏客观及时的反馈,而高校的评估中,教学文件的检查较多,对专业设置、知识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对就业的倾向性评估相对缺乏。

目前这种资格认证制度仅在一部分行业实行,其广泛性、有效性和权威性都很不够,需要尽快拿出多种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已经建立起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也应设法确保其在行业内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特别注意把职业培训(见习)与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起来,政府也应在这方面更多地发挥规范和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就业指导及培训

就业状况与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结构密切相关。高校的教学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理论教学多,实践教学少,学生动手机会少,专业教学中缺少从专业的角度传授就业技能的内容,使学生毕业后很难胜任岗位需求,不能马上进入工作状态,因此企业也不愿招收刚毕业的本科生。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这样一种人才供需矛盾:一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找到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目前通行的较为笼统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中专门划出一部分作为“法定”的专业实习的时间。譬如在德国,无论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十分注重吸纳人才的工作,并且把吸纳大学毕业生作为吸纳人才的主要工作,都十分重视与各高校的紧密合作,包括给予可观的经费支持,提供充分的带薪实习岗位,为政府就业中介机构定期发布可靠的招聘信息,与高校共同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在各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市场等等。

企业及其他用人实体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此外,我们的教育观念也应改变。我们的教育当然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但是否“合格”,目前的标准只有文化考试,并没有将职业劳动能力纳入考核标准中,这应该成为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是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潮流,德国的“双元制”便是一个典范。“双元制”使学校的基础教育与大学生的岗位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特别是到企业工作实习,对大学生来说,可使他们将自己的学习立足于劳动力市场,校正自己的学习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工作经验的缺乏。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应该使职业培训成为一种与就业挂钩的“准入”制度,并将法定的就业指导机构由学校扩大到其他社会基层。

西方国家能够很好地解决其“就业难”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全程化就业教育的成功开展。西方高校就业教育已经内化为大学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从入学初始就被有意识地灌输与就业相关的多方面知识,从大学一年级直至学生毕业以后都在持续进行着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以职业生涯与发展理论为基础,重视从学生自我认识、专业选择、职业准备直至求职就业的各个环节。西方高校的大学生得益于全程化的就业教育,一般能够很客观地评价自己,大学一年级就已经开始关注就业市场,了解社会人才需求,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牢固地树立了符合社会实际的择业观念,不会盲目地追求高薪职业。在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各高校都设有专门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的专业化机构。这些就业指导机构设备齐全,资金充足。特别是这些就业指导机构的指导人员都是拥有高等教育学或心理学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士,同时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还聘请一些校外的专家学者对学生进行就业咨询和指导,使学生得到最专业、最优质、最满意的就业指导。他们服务内容丰富细致,服务方式注重全程化。美、德、日等高校都十分注重学生就业服务的质量和内容。并注重大学生就业教育要注重个性化指导。大学生的个性化就业教育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要实现人与职业在某一时期暂时的匹配,而且还要从人的发展考虑对他的培养注重个性化指导和创新能力的塑造,学校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素质,在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学生就业进行系统而有针对性的指导。我国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大学生的就业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学生在就业时存在着职业定位和职业能力培养问题,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必须注重个性化和分类指导。而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是开设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只是作为一门课程,大多为学生工作人员讲授,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专业就业指导人员;就业指导课程内容简单,多数为宣讲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讲授面试技巧,而不是就业技能指导。并且都是集中上课,集中地对共性的问题进行指导,缺少针对学生个体的具体的个性化指导,难以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

三、加强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

要为高校毕业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外部环境和支撑体系。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从不同层面上为青年就业提供服务。这样的道理,泛泛而谈,似乎谁都明白,问题是我们目前还缺少明确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去规定和规范这种运作。比如,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就业指导咨询的资格,哪些渠道可以提供就业服务,哪些机构或企业具有职业培训的资格或义务,各个部门在指导、咨询、服务中各自的权限是于什么,等等。社会力量的整合应该是有序的、合法的,否则要么会缺少强制性和约束力,要么容易形成“诸侯割据”的局面。

四、提升我国就业预算资金的投入比例

目前我国的就业预算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足0.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是3.36%,欧盟是9.05%)。就业预算资金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的就业人群,职业教育与服务的内容相对于知识技能的教育更加庞大、复杂和具有长期性,所以,就业预算资金至少应该与国家教育预算的投入比例相当。而财政部在2008年年年底也发出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范围被明确在9个方面,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五、建立鼓励创业的机制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压力十分沉重,政府的“计划安排”和劳动力市场的“自然吸纳”都是有限的。对大学生来说,创造就业岗位也是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要营建一种鼓励创业的机制,鼓励大学生依靠自己,在创业中就业,使一部分青年通过自己创业,从待业大军中分流出去,以减轻就业市场的压力。近年来,不少省市相继推出了诸如大学生创业一定期限内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也已经启动,该项目主要为青年创业提供咨询及资金、技术、网络支持。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美国学者2002年统计我国从公司注册到开业所需要的审批步骤为7步,从开始申请注册到开业新公司需等待111天,而为完成公司注册和各种审批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当于人均年薪的11%,而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原来是10万元,按照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虽然降低为3万元,但该数额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审批手续不够简化、注册资本和所需费用还是较美国高出很多。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关于开办企业所需手续2008年中国的数据为37项,2009年为14项;开办企业所需成本从2008年人均收入的8.4%降至2009年的4.9%;在企业税收方面,2008年缴税项目为9项,总税率达到利润的79.9%,2009年的缴税项目为7项,总税率达到利润的78.5%。仅就开业手续费一项就比美国高出近5倍(美国为完成公司注册和各种审批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当于人均年薪的1%)。有些地方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由此可见,我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优惠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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