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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罪犯能力的根本途径是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指出:任何能力的发展都是以知识为手段,以螺旋式的运动形态完成的,某种水平的能力所提供的可能性的实现,为高水平能力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鲁宾斯坦所说的能力发展的螺旋式运动形态,即是能力与知识的互相作用——能力推动知识,知识提高能力,如此反复,彼此提升,达到能力的发展和实现。
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四)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

人格改造的最终成果乃在于罪犯的行为改变,我们期望罪犯出现学习文化与技术的行为、勤奋读书的行为、竞争向上的行为、求善利他的行为,合作的行为、爱的行为、关心与尊重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自律的行为、审美求美的行为、文明有礼的行为、自力更生的行为、寻求发展的行为、创造的行为,等等。而这种种我们所期望的行为都是以学习能力、适应能力、爱的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发展为基础的。如何发展罪犯的能力,这是监狱人格改造所面临的一个极其重大的课题。从一定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认为,人格改造是否成功最终体现于罪犯的能力是否能得到发展,能力越发展,则说明人格改造越成功。如果经过服刑生活,罪犯的能力没有任何发展,甚至退化了,那么这将标志着人格改造的失败。在一个缺乏人格改造内容的监狱,罪犯的能力退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监狱本身存在着种种束缚罪犯能力发展的局限性:狭小的空间,单调而封闭的环境,不断重复而缺乏变化的生活、范围极为有限的人际交往、严格的监控、过于简单化的机械重复的劳动生产都将逐渐磨损罪犯的各种能力,如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想象能力、思考能力、创造能力等等。监狱应当对于自身的局限性有明晰而深刻的自我理性认识,并在自我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尽可能克服这一局限。以改造罪犯为宗旨是监狱克服自身局限的根本途径,所以,人格改造的过程也是监狱自我改造的过程。在人格改造的实践中,如何发展罪犯的能力呢?发展罪犯能力的根本途径是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我们对此论述如下:

第一,知识学习是发展罪犯能力的主导。所谓知识学习是个体理解和掌握知识、积累和运用知识的过程。知识学习是以能力为必要前提的,个体学习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知识学习的成效。学习能力越强的人,越能够更迅速、更完全、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积累知识和运用知识。同时,学习能力又必须在知识学习和掌握过程中得到发展,知识学习与能力发展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从罪犯的知识现状分析,大多数罪犯的文化知识程度偏低,由于这是造成其能力难以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所以,知识学习应当成为发展罪犯能力的主导。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看,知识学习也应成为发展能力的主导。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指出:任何能力的发展都是以知识为手段,以螺旋式的运动形态完成的,某种水平的能力所提供的可能性的实现,为高水平能力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86)鲁宾斯坦所说的能力发展的螺旋式运动形态,即是能力与知识的互相作用——能力推动知识,知识提高能力,如此反复,彼此提升,达到能力的发展和实现。苏霍姆林斯基阐明了知识学习的功能和知识的内涵,他指出:“智能是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发展的。但要考虑到‘知识’这个广泛概念的复杂性和多面性。我们认为,第一,知识就是保持在记忆中的基本真理(事实、定理、数据、各种表述、依从关系、对比关系、定义等),它们时刻被运用于生活之中,若不善于运用它们,不善于在必要时从自己的记忆中找出所需要的东西,就无法继续学习、发展智力和进行智力劳动;第二,知识就是对那些无须保存在记忆中的东西的理解能力,是对人类所积累并在书籍中保留下来的那些无穷无尽的瑰宝的利用能力。”(87)所以,知识学习的过程是保存、积累知识的过程,是理解、掌握知识的过程,是开发、运用知识的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重大课题,即如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以知识作为罪犯改造的本体,去改造和发展罪犯的人格。(88)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转变、理性的构建、良心的培育、理想的树立都离不开知识这一人格改造的本体;同样,罪犯能力的发展(包括学习能力、适应能力、爱的能力和创造能力)也离不开知识这一本体。从一定的角度看,人格改造是人格的精神化过程,而人格的精神化过程是以人格的知识化为基础的。现代教育学强调:“就知识与知识体系来看,知识是全面发展的人格的实质性基础。无论心智的、实践的能力抑或坚定的信念与性格资质,离开了知识,就不能发展人格的形式的、心理的特征。毋宁说,所有这些人格特征,都是以关于客观世界的统一的、科学的形象,以知识体系为依据的。”(89)所以,人格改造是以知识改变和发展罪犯人格特征的过程。

