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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制度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制度(一)英国的老年福利制度英国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老年福利制度。国民保险法案是用来保障英国老人晚年生活的。瑞典国民超过67岁的,都可以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养老金。国民年金及辅助年金是瑞典老人主要的经济来源。此外,瑞典政府为了使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适应长期疗养的需要,特地在公立医院中增设了老人病科。针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确定其患病程度、治疗方案,并进行诊疗和检查,必要时移送疗养所。
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制度_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老龄问题研究

一 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制度

(一)英国的老年福利制度

英国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老年福利制度。英国是倡导社会福利最早的国家,号称福利制度“从摇篮到坟墓”。18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英人口的4.64%,至1930年达到7.4%。猛然增加的老年人口使得从20世纪初叶起,英国政府负起老人福利服务的责任,积极对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其实施的法案有以下几项:

老年年金法案。1908年通过的老年年金法案,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每周可以领取五先令养老金,年金给付与否不仅仅以年龄为界限,而是取决于老年人是否守法。这种道德律令,直到1919年才开始取消。

第一次国民保险法。1922年英国国会通过,内容涵盖健康与失业保险,其保险费除了由被保险人与雇主共同负担外,还由政府补助。第一次国民保险法是强制性的保险,开创了英国缴费保险的制度。

老年补助年金法案。1925年制定,以扩充社会保险范围。65岁以上的老年男性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女性,如果缴纳了保险费,可以获得社会保险。到1940年,老年补助补充了根据个别老年人的需要给付额外年金,尤其是医药费。

国民保险法案。于1946年通过,是英国社会安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失业、老年、疾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助赔偿,诸如结婚、生育、丧葬的补助等。被保险人分为三类:就业者、雇主、未就业者(大多是家庭妇女)。保险费用的交纳,采用保险证办法,规定每一个持保险证的人,每周必须购买印花票一次。保险金的给付,统一采取均等原则。规定凡满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每周可以领取退休金。此外,还有军人退役金。军人退役金设立的宗旨在于英国采用雇佣军制度,英国政府为鼓励青年从戎,并保障其退役乃至退休后的生活,设立了此项退役军人退役金制度。国民保险法案是用来保障英国老人晚年生活的。

国民健康服务法案。即英国著名的公医制度,1946年11月通过。规定在英国境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包括老人),均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而且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就诊医院,指定专门医生或者家庭医生进行诊疗。公医制度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无关。健康保险是为避免患者以及其家庭的经济遭受威胁而给付的保险;健康服务是为居民提供免费健康检查、诊疗、医药,其经费来源约有13%是社会保险计划中对健康服务的税捐,其余87%则是中央及地方税收负担,藉以维持健康服务的开支。此外,为收容照料身患残疾的老人,英国的区域卫生组织,也针对不同状况的老年人成立特别医院。这些特殊医院有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院、残障老人之家等。其收容对象,除了残障老人之家专门为老人提供服务外,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院等均同时收容非老年人。

国民救助法案。由国民救助局主持,下设分局及地方办事处。1948年5月制定。该法案规定以公共救助方式替代早先的济贫法。救助业务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救助;二是由地方州议会办理的养老院、收容所,对老、残、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在院内居住的老年人,应以个人收入(储蓄、保险年金)支付食宿,不足之处则由国民救助局补贴。国民救助局提供的国民救助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英国在贝弗里奇的构想下建立了全面社会福利体系。这一举措虽然使60岁以上老人得免陷于“贫困线”下生活,但是由于英国老年人逐年增加,老人福利服务也应有加强。国民救助局在1996年改组为“补充给付委员会”,意在鼓励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年人去积极申请救助。因此,从老人福利体系及相关社会政策的建立实施方面,英国的老人福利是全民福利的模式。英国拥有先进、最具规模、系统化的各种福利措施。

