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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和促进共享治理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仍继续呼吁扩大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保障教师的发言权。同时,委员会成员希望通过详细的调查获得一个关于美国大学和学院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完整详细的报告。报告汇报了当时美国各院校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情况,并认为教师与管理方的关系不太和谐。而且,委员会的报告和声明认为:董事会成员、管理者和教师应该分担与公众维持良好关系的任务。

(二)推动和促进共享治理

协会自成立之时便深知要维护教师权益,除了保障他们任职的稳定以外,教师能共享院校的管理、在院校事务中有一席之地和发言权,也是维护他们权益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自建立开始,协会便一直着力于推进教师的共享治理权利。1920年,协会下设的教师在大学和学院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委员会(简称T委员会)发表了协会的第一份关于高校教师共享治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它对70所精英院校参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些院校中广大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很少,院校管理方普遍对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持反对和排斥态度。因此,委员会呼吁学院和大学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加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保障教师在制定与教师相关的各事务中拥有发言权。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T委员会和它的报告反复呼吁院校应该增加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27]但囿于当时人力、物力等的限制,协会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事务上,对教师共享院校治理关注得相对较少。一直到1938年,协会才发表了《学院和大学治理中教师的地位和作用》(Place and Function of Faculties in University and College Government)的报告,建议学院和大学校长及其相关机构发挥中介作用,促进董事会与教师之间的相互理解,扩大教师在校长以及院系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等方面的参与权,保障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民主权利。[28]

1948年,T委员会发表了1939—1940年间协会对40所院校展开调查的报告。委员会将这40所被调查院校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情况上,处于最低的教师共享率状况的20所院校,一类是拥有最高共享率的20所院校,共有30所院校对此次调查作出了反应。委员会的报告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些参与调查的院校中,没有证据表明教师共享治理的机会在增加。报告仍继续呼吁扩大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保障教师的发言权。[29]1953年,委员会继续展开了它的调查,结果表明在管理方鼓励教师发言并在一些事务上征求教师意见和向教师咨询的情况有所增长。1955年春季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比较了1955年和1939年的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情况,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调查显示,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情况在有些方面有了很明显的改善,在有些方面有轻微的好转,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则有些许的退步,但总体而言,一个缓慢但逐渐明朗的趋势是管理方越来越多地吸收教师的意见和征求与咨询教师的看法与建议,且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30]这份报告所提及的在有些方面退步的院校,主要指的是6所小型的文理学院,而有所改进和有明显改进的院校主要是那些在1939年里表现得“缺乏民主”的州立大学、“明显独裁”的教师教育院校和女性院校,程度相对好转了一些的5所私立研究型大学,有些理工科学院在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方面改进很小。[31]

1958年,T委员会决定修改1937年的报告。“当前的声明,尽管没有引起反对,但是太简短,而且不完全,表达过于空泛。重构是希望制定一系列的关于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标准,就如A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一样。”[32]委员会开始对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情况展开了调查,并在协会刊物上发表了简短摘要。同时,委员会成员希望通过详细的调查获得一个关于美国大学和学院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完整详细的报告。委员会第一个官方的调查活动始于1959年春季,其调查标准是参照A委员会的标准:“假如院校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案件调查中不合作,假如教师与院校管理方的关系恶化了的话,委员会将考虑授权一个负责任的小组调查该事务,小组可能由教师会员组成,也可能是由地方分会的会员组成等。”[33]此时,委员会已经改变了之前的将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和教师治理糅合在一起的立场,而是将两者区别了开来,竭力去创造有关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集体声音,并努力创建有关该事务的标准。

1960年,在协会的理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路易斯(Louis)汇报了委员会的两份报告,分别为《教师的角色——原则声明》(The Role of the Faculty——Statement of Principles),和《教师的优先权和责任——问题与实践》(Faculty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Problems and Practices)。报告汇报了当时美国各院校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情况,并认为教师与管理方的关系不太和谐。因此,在该年度的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讨论了一些关于教师与管理方关系等方面的申诉信,并同意委员会对此展开一个更加全面的调查。在1960年4月的会议上,理事会同意了协会发布一个关于美国各院校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原则声明,并在6月的杂志上公示了这一声明,以寻求各地方分会和个人对此声明的意见。这份原则的序言提到了董事会的法定权利、美国高等教育的规模、需要更多的管理者、学术职业日渐专业化,也包括教师共享院校治理资格的发展。然后提到了相关的三个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治理权利上的特征已经广泛地转变为了教师、管理者和董事会的“权利上的功能共享”(functional sharing of powers),这就导致了在院校治理上的相互质疑与相互不满。因此,委员会提出:在教师共享治理事务上,主要负责教育和研究方面的政策;教师直接参与预算决定;教师积极参与学术人员的任命、提升、解职等事务;在选举和解聘系主任、校长和其他学术领导者和管理者时教师应该积极参与。而且,委员会的报告和声明认为:董事会成员、管理者和教师应该分担与公众维持良好关系的任务。而且,它还指出了在所有类型院校的院校治理上,教师都应该拥有优先权和发挥影响的途径。