第二,社会实践是发展罪犯能力的基础。所谓社会实践,是指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性活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所谓实践,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90)社会实践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四种:生产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科学实验和文学艺术创造。(91)其中,生产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它为基础,其他三种社会实践才能形成和发展。人的能力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能力是潜在的个体特征,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够表现出来;同时,能力也只有在人的活动中才能发展;而社会实践就是人类最重要的活动,因而是人的能力发展的基础所在。恩格斯说过:“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92)由于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不同,因而造成能力上的差异。马克思曾指出由社会分工所造成的个体之间的能力差异:“‘这些十分不同的、看来是使从事各种职业的成年人彼此有所区别的才赋,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93)分工造成个体之间的社会实践内容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造成个体之间能力上的差异。所以,要发展罪犯的能力,就必须使罪犯投入社会实践之中。监狱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呢?应当承认,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它是相对封闭的、与社会隔离的。同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大社会相比,它所能提供的社会实践内容是极其有限的。但是,监狱仍然能为罪犯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实践,使他们的能力得到发展。首先,监狱能够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生产实践是最基本的社会实践,罪犯在生产实践中能够发展自己多方面的能力:生产实践是生产者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过程,由此,罪犯的学习能力能得到发展;生产实践是生产者学会生存、学会竞争、学会发展的过程,由此,罪犯的适应能力能得到发展;生产实践也是生产者之间互相分工又彼此合作、彼此支持的过程,由此,罪犯的爱的能力能得到发展;(94)其二,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因而也存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有些社会关系是有利于监狱的工作目标、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例如,罪犯的各种文化艺术组织、兴趣小组等等),有些社会关系是不利于监狱的工作目标、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例如罪犯亚群体)。因而,对于每一个罪犯来说,都面临着如何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监狱应当善于引导罪犯在处理狱内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践中发展自己的能力,如辨别是非、分清善恶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细心观察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关心和帮助他人的能力,自我控制的能力等。诸如此类的能力都包含于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之内的。(95)其三,监狱也可能组织罪犯进行科学实验。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他行业生产的监狱都可能组织罪犯进行科学实验,如技术革新、种试验田等。狱内的智力开发活动就包含着丰富的科学实验内容。罪犯在智力开发活动中学习各种专业知识、进行创造发明、设计革新项目、进行各种试验、总结成功或失败的经验,由此发展了自己的能力。其四,组织文学和各种艺术创造活动也是监狱能够为罪犯提供的社会实践。在世界各国有不少监狱积极引导和组织罪犯进行小说、散文和诗歌的创作以及绘画、雕塑、文艺演出等等。在这一特殊的社会实践中,罪犯发展了各种能力,如形象思维能力、观察能力、语言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创造能力等。(96)总之,监狱是能够为罪犯提供以发展能力为目的的社会实践的。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监狱对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控制性,它比其他社会机构理当能够有效地把罪犯组织在社会实践之中,从而更有利发展他们的能力。而且,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的趋势使监狱能够借助社会的教育力量开拓狱内罪犯改造的领域,为罪犯提供更丰富的社会实践内容。(97)

第三,注重罪犯人格要素的整体发展。能力是人格世界的要素,它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人格要素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离开了其他人格要素的发展,能力是不可能发展的。特别是人的需要、动机、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情感、意志、理想、信念,对能力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我们难以想象缺乏高层次需要和成就动机的人,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人,缺乏热烈的情感和坚韧的意志的人,缺乏理想的人能够发展自己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注重罪犯人格要素的整体发展,使罪犯的能力发展获得内心世界的基础和主观能动的内驱力。从根本上看,罪犯的能力发展最终必须是罪犯的自我发展,所以,罪犯最终应当成为发展自身能力的主体。而所谓主体,总是具体的;离开了人的需要、动机、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情感、意志、理想、信念等等,主体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抽象概念”了。

