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对公正的认识

对公正的认识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对于公正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梭伦的政治实践。合法意味着维护城邦的共同利益,均等意味着平等分配共同的利益。公正是履行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公正就是不履行契约。通过个体权利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构成了社会正当性的基础。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了巨著《正义论》,使公正成为20世纪下半叶最具有争议的政治哲学主题。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公民基于正义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任

一、对公正的认识

西方对于公正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梭伦(Solon)的政治实践。梭伦生活的时代,雅典的贫富差距极大,穷人和富人之间争吵十分激烈,其他政客对解决这一问题都无能为力,梭伦执政后,认为无论偏于穷人还是偏于富人,都无法解决这一争端,于是,他坚持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做到“不偏不倚”。他认为,社会的纷争源于富人的贪婪,因此他要求富人压制他们的欲望,同时给平民以扶持。不过,他对平民的扶持只限于给其自由的,而不给其财富,因为财富是靠个人努力获得的,只有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富才是应得的,别人的财产不可以以不正义的手段去侵犯。所以,梭伦实践的公正就是“得一个人的应得”,这奠定了西方对公正认识的根基。

(一)西方政治哲学对公正的不同认识

1.古代思想家对公正的认识:作为一种美德

公正是一种“应得”,但应得的不是“恶”,而是“善”。所以,古希腊思想家在一个人应得其“善”的意义上认识公正。

苏格拉底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情就足以证明其正义”。[36]不义的事情,就是不应该的事情,是不合乎善的事情。行正义之事就是按照善的要求去行善事,“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善是苏格拉底哲学的核心。在他看来,善是人们一切行为的目的,是生活的唯一准则,也是最高的道德价值。正义是善的一种,正义之人是具有善的美德的人,正义的生活是一种善的生活,善行也因此是正义的行为。

苏格拉底的“正义即善”开了美德正义观的先河。柏拉图沿着这一方向,把正义的美德系统化,并扩充到城邦的社会生活中。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应有的美德,正义之于个人就在于人的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谐有序,“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该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37]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分为三类:理性、激情和欲望,并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分别适合于成为哲学王、军人和劳动者。对个人来说,人的内心的理性、情感与欲望实现了和谐统一,并且寻找到适合自己的最好的发展,个人因此就是正义的。对城邦来说,三个等级的社会成员哲学王、军人和劳动者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人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城邦也因此就成为正义的。

作为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依然在德性的基础上认识公正。他指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是未加分化的,而且是对待他人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38]公正不同于私己的德性,它存在于和他人的关系中。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候,合法和均等就是公正,违法和不均就是不公正。合法意味着维护城邦的共同利益,均等意味着平等分配共同的利益。所以,亚里士多德把公正作为“政治上的最大的善”,“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39]

2.近代思想家对公正的认识:基于权利、自由与平等

与古希腊思想家在伦理道德层面理解公正不同,近代思想家以自然法的理论理解公正,基于人的自然权利以及权利的平等与自由认识公正的必要性和意义。在近代思想家看来,自然权利以及由自然权利衍生的一切权利都是人人平等的,保护这些自然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自然权利的平等,是国家的法律和权利制度的公正选择。“权利制度就使这个法律社会的成员们的生活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客观的正义性或合法性,并且维护着这种客观的正义性和合法性。”[40]所以,人的自然权利的平等以及维护这种平等的社会契约成为近代公正观的最基本的依据。

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对公正的诉求,也没有什么公正与不公正。但在契约维系的国家中,忠于契约的原则是所有公正与不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履行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公正就是不履行契约。所有对他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源于契约。霍布斯认为,“恰当理解分配的正义是裁决者的公正,不在于依照每个人的美德与恶行成比例进行分配,而是公平地对待所有人”。[41]之所以要公平地对待所有人,因为“我们天生平等,谁也不应为自己获取比他应允给别人的权利更大的权利,除非他是通过协议获得这种权利的”。[42]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民主政府在于保护人民平等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政府成为仲裁人,“它通过固定下来持久不变的、一视同仁的规章和从共同体那里来的执行那些规章的权威来决断一切就权力问题在那个社会的任何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所有分歧,并用法律所建立的刑罚去惩罚任何社会成员所犯的反对那个社会的那些罪行”。[43]这样的民主政府恰是公民社会的需要,这样的政府所维持的社会,也因此成为公正的社会,因为公正就是使人人具有平等的权利。