(二)瑞典的老年福利制度

瑞典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有“老福利王国”的美称。社会党推行了多年“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政策,使“福利国家”的理念得以实现。瑞典国民超过67岁的,都可以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养老金。瑞典老人拥有专为老人设计的房子,可获得充裕的医疗照顾,而且老人到公共浴室洗澡、搭乘交通工具等社会服务都一律免费。老人生活保障、健康医疗照顾以及其他相关的老人福利政策如下:

1.老人生活保障方面

(1)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瑞典政府以保险费储备制度为基础,从1913年以后开始建立积极的福利制度——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实施年金保障法。1946年国民年金法大幅修正,以提高年金给付,使老人可以依靠年金生活。同时,根据此立法,订有年金随物价自动调整的制度,规定每两年,根据国家收入的增加,调整提高老人年金。1958年,瑞典国会采纳了退休者希望在退休后仍维持工作时生活水准的要求,通过了《辅助分级年金法》,增列了《与薪资相关辅助年金》,使得瑞典的老人福利措施达到了新高度。国民年金及辅助年金是瑞典老人主要的经济来源。国民年金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为:给予所有国民;无论工作时收入多少,一律给予相同的金额;不受是否缴纳保险费的限制。国民年金旨在帮助老人维持基本生活,并发挥保障生活的功能。而补助年金的对象是被雇佣劳工,并扩及公务人员,国民年金使投保者退休后,仍然能维持工作时的生活水准。其支付原则,依据为缴纳期间的长短、金额的多少,采用按比例计算的累积方式,对老人生活更有保障。

(2)公共救助。瑞典政府除了实施积极年金制外,1957年又将原来的救贫措施,改为公共救助或者社会扶助,以协助未能领取年金者,以及虽然已经领取年金,但是仍然不足以维持生活者的生活。

2.老人健康医疗照顾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凡是国民年金的受给者,均可以免除缴纳健康保险的保险费。这种健康保险,以医疗服务和伤病津贴为重点。老人住入公立医院或者民间开办的保险医院免费,但年金给付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所负担的部分由其自行支付。此举意在减少公共医疗费用的过度负担。此外,瑞典政府为了使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适应长期疗养的需要,特地在公立医院中增设了老人病科。针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确定其患病程度、治疗方案,并进行诊疗和检查,必要时移送疗养所。1971年,瑞典又建立了新的家庭看护津贴制度,用来弥补疗养所的不足,由当地医生、护理员和家庭看护人员给予居家慢性病患者适当的护理。

3.其他老人福利措施

(1)老人福利机构。瑞典对老人开办的福利机构,有“老人之家”和“老人病院”。“老人之家”的老人必须缴费,但老人之家附设有疗养工厂,老人可以自愿在工厂工作并赚取零用钱。由于此种设施不符合实际需要,政府当局另外设立“老人家庭服务员”制度。每周由家庭服务员前往老人家中一两次,每次几小时,为老人提供家庭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替老人购物、打扫卫生或者处理病床,经费大多由政府负担。“老人病院”与慢性病疗养的服务,均属于健康保险的范围,受州政府管理,其旨在鼓励老年病人作彻底的疗养以及接受全面的照顾。

(2)老人福利服务。瑞典对老人福利服务方面的项目主要有:一是建立老人住宅制度,包括给予住宅津贴、年金受领者专用老年公寓住宅、房租补助,以及住宅改造贷款等,以减少老人涌向“老人之家”或者“老人医院”之类设施,减少消极性的老人收容。二是实施老人就业辅导,举办老人转职前训练。60岁虽然是标准的退休年龄,但可以根据个人健康情况及需要延长至70岁。就业安全机构开办了高龄职业训练,多方鼓励倡导企业界尽力雇佣高龄人员。三是办理老人教育。瑞典对老人教育颇为重视,除了在图书馆设有专任职员对老人提供各项服务外,还公费开办国民高等学校,为老人提供继续教育的学习机会。瑞典从1971年起开放大学,使更多的老年人成为大学生,同时利用空中教育(如广播、电视教学等),作为老人教育的重要环节。