第四,在发展罪犯的能力过程中也应当体现分类改造的原则和精神。对罪犯的分类改造不仅体现对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不同道德人格的罪犯、不同气质类型和性格缺陷的罪犯实行不同的人格改造,而且体现于对罪犯的能力发展上——即能力的发展也应当是分类的。由于遗传、教育、社会经历和性别的差异,罪犯的能力存在着种种差异,主要有:(一)能力高低的差异,即智商有高低;(二)能力的类型不同,有的人善于逻辑思维,有的人擅长形象思维;有的人的语言能力较强,有的人的数学能力较强;还有的人具有特殊能力,如音乐能力、美术能力等。诸如此类现象表明,个体之间存在着能力类型的差异;(三)能力发展的时间早晚存在差异,有人早熟,有人晚成。总之,罪犯的能力特征也是应当分类的。在罪犯群体中,大部分人的智商相近,然而也存在智商较高和智商很低的人;由于家庭教育和知识文化程度的差异,罪犯之间存在各种能力发展程度的差异;青少年罪犯同成年罪犯相比具有更大的潜能;男犯和女犯在心理和行为上存在种种差异,在能力特征上也并不相同;有些罪犯具有特殊的能力;如此等等。我们可以从各种角度,并借助智力测验量表,对罪犯的能力进行分类,如智商、知识文化程度、能力类型、潜能和发展可能性大小等。在能力分类的前提下,我们对罪犯的能力发展就能够避免盲目性,加强有效性,避免设置过高或过低的能力发展工作目标。使能力发展工作目标切合罪犯的实际。(98)更重要的是,当一个罪犯具有个性特征的能力得到发现、得到开发、得到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长,由罪犯变成人才,那么,对于这个罪犯来说,就是极其有效、极其深刻的人格改造。因为这种具有个性特征的能力往往是潜在的,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种能力未能得到开发,仿佛深埋于土壤中的明珠,一旦被开发,就会闪射光彩,照亮罪犯的人格世界,他们由此可能形成人格的脊梁——自尊心;由此可能改变对世界和对自我的看法,形成新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由此可能因从情感上感激监狱的培育之恩而使道德良心得到发展;由此可能对将来立足社会、自食其力、寻求发展充满自信,确立了人生的理想;由此可能提升了需要层次,有了精神上的追求(99)在罪犯群体中,有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具有很大的潜能,这些潜能可能发展为各种特殊的能力。监狱在发展罪犯的能力的过程中,应当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造就人才似乎是一个过高的罪犯改造目标,其实不然。监狱的实践已经表明,把一个罪犯直接培养和造就成有专长的人是完全可能的。无论对社会的发展,还是对于罪犯的人格发展这都是最富有教育价值的改造方式。

能力是人格发展的杠杆,发展罪犯的能力是改造其人格、改变其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德国教育家福录培尔在《人的教育》中说过:“启迪智慧是人类的最高目的,是实现人类自决的最高造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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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扎克纪念像》,雕像,(法国)罗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赞扬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是“社会百科全书”。《人间喜剧》包括90多部小说,塑造了2 400个人物。人格的个性特点之丰富多彩,人的内心世界之复杂多变,人性的优点与缺陷,在巴尔扎克笔下栩栩如生。罗丹反复研究如何用艺术表现这位伟大作家,最后选择他在夜深人静时写作,利用间隙穿着宽松的睡袍独自踱步时的神态。

【注释】

(1)(日)西田畿多郎:《善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7页。

(2)关于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请参见第五章里我对黑格尔的援引。

(3)陈仲庚等编著:《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48页。

(4)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09页。

(5)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在不同的民族中,由于文化的差异,对行为的善恶分类也并不相同,在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中是善的行为,在另一个时代或另一个民族中可能是恶的行为。例如,在中国封建时代倡导寡妇终身守节的行为,当时被认为是符合礼教的善行,今天来看则是摧残妇女的恶行。此外,人类的大量行为是“中性”的,不能一目了然地判断其善恶,但只要对他人和社会无害,就可归入善行。

(6)在这里,对罪犯的改恶从善所作的层次分析是为了表明:改恶从善作为行为的转变,在不同的罪犯那里,深刻程度是不同的。但现实生活现象比理论分析要复杂得多。在现实生活中,“改恶”和“从善”往往是同时发展的。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5页。

(8)(德)歌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2页。

(9)狱内有些罪犯所形成的是表面的、肤浅的自我发展行为,其行为动机或是为了迎合监狱的要求,或是为了消磨漫长的铁窗光阴,或是出于从众心理,或是为了得到奖励,等等。总之,具有消极被动的特征。但即使是表面、肤浅的自我发展行为,也具有其价值,应当得到肯定,因为它可能向真正的自我发展行为发展。