卢梭认为,人们依靠社会契约建立了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必须有活动和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像“公意”一样,法律必须是一般性的,而不是某个人的。古代社会的法律是靠镇压而实施的,卢梭认为,公民社会的法律需要的是道德的支持。公民社会要成为公正的共同体,在其中的个人就需要为了整体的利益而放弃他们自己的自私欲望。而在卢梭看来,道德不是别的,就是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所以,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公民社会是公正的社会,也是道德的王国。个人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虽然依靠契约、法律保证,但根本上靠个人的道德,因为公民的社会不是强权社会,而是平等的社会。

总之,近代社会个人独立性的发展,追求权利的平等和自由,成为近代公正的主要内涵。通过个体权利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构成了社会正当性的基础。公正的社会是一个尊重个人,保障权利人人平等和自由的社会。通过近代思想家的努力,自由、平等、权利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公正的主题与核心。

3.罗尔斯:作为平等的公正

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了巨著《正义论》,使公正成为20世纪下半叶最具有争议的政治哲学主题。如同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代的正义理论离不开罗尔斯,无论是同意罗尔斯的理论,还是通过反对罗尔斯建立自己的理论,都是基于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思考与评判。

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的首要价值。他说,一种制度,无论多么有序和有效,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他反对19世纪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为了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认为这是不正义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公民基于正义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任何理由都无法剥夺的。

罗尔斯承继了近代权利、自由、平等的公正思想,把正义定位于一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44]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诉诸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所以,他的正义论被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所有的社会益品——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益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5]在罗尔斯看来,公正意味着平等,所有的生活益品原则上都应该平等地分配。自由、机会、自尊可以完全实现平等地分配,对于收入和财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分配的,也要有利于每一个人,特别是社会的最不利者。据此,罗尔斯通过一系列的复杂论证,提出了公正的原则:

(1)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个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之安排相容的、完全足够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安排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二是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46]

罗尔斯还提出了诸原则间的优先性问题: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优先):诸正义原则要以词典式序列进行排列,这样,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

第二优先原则(正义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使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平机会要优先于差别原则。[47]

这两个原则及其词典式排列顺序是罗尔斯对公正问题的回答,集中反映了他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目的是保证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目的是保证所有人在获取公共职位中的机会平等,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分配收入和社会的财富,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对社会最不利者要通过补偿实现最后的平等,这是通过不平等的分配方法实现结果的平等。自由平等的原则要先于机会公平的原则,机会公平的原则要先于差别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一个根本原则,即自由只能为更大的自由才能被限制。自由是首位的、机会平等也先于差别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只停留在自由和机会这个层面。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平等,不仅追求自由、权利、机会的平等,而且努力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平等。不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通过差别原则实现结果上的平等。它不同于之前西方主流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观念,因为权利和机会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罗尔斯不仅主张权利和机会的形式平等,更注重结果的实质平等。为了缩小差距,实现实质的结果平等,可以实现不平等的差别原则加以调整。

4.诺齐克:作为权利的公正

虽然自由与平等同等重要,但罗尔斯认为,如果没有平等,自由只是形式的、空洞的,所以,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具有平等主义倾向。与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主义不同,诺齐克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他坚持自由高于平等,权利高于一切。个人拥有的权利,不能为了其他任何的利益对其加以侵犯。1974年,诺齐克发表了它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该书中,他系统建构了一套与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相抗衡的正义理论——“正义即权利”理论。

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就具备持有某种物品的资格,因此他持有这种物品就是公正的,任何人包括国家都无权剥夺他的持有物。国家只能是“守夜人”式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的权利”。“国家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某些公民援助其他公民,也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48]