1961年,委员会对新泽西的玛莫佛学院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大学医学院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迈阿密大学医学院的情况有所好转,玛莫佛学院董事会表示愿意与教师协商以改进现状。该份调查结果显示出委员会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1961年秋季理事会会议指出:T委员会的努力已经对教师共享治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因为协会大部分地方分会都同意发表一份有关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方面声明,它们指出“美国大部分院校都需要而且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预算方面”,而且还“不鼓励纯粹形式上的坚持原则”,所以理事会决定让T委员会与地方分会讨论要发布的声明的内容。在1962年的协会年度会议上,T委员会的新主席约翰(John Dawson)向协会全体会员作了调查汇报,调查表明玛莫佛学院的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情况已经有所好转。同时,T委员会也调查了菲尔莱狄更斯大学的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情况。尽管调查显示这些院校是十分复杂的群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委员会决定暂不公开那些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共享度较低的院校,而是在《公告》上公布了10所较为成功的院校名单,并分享了它们的经验。[34]同时,协会也在年度会议上表示希望加强与代表院校管理方和董事会的国家协会合作,以推动和促进教师共享院校治理。

在T委员会与地方分会、协会的多次修改与努力之下,协会于1966年颁布了《关于大学和学院治理的声明》。声明从董事会、管理方(校长)和教师三个方面阐述了他们各自在院校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并附带阐述了学生的地位。这份声明在开头开宗明义地指出:此份声明主要是针对院校董事会和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其目的在于在院校结构和保护院校不受不适当侵犯等事务方面,培养联合一致的思想和行动,呼吁在学院和大学治理中的相互理解。[35]声明还指出“高等教育机构履行的任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造成了董事会、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等之间不可避免的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要求这些组成部分之间足够的交流,并要求适当的共同计划和共同努力”。声明正式指出,院校治理结构是由院校董事会、管理人员(主要是校长)和教师三个部分共同组成,声明对三者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清晰地描绘,首次明确指出了教师在学术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声明并提出了关于教师与管理方“共享治理”的观点,认为:“一、涉及关于院校重要领域的活动应由院校所有组成人员和机构参与决策制定;二、不同组成部分声音的强弱,应由针对现有问题各机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决定。”声明同时规定了教师不仅在关于教师地位、讲授课程、所作研究等与教学有关方面的主要职责,也明确规定了教师在制定院校目标、计划和选择管理人员等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它指出教师在与课程和科目、专业等相关的事宜上、在教学方法、在科研、教师地位以及在与教育过程相关的学生生活等方面负有主要职责,教师在这些领域具有绝对的权威。[36]这份声明明确了教师在院校治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使教师们在共享院校治理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大大促进了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权利:[37]

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在课程、科目、教学方法、研究、教师地位和与教学过程相关的学生生活等基本领域。董事会、校长在这些事务上作最后决定时应与教师交流,并应广泛参考他们的意见。教师对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并将相关意见传递给董事会或者校长。预算、人事、其他机构部门的政策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教师的意见。

教师的地位和相关事务首先是系的责任,这包括任命、续聘、晋升、获得终身教职与否、解聘等,这些首要责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它的评判是整个教育政策的中心。同行有着判断其同事工作情况的主要权利,包括对其正反两个方面的评判。同样,院校的教师人事委员会也有着更为广泛的权利,应该有确定的程序、并要经过首席学术官员的评审。董事会和校长在这些事务和其他首先应该是教师责任的事务上应该同意系的判断,除非一些特殊情况。

教师应该积极参与院校制定关于薪水的政策和程序的决定。

系主任应经选举产生,或者是在广泛征求系教师意见和相关系教师意见的基础之上进行任命,应尊重大部分教师的意见。……应该在院校的每一与教师责任有关的层面都设立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机构,该机构应该代表所在机构所有教师的观点。教师共享治理的结构和程序应该由院校所有教师代表共同设计、同意和确立。教师代表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选出。