(10)(前苏)苏霍姆林斯基:《学生的精神世界》,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

(11)1997年11月27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提篮桥监狱隆重召开“第五届上海市服刑人员智力开发暨‘十佳’劳动标兵表彰大会”。在会上,提篮桥监狱的犯人石某和青浦监狱的犯人戴某代表服刑人员作了发言。他们都是在生产技术革新上作出贡献的犯人。值得注意的是,石某原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文盲),而戴某只有初小文化。戴说:“过去总认为发明、革新那是工程师的事,是要有学问的,再看看自己只是一个初小文化的人,连封象样的家信都写不好。”当他有了发明创造以后,他说:“大家都看到了结合生产实践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其实并不是那么的深不可测,并不只是工程师们的专利,我们也能搞革新,我们也能搞发明。”

(12)中央教育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编译:《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9页。

(13)根据我在狱内的观察和调查研究,那些内心真正忏悔、不愿重新犯罪的罪犯才可能安心学习、积极劳动,希望掌握一技之长,能够立足社会;而那些并不忏悔、甚至决心重新犯罪的罪犯对学习缺乏兴趣,他们劳动消极,对狱内的教育改造消极应付,缺乏理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14)趋乐避苦乃人之本性,刑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惩罚使罪犯产生畏惧之心不敢重新犯罪。有刑罚学者曾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就某市1983年度发生的52起犯罪未遂与中止案件作过定量分析,发现有34起是由于犯罪人畏惧刑罚所致。”(参见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5)在这里,我顺便对罪犯的重新犯罪与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的关系作一简略的探讨。在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研究领域中,人们往往把罪犯刑满回归社会以后是否重新犯罪作为衡量监狱教育改造质量高低的唯一尺度:若重新犯罪率高则说明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低;反之,重新犯罪率低,则说明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高。这其实是比较简单化的、偏面的观点。我并不否认重新犯罪率是判断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依据。但是,它只能是一个方面的依据,绝不是全部依据。罪犯回归社会以后是否重新犯罪取决于多方面的、复杂的因素,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如何,仅仅是其中一个因素。社会环境如何(如社会风气、罪犯的家庭、经济、就业等情况)都对罪犯是否重新犯罪产生影响。事实是:有的罪犯在回归社会前,其人格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在不良社会因素的刺激下,又重新犯罪了。有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人格并没有得到什么改造,但回归社会后,也并没有重新犯罪。所以,重新犯罪与改造质量这两者的关系是复杂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单一的。所以,我主张用“行为改变”这一概念代替“不重新犯罪”作为衡量监狱改造质量的尺度。“行为改变”这一概念包含了“不重新犯罪”,但“行为改变”的内涵要丰富得多。这样,我们就避免了简单化和形而上学。

(16)陈仲庚等编著:《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17)(美)波林:《实验心理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37页。

(18)(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5—256页。

(19)(美)波林:《实验心理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36页。

(20)(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页。

(21)同上,第260页。

(22)同上。

(23)强化这一概念“泛指施用一定刺激增强有机体习得的刺激一反应联结强度或增加其反应出现频率的过程。”(《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33页。)斯金纳认为强化主要可分成三种:第一,正强化。某一行为如果会带来使行为者感到愉快和满足的东西(如食物、金钱、荣誉、爱等),行为者就会倾向于重复这一行为;第二,负强化。某一行为会消除使行为人感到不快和厌恶的东西(如噪声、严寒、酷热、电击、责骂等),行为人也会倾向于重复这一行为;第三,惩罚。某一行为如果会带来使行为者不愉快的东西或者会取消使行为者愉快的东西,行为者就会倾向于终止或避免重复这一行为。([美]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中译者序,第5页。)

(24)(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5页。

(25)同上书,第294页。

(26)(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4页。

(27)在近代监狱史上,累进处遇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上半叶的澳大利亚,在19世纪中叶爱尔兰得到完善。这一制度由于对罪犯的改造行为能产生积极影响而被世界各国监狱所采用。在目前的中国监狱所普遍实行的分级管理,其实质就是累进处遇制。中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其中包含了对罪犯的分级管理,即对改造表现不同的罪犯给予不同的处遇。

