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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多层次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技术推广中心、工业技术中心、科技开发应用中心、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加快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共同经验。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相继建立了多层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13]总体上看,大学通过在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建立了多层次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技术推广中心、工业技术中心、科技开发应用中心、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加快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共同经验。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相继建立了多层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一)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是依据国家的特定法律而设立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或获得政府资助而存在的技术转移机构。

国际上有大量的技术转移机构,例如,成立于1974年的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是由700多家联邦实验室及其上级部门组成的全国性技术转让网络组织。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技术转让法》,要求大部分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也加入联合体,旨在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工商企业和大学等提供技术转让信息和经验交流场所。1989年美国实施了《国家竞争力与技术转让法》,随后成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由威灵耶稣大学(Wheeling Jesuit)经营,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每年拨出的700多亿美元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向工业界转移,增强美国工业竞争力。[7]

1971年成立的德国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经过30多年的发展,至今已包含520个技术转移中心,该基金会下设的技术转移中心为企业提供咨询、研究与开发、国际技术转移、在职培训、提供评估报告等多种服务,属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德国政府免税优惠。但众多的技术转移中心则以企业机制运行,高等院校的教授们利用业余时间领导这些中心并对这些中心的经济效益负责。

法国国立技术转移署(ANVAR)是依据法国第67-7号法令于1967年1月3日成立的,支持企业、公共研究部门、大学实验室和法国科研中心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于1993年12月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推广网,调查企业的技术需求,为企业寻找最佳技术合作方,并为委托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基金(PTR),技术推广网的运行经费由技术转移署和大区议会协商共同提供,主要用于网络管理人员的开支及协调管理费用。网络技术服务基金主要由技术转移署提供,部分来自一些大区议会。[8]

英国科技开发中心(CFEOSAT)以非营利的慈善基金机构注册,以公众利益为唯一目标,享受几乎免税的优惠政策,其他公司或机构对它捐款可减免公司税和资本增值税等多种税赋。目前有包括公司、贸易协会、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内的30多个会员(会员按类别缴纳会员费),主要任务是为科技成果寻找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机遇,为企业、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决策者提供信息,组织合作项目,推进科技开发,以实现科技成果的最佳经济效益,但不从具体的技术或产品中获取利益。[9]

(二)高科技园区

高科技园区也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场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8年5月底,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创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工业园区400多个,其中美国有133个,法国53个,英国44个,德国20多个,加拿大18个,澳大利亚18个,意大利和前苏联各11个。[10]

表2-2 世界著名科技工业园区创建年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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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雷朝滋、应刚.中外大学技术转移比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5):45-52。

(三)高校技术转移机构

1907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Cottrell教授建立了一个从事商业行为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公司,以管理自己以及其他学校的专利。1912年开始着手为大学处理专利许可。从此以后,尤其是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后,各研究型大学普遍设立技术转让机构(见表2-3)。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三种运行模式[11]:(1)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威斯康星大学的附属机构,但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Cottrell建立的研究公司(RC)独立于所有大学,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麻省理工学院得六成,RC得四成;(3)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出面申请发明专利,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

表2-3 各国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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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http://www.sgst.cn/xwdt/kjqy/200705/t20070518_82643.htm。

1974年,美国政府又成立了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SUPA),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拓展,SUPA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已经大大超出了原先的“专利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SUPA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简称AUTM),美国各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相应成为AUTM的会员单位。

其他国家也效仿美国,积极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例如,德国和法国的研究型大学纷纷筹建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转移办公室;英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大学则建立起工业联络办公室或企业联系办公室;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成立了“创新与技术转移办公室”[12];日本的一些大学成立了国际产业技术—商务育成中心,其中早稻田大学早在1997年6月就成立了外联推进室。[13]总体上看,大学通过在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面向高校进行技术转移的营利性机构

英国技术集团,其前身是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创建于1949年,由政府支持,主要负责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1981年改名为英国技术集团,不再无偿占有由国家拨款资助的科研成果,并于1991年底,被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风险投资公司买断,成为私有公司。随后,拓宽了业务,与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有关公司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使技术转移全球化。目前该机构的总部设在伦敦,在美国、日本设有分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让评估、申请专利和专利保护、市场开发、专利转让交易、发放技术许可证后的监督以及利益分配等。[14]

法国科技创新与转让有限公司(FIST),于1992年由法国国立技术转移署与海洋开发研究院、农业研究院、航空研究署、原子能总局、建筑科技中心、安全运输研究所、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和数所大学联合成立,公共科研机构可作为董事参与。FIST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自负盈亏。其主要业务是在法国及欧洲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和许可证贸易。[15]

日本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CASTI,1998年9月成立)、东北技术使者(Techno-Arch,1998年11月成立)、关西TLO公司(1998年10月成立)、东京大学“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1998年12月成立)和东京工业大学TLO(1999年9月成立)都以股份制公司运行,采用会员制,开展寻找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筛选、专利代理、信息互惠服务、成果或专利转让、为企业组织研究开发等业务。

(五)经济发展联合体技术转移网络

为创立一个促进跨国技术转移和协同创新服务的泛欧洲平台,欧盟根据欧洲委员会的“研究、技术开发与示范活动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于1995年建立了覆盖整个欧洲的创新驿站(Innovation Relay Center,简称IRC)网络。目前,该网络已包含了遍布于33个国家的70多家创新驿站(国家的数据和创新驿站的数目在不同时间内动态变化)。这些创新驿站借助国际互联网的强大力量,使技术转移以网络化协作方式实现了品牌、服务、管理等多方面的标准化,并提升了技术转移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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