“高福利高负担”是实施福利国家的前提,瑞典所得税非常高。支付老人福利的利息给财政带来困难。瑞典的福利政策已经面临考验。

(三)美国的老年福利制度

美国实施社会安全制度。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美国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就任后,除了实施新政外,还执行紧急救济。他于1933年5月12日颁布《联邦紧急救援法案》。1935年8月14日签署颁布《社会安全法案》,建立了美国历史上划时代的永久性社会安全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首创社会安全制度,制定老人福利法案的国家。《社会安全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儿童福利三方面内容。其中有关老人福利的内容有三个方面:有工作的老年人,在退休时可以获得年金给付,以维持生活;没有工作的老人,可以申请救济金,以解决其生活问题;因患病而需要诊疗的老人,可以通过卫生福利服务办法,申请医疗救助及其他各方面的服务。其后法案得到多次修正补充,使美国老人在此安全体系下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障。

此外,美国提供老人服务的法规还有:

美国住宅法。于1937年修订。1934年颁布的住宅分期贷款法,规定加强低收入者平价住房的兴建,并对老人住房予以特别强调。租售价格特别低廉,提供给老年夫妇居住。此法于1961年修订,准许62岁以上单身男女租住,此立法旨在促使老年人集中居住,增加便利。但在实际运行中产生许多缺憾。因此,美国1996年修订模范都市法时,规定在各地兴建住房时,保留专供老年人居住的若干住房,此举不但就地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而且使老年人生活在社区里,能融入社区。

国民心理卫生法。于1946年颁发,旨在预防、治疗精神病患者。1936年美国制定《心理卫生及低能法》,主张尽量避免送老年患者入精神病院隔离治疗,而对老人改以家庭寄养或设置老人之家,使老人在社区中进行治疗,以利于康复。

老人医疗协助法。简称医疗救助计划,于1960年颁发,以救助为主。此法规定,对于低收入而需要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可以获得免费医疗,包括门诊、住院、看护之家、外科手术、理疗、牙科检查、配眼镜、装义肢、家庭卫生照料及其他医疗性、康复性、预防性的各项服务。1965年7月30日社会安全法再度修正,增列的健康保险使凡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两项健康保险的保障,而获得免费医疗。医疗照顾计划、医疗协助计划成为此后美国解决老年人健康问题的两大支柱。

经济机会法。又称消除贫穷法案,于1964年颁发。该法案旨在增加贫民的受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经济机会法中的工作对象是一般民众,但也兼顾贫穷老年人,使其能获得工作机会,维持尊严。

美国老人法。于1965年7月14日颁发。是美国专以老人福利问题为核心所订立的专门法。它集老人福利之大成,是一部综合性的老人福利法。开始仅有六章,以后不断修订补充,内容日趋完善。此法令及后来的修正或改进的项目,用以帮助老年人。其项目包括:拨款补助各州用于社区计划、社区服务的训练和研究;协同卫生部、教育部及福利部设立一运作机构,命名为老年行政。此法律条例及修正法,是联邦政府对老人经济救助的基础。它保证了以下十个目标得以实现:①适当的收入;②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③舒适的住宅;④为那些需要机构照料者提供服务;⑤工作的机会;⑥在健康、荣誉与尊严的情况下退休;⑦追求有意义的活动;⑧有效的社区服务;⑨由研究获得知识,以维持或增进老人的健康与幸福,并获得可得的福利;⑩独立自主、自由运用个人的创制,以计划安排他们的生活。

高等教育法。于1965年颁发。规定老人进入大学就读不受年龄限制。同时,高等教育资源和学生奖助法中,有社区服务方案一章,规定老人入学可以给予免费、减费及奖助的优待措施。

成人教育法。于1996年颁发,是美国的国民教育法。规定任何成人免费完成高中教育,老人也包括在内。

职业教育法。在1968年修正。对于社区中有就业意愿的各年龄人口,均给予职业教育、训练机会,并对落后地区的老人进行家庭消费、家政教育及营养教育。此举既增加老人知识,又便于其就业。