(28)监狱给予罪犯的正强化包含丰富的内容,如提高生活标准、增加文娱活动的时间、给予宽松的管理、创造良好的亲属接见条件、给予记功表扬等等,因为这些处遇会给罪犯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监狱给予罪犯的负强化则主要体现于减刑和假释,因为减刑和假释会提早消除使罪犯感到痛苦和不快的服刑生活,早日获得自由。监狱给予罪犯的惩罚也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于限制自由。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页。

(31)(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5页。

(32)斯金纳设计出著名的“斯金纳箱”作为研究动物(如鸽子、老鼠)行为的装置。通过实验,他发现,塑造动物行为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如果一个操作发生以后,接着给予强化刺激,其强度就会增加。练习固然重要,关键在于强化,通过强化,我们塑造了想要得到的反应,控制了动物的行为。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由此而来。

(33)高觉敷主编:《西方心理学的新发展》,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页。

(34)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9—190页。

(35)人与环境的关系应当高于动物与环境的关系。人同动物一样,固然有顺应环境的一面,但人高于动物之处在于人具有自己的人格结构,能认识和改造环境。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提出自己对人格的著名定义,认为“人格是个体内部决定其独特地顺应环境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后来,他修正了这个定义,认为“人格是个体内部决定其特征性行为和思想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这一修正是为了避免“顺应环境”一词的过分的生物学意义。(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

(36)参见高地血:《歪曲形态论—犯罪心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7—159页。

(37)参见叶奕乾等:《个性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44页。

(39)(美)索里等:《教育心理学》,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84页。

(40)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人都有性格缺陷,许多性格缺陷如果不损害整个人格的健康发展,就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它们同样构成人的个性,使一个人不同于另一个人。有人急躁,有人懦弱,有人吝啬,有人粗心,有人不拘小节,有人固执,有人鲁莽,等等。正是由于这类性格缺陷才形成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

(41)(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116页。

(42)(捷)夸美纽斯等著:《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155页。

(43)《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56页。

(44)不少诈骗犯在狱内仍然难改恶习,张口就是假话,似乎不假思索,有时,连他们自己也感到惊奇,实乃习惯成自然。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曾有一个惯窃罪犯,偷盗成性,哪一天不偷盗,浑身上下不舒服。但狱内管理严格,偷盗困难,他就把操场上的石块、砖块偷偷取回藏在床底下,以保持偷盗的习惯。

(45)监狱中断罪犯的不良习惯并不是彻底的,而是相对意义上而言的。罪犯的许多不良习惯在狱内仍然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如盗窃、赌博、诈骗、吸毒等。

(46)中国监狱在通过严格的狱政管理养成罪犯良好的生活习惯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大多数监狱中,罪犯的生活劳动和学习制度都是严格的,每一天的生活都很有规律,由此,罪犯能逐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中国监狱里,环境整洁、纪律严明、工作有序,折射了对罪犯行为习惯养成的巨大的成效。不少监狱对罪犯实行的分类管理也具有行为习惯的养成作用。所谓分类管理,即针对某一类罪犯特有的不良行为习惯实行有针对性的严格管理。例如,盗窃犯有偷盗的不良行为习惯,监管人员针对这一特点对盗窃犯进行分类管理,若发现在狱内继续偷盗,则加重处罚,若盗窃犯有拾金不昧的行为,则加重奖励。使盗窃犯改变偷盗的习惯。对于打架斗殴、犯伤害罪的暴力犯则实行另一种管理,若在狱内继续放纵自己、打架斗殴,则加重处罚,若能遵守纪律、控制自己,或者制止别人的暴力行为,则给予重奖。所以,分类管理是对罪犯分类改造的有机组成部分。

(47)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盗窃犯分类改造课题组在《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的内涵是当前盗窃犯分类改造的深化方向》这一研究报告中介绍说,在对盗窃犯进行集体意识教育中,他们结合生产劳动的实际内容,不但讲解了在生产过程的工序之间、人际之间的是否配合协调,将直接影响产量、质量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着重引导他们认识个人生活发展必须依赖于集体、社会的道理。要求罪犯学会尊重他人、爱护集体。

(48)(英)培根:《培根论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版,第10页。

(49)(前苏)高尔基:《高尔基文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至1985年版,第176页。