董事会、校长和教师之间的交流途径有:1.董事会、管理者和教师委员会的文件和报告;2.联合特别委员会(joint adhoc);3.常设的联络委员会;4.管理机构中的教师代表成员;5.治理董事会(governing boards)中的教师代表成员。不管是哪种沟通渠道和途径,各方都应该清楚地相互理解与沟通。

该声明在颁布之后获得了美国广大高校教师的认同,也获得了各高等院校的理解与支持,并成为了院校、法院等在处理和判决类似事务上的指南,为促进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管理方与教师方的相互理解与合作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71年,协会发布了《处于财政危机院校的问题:一些操作指导》。在声明中,协会提出了10条指导建议,如:教师应该参与制定与教学和研究相关项目的财政减少政策;当院校决定整体削减学术项目时应该由院校教师集体决定;在特殊状况下的财政减少,应该保护学术终身教职权利;假如教师同意,院校在财政十分危机的情况下,且各项社会安全福利能够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安排教师提前退休;如果不得已的情况,必须要结束部分教师的终身教职的话,至少要提前一年通知,并要确保教师的收入;如果是解聘非终身教职轨的教师,也应该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如果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将全日制教师转变为兼职教师的话,应该做好足够的安排和补偿;如果院校因为财政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合并的话,应该充分考虑到每个教师的利益;如果财政危机导致一些已经在进行的项目不得不停止的话,院校应该尽最大努力以确保教师能继续他们的工作如换地方等,或者应尽量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等等。[38]这一声明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保障了教师的共享治理权利。1972年,协会发表了《教师在财政预算和工资发放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学术事务以外的关于财政预算和工资发放方面的权利。声明从教师应了解和参与院校预算程序、了解和参与与薪水相关的若干政策和程序的制定等方面对教师共享院校治理权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规定。

1981年,协会发表了《在院校合并和获得方面的治理标准》的声明,协会提出了在院校商讨合并等事宜上应该保证教师的治理权利,确保教师的参与。教师在院校的任何决定如改变院校的基本性质、改变院校的追求与宗旨等事务上应该保持和发挥基本的角色功能,院校在作出这些决定之前,应该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两个院校的合并事宜,应该由双方院校教师共同参与协商和谈判,特别是那些相关两个院校教师地位和学术项目的事宜。同年,协会发表的《教师参与选择、评估和保留管理人员》明确指出了院校应该确保教师在选择、评估和保留院校管理人员等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39]后来,协会还陆续发布了有关教师在院校治理与集体谈判、学院和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地位、教师在学院体育运动治理方面的角色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声明。这些声明从多个角度完善和丰富了高校教师在参与和共享院校治理中的角色,巩固了他们的地位,扩大了他们在院校事务方面的发言权和治理权。

1994年,协会发布了《教师参与治理与学术自由的关系》的声明,声明一再阐述和强调教师共享院校治理与学术自由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如果教师能有效地共享院校治理的话,其学术自由权利也能得到很好地推进,并一再强调和呼吁各院校应采取实际行动加强教师共享院校治理。[40]

1920年设置的T委员会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着作用,现在更名为学院和大学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在于强调教师参与院校的人事任免、领导和管理者的选举、院校财政预算和院校的教育与发展政策方面的共享治理权利,以及教师共享治理的重要作用。它仍按照前面介绍的步骤和工作程序展开调查,并在《学术界》上公开其调查报告如哪些院校的教师共享治理程度较高哪些院校的共享率相对较低,并根据调查情况和曾经颁布的若干声明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制裁院校名单并予以公开制裁,这些方法很好地督促和改进了美国各院校的教师共享治理状况,给了美国高校教师更多共享院校治理的机会。如被公开制裁的院校包括1994年为密苏里州的林登沃德学院、1995年为纽约的艾玛拉学院、2000年是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达德学院等。[41]它们被公开制裁之后,在学术界、教育界和社会公众的谴责下,不得不改进其共享治理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委员会还会就之前报告遗漏的某些方面的问题或者由于时代的发展涌现出的新问题建议协会颁布相关的政策声明,尽可能地完善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视角和规定,扩大教师共享治理的力度。如果有教师因共享治理方面的事务提出申诉,委员会也会出面了解情况和调解,甚至通过前面介绍的方式等诉诸法律,以敦促院校改进自己的管理程序和方法。

综上所述,从调查到制裁名单到若干声明与报告,协会专门委员会和协会从学术项目、薪水、预算、管理人员、图书馆等若干方面为教师的院校共享治理权利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努力,并取得了极好的推进与改善作用,为美国高校教师赢得共享治理权利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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