国内志愿服务法。于1973年颁发。由美国国内和平团与志愿服务计划演变而来。原规定18岁至80岁的人,均可以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但无薪金,每月仅提供生活费用。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老人补助法,规定72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政府补助,可以获得老人救助。这是对收入不足的老人所作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免使老人生活窘困。

禁止歧视老人法。于1975年颁发。该法源于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旨在预防歧视老年人就业。规定一切雇佣以能力为准,不得因年龄而歧视。雇主、工会及就业辅导机构,如因老人年龄而歧视,应予以惩罚。1975年重加修订并改名为《禁止歧视老人法》,以加强老人福利。此法规定凡属动用政府公款的各种活动、服务,均不得对老人有任何歧视。政府为此拨款,从事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定期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报告,以确保老人的工作权益。该法实施后,导致美国全国性“废止强迫退休”运动发生。运动强调工作人员不得因年龄的理由而退休。终于使美国前总统卡特于1978年4月6日签署一项法案,将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70岁,同时取消联邦公务人员限龄退休的规定。此法案目的在于结束对老人的歧视,制止强迫多数人在70岁前退休。

其他有关老人权益的立法尚多,如财产税的减免、公共交通费用的优待等。一般来说,美国老人主要以老年年金维持其生活,以就业辅导充实其生活,以急难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美国老人福利工作,在短短十余年中,发展迅速。

(四)日本的老年福利制度

日本的老人福利体系十分健全。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老人福利法规完善,行政专业机构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老人福利行政体系。尊老敬老是东方人的传统美德,日本也不例外。日本曾经在1963年通过《老人福祉法》,同年开始实施。该法除附则外,共有五章41条。第一条规定“本法目的,在阐明有关老人福利的本旨,并为保持老人身心健康及生活安定而制定必要措施,以为老人谋福利”。第一章总则,说明该法目的、基本理念、增进老人福利的责任、敬老日的规定与社会工作、福利事务所和保健所等对老人的主要业务。第二章福利措施,规定健康检查、老人医疗费的给付、养老院的收容、老人家庭服务员的职责、增进老人福利事业等。第三章老人福利设施,规定老人福利设施的种类、设置、解散、标准等。第四章费用,规定市镇村的支付、都道县府的支付、代垫代付、都道县府的负担及补助、中央的负担及补助、费用的征收等。第五章细则,规定收费老人院、审查机关、审议请求、实施机关的程序规定、大都市的特例、日本红十字会、损害赔偿的调整等。

1941年日本制定的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至1994年由于范围扩大,改为厚生年金保险,1954年再修正为厚生年金法。此保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年老、残疾、死亡等事故,给予年金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险费的来源由雇主及被保险人缴纳并由政府补助。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项目繁多,有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特别老年年金、残疾年金、遗属年金等,此外还有残疾补助及退职补助金的规定。1959年日本还公布国民年金法,确立了全民年金的体制。该法分为纳费制(国民年金)和免费制(福祉年金)两种。其给付项目较厚生年金多,包括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寡母年金、寡妇年金。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保险是日本年金制度的主体,有90%的保险属于这两种保险中的一种。日本的老人福利行政机构,在中央为厚生省(卫生福利部),下设社会局,分为三课:老人福祉课、老人保健课、保护课(救助课)。与其协作的单位有公共卫生局、医务局、保险局、年金局。其他有关机关为大藏省(财政部)、文部省(教育部)、劳动省(劳工部)、建设省(建设部)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970年,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07%。按照国际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比重中达到7%及以上,此国家或社会即为老龄化国家或者社会。日本在1970年即开始成为老龄化国家。

1994年,日本对其1989年制定的“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作为建设老年人养老机构的政策保证。从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模式。对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保健、医疗服务,按照其需要服务的内容分为访问护理、短期设施护理、日间照料等居家护理和居家保健医疗服务。对于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新黄金计划”加强和充实了以无法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为对象的福利设施。日本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建设各种不同类型的老年住宅,如养老院、护理院、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所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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