(50)同上,第181页。

(51)上海市许多监狱者积极在罪犯中开展读书活动,成效显著。例如,周浦监狱被上海市评为“中华读书活动”的先进单位。

(52)中国监狱对日本战犯的改造中包含了性格改造,不少性格残忍的战犯恢复了人性。这一性格改造之所以成功,原因之一是中国监狱对日本战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

(53)“小官司”是上海籍犯人对狱内受他人欺压的一种比喻性概括,它相对于“大官司”而言。“大官司”指由法院判决所决定的服刑,“小官司”指在受服刑之苦之中还受其他犯人的欺压之苦。在犯人中流传着一句话:“大官司好吃,小官司难熬。”

(54)参见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0页。

(55)根据我在狱内的调查和观察,犯人对监管人员的一举一动极为关注,不少犯人还细心研究每一个监管人员的脾气、性格、爱好,并常常私下议论。狱内空间狭小,生活单调,导致犯人关注监管人员,同时,他们也希望了解监管人员,因为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他们的前途。

(56)在第三章探讨“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时,我就能力和智力的关系作过说明。有人把智力归属于能力之中;有人把能力归属于智力之中。能力的发展与智力的发展是相近的概念。

(57)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因为能力也可能与行为分离,能力不仅通过人的外显活动表现,而且通过人的内在活动(即心理活动)表现。人的思维活动同样证实人的能力——即思维能力。但从最终结果看,思维活动终究要转化为外显的行为,如创造、写作、工程设计等等。

(58)参见叶奕乾等:《个性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页。

(59)(前苏)高尔基《论文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40页。

(60)(美)西奥多·W·舒尔茨:《教育的经济价值》,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61)(前苏)苏霍姆林斯基:《论智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页。

(62)邵瑞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页。

(63)“学习”这个概念并不仅仅与人格的发展相联系,人格的退化过程也可以是一种学习过程,美国犯罪学研究中的“犯罪学习理论”认为犯罪是学习的结果。在这里我是从人格改造的角度采用“学习”这个概念的。

(64)钟启泉编译:《现代学科教育学论析》,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

(65)邵端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4页。

(66)同上,第35—36页。

(67)叶奕乾等:《个性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5页。②邵端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68)《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43页。

(69)邵瑞瑞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70)(德)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71)从卡西尔对人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把罪犯看作一个符号贫乏的群体。在中国监狱的在押犯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占三分之二以上。有的罪犯缺乏道德观念的“符号”,有的罪犯缺乏法律意识的“符号”,有的罪犯缺乏自我的心理调节的“符号”,有的罪犯缺乏科学的“符号”,诸如此类的符号贫乏都可能导致他们对环境的不适应,以至于犯罪。

(72)自爱似乎是一种不学而会的本能。其实不然,自爱固然以人的自我保存本能为基础,但是,自爱主要是一种由社会文化所塑就的能力,自爱的人懂得如何生存和发展,而且能从自爱推及到他。许多罪犯是缺乏自爱能力的人。

(73)赵祥麟主编:《外国教育家评传》第三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74)(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47页。

(75)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三大队是累犯、惯犯集中关押的地方。在那里,我曾查阅一些累犯、惯犯的档案,并与其中一些人交谈过。他们中的不少人在少年时代就开始进监狱,或者被劳动教养过,以后就多次被判刑。有的罪犯在监狱里度过了他们人生的大部分时间,也有的罪犯已不感到刑罚之苦,习以为常。这实在是一种不幸。

(76)(德)叔本华:《意欲与人生之间的痛苦——叔本华随笔和箴言集》,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8年版,第109页。

(77)教育心理学家认为,创造性这个术语作名词时,通常指某种能力;作形容词时,其意义是“具有创造性质的”。(参见邵瑞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78)邵端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

(79)邵端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

(8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81)上海市监狱工作管理局的智力开发活动首先是在有知识、有技术的罪犯中开展的。激发这类罪犯的创造发明积极性、带动其他罪犯的技术革新,然后推广普及。

(82)1997年,上海市监狱工作管理局在狱内智力开发活动中评出“十佳”劳动标兵。这十名罪犯在智力开发中有过创造性的工作或技术革新成果。从文化程度分析,这十名罪犯中,大专文化2名;初中文化5名;小学文化2名;初小文化1名。文化程度总体上偏低。他们的典型事例表明,对文化程度偏低的罪犯进行智力开发是可能的,是富有教育改造价值的。

(83)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的副研究员林明崖女士对监狱的智力开发作了大量的、系统的研究,把罪犯的犯罪能力转化为创造能力是她在研究中率先提出来的观点。她引证的第一个典型事例是台湾著名的汽车大盗马嘉利。马从14岁开始进出感化院、看守所、监狱,多达12次,坐牢时间长达10年,他的犯罪能力很强,5年内偷盗汽车两千多辆。但他后来成为研制汽车防盗器材的专家,热衷为社会服务。(参见《海峡两岸》1993年第1期)

(84)上海市监狱工作管理局在狱内智力开发活动中把罪犯分成三个层次,分别提出智力开发的目标。第一层次是文化和知识比较高的罪犯,智力开发的目标是科技开发、创造发明;第二层次是文化不高,但有技术特长的罪犯,智力开发的目标是结合生产进行技术革新;第三层次是既无文化又无技术的罪犯,智力开发的目标是学知识、学科学、学文化、学做人,争当劳动标兵。

(85)在智力开发过程中,这类成功项目是不少的。上海市监狱的罪犯所发明的科技成果有:三相电力自动控制器、装于日光灯脚内的电子镇流器、海上救生设备用逆向反光材料、高拉伸反光膜、三码汉字形输入法,等等。上述项目荣获96年上海优秀发明十年成就金奖。

(86)转引自高玉祥:《个性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197页。

(87)(前苏)穆欣编:《瓦·阿·苏霍姆林斯基论智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88)“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而言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其最主要的特征是网络化为载体,以知识为基础,并以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知识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知识经济一词出自于对知识和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认识,知识历来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经济密切依赖于知识的生产、传输和运用的事实今天已经非常明显。”(参见远见编译:《巨人论谈知识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89)钟启泉编译:《现代学科教育学论析》,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90)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2页。

(91)社会实践可以分成几种,不少哲学家认为是三种,即生产实践、处理社会关系实践和科学实验。(参见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3—204页。)我认为,文学艺术创造活动未能包括在上述三种社会实践中,但它不是生产实践,也不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更不是科学实验。然而,它也是一种社会实践。当列宁说:“文学事业应当成为无产阶级总的事业的一部分”时(《列宁选集》,第1卷,第647页),他是把文学艺术创造当成社会实践的。

(9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1页。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0页。

(94)中国监狱高度重视劳动生产实践对罪犯的改造作用,以至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劳动改造”是“监狱”的同义词。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监狱是不能够脱离劳动生产的。一旦脱离了劳动生产,监狱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实践内容。而离开了社会实践,罪犯的能力将逐渐退化。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不重视劳动生产的监狱是难以改造罪犯的。

(95)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注重对罪犯进行如何处理狱内人际关系的教育,监管人员以丰富生动的狱内人际关系现实材料为例子,教育罪犯如何认识人际关系,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如何把握自己,如何调节情绪,等等。这其实是引导罪犯在处理人际关系的实践中发展自己的能力。

(96)我在中国和美国的监狱里都欣赏过罪犯的艺术作品,由于作者在入狱前不会创作,因此,这些艺术作品标志着他们的能力发展。

(97)监狱的开放式处遇形态有利于为罪犯提供更多的社会实践内容,美国的中途之家及释放前辅导中心、英国的开放舍制度,法国的半自由制度都使罪犯能够走出监狱,在社会从事工作。有利于克服监狱本身的局限,使罪犯适应社会生活。

(98)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实验大队在对罪犯实行分类教育时,曾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和学习能力分别编班,效果比较好。

(99)在监狱的罪犯改造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些罪犯(特别是青少年)具有某种特殊的才能,如音乐能力、美术能力、数学能力、语言能力、创造能力等等。这些能力一旦被开发出来成为专长,这些罪犯的人格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1989年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为研究监狱文化建设而进行调查时,发现和积累了不少这样的典型事例。在国外监狱也有不少这样的典型事例,有的矫正人员别出心裁地把一些爱打架斗殴的青少年培养成拳击运动员,很快改变了这些犯罪青少年的人格形象,这也是以开发特殊才能为前提的。

(100)(捷)夸美纽斯等著:《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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