诺齐克反对“分配正义”的观念,因为分配正义主张一种再分配。他认为,只要个人的持有是有权利的、有资格的,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以任何理由对其持有进行再分配,是对其合理持有的剥夺,是不公正的。所以,诺齐克将其分配理论称为“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资格理论的核心是“持有正义”(justice of holdings)。“持有”即人们所拥有的物品,持有是否正义依赖于人们对所拥有的东西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如果人们对所拥有的东西有正当的权利,那么持有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所以,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49]他把这一纲领具体化为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即对一种持有某种资格的人,他对这种持有是有权利的;(2)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某人对某所持有的资格合法转让给他人,他人对这种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两个原则的重复使用,否则,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只要财产的最初的获取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即起点的正义),而且财产的转让也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即过程的正义),那么最终的财产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即持有的正义),由此所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公正理论的核心是捍卫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公正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一个人对其持有的一切东西,只要其是合法拥有,包括初始获得中的合法以及转让过程中的合法,其持有就是公正的。即使是国家也无权干预建立在这种正义原则上的个人财产。因此国家只能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超越这一界限的现代的干预主义国家是对个人的财产权利的侵犯,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

明星张伯伦的收入

我们现在假定一种分配状态D1,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得到了等量的财产,而且是按照某一认可的标准给予的。现在再假设张伯伦是某一个球队想要的篮球明星,他球技精湛,能吸引很多门票。张伯伦和这个想要他的球队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在国内的每场比赛中,从每张门票的票价中抽25美分给他。这样,一个赛季下来,有100万人观看了张伯伦的比赛,张伯伦由此得到了25万美元。如此一来,他的收入和其他人的收入就产生了很大的差距,平等的分配状态D1就变成了不平等的分配状态D2。但人们是自愿转让了他们在D1平等状态下的部分资源,这符合转让的公正原则,因此,张伯伦的收入也是公正的。我们不能以课税的形式剥夺张伯伦的合法收入以补贴残障者的生活。

5.德沃金:第三条道路

罗尔斯与诺齐克可以代表自由主义的两个极端。罗尔斯主张公正就是平等,为了平等可以再分配个人的权利及其拥有,他忽视了个人的差异与责任。诺齐克主张公正就是权利,主张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忽视了国家对待每个人的平等责任。超越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德沃金(R.Dworkin)提出了“资源平等”的第三条道路。

从总体上看,德沃金偏向于罗尔斯,重视平等的价值,他把“平等”看做政府“至上的美德”,主张通过“保险”、“税收”实行一种再分配的正义,这一点他与诺齐克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他又主张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主张通过“拍卖”,满足所有人的意愿。在后一点上,他又与诺齐克保持了一致。

德沃金认为,任何一种平等理论都必须遵循两个重要的伦理学原则。第一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由于每个人的人生意义同等重要,它就要求政府应平等对待每个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关切和尊重。第二是个人责任原则。即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但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50]第一个原则是德沃金的核心思想,他把平等称为“至上的美德”。在德沃金看来,以前和现在绝大多数的平等理论都只满足第一个原则而忽略了第二个原则。德沃金把只满足第一个原则的平等统称为“福利平等”。罗尔斯的结果平等理论就是一种典型的福利平等理论。因为结果平等要求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平等,国家或社会都应该通过差别原则补偿或倾斜加以解决。从结果平等所蕴含的意义,人们不难发现,它忽略了伦理学的第二个原则,即个人在平等中的责任原则。

德沃金认为,造成不平等的因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来自于罗尔斯所说的自然禀赋的偶然性和社会文化的任意性;主观方面来自于个人不努力工作、懒惰以及其他选择等。如果不平等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那么国家和社会必须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加以解决;但如果不平等是由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就不应该由国家和社会来解决,而应该由个人来承担。罗尔斯的结果平等没有关注到个人因素的作用,只一味强调国家保证社会成员的平等。显然,它有违于道德的个人责任原则。

德沃金也批评了起点平等论。虽然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依照权利拥有的东西是公正的,但从结果上看,无法消除其差距,而造成这种差距的因素是偶然的、不应得的,所以,这种差距也是不公正的。

按照德沃金的分析,国家和社会要对公民平等的生活赋有责任,要保证公民的命运不受其他条件——公民的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但同时还得努力使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作出的选择密切相关。所以,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既为自由选择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又为解决不平等的自然天赋等客观因素提供了原则性的标准,它真正地体现了平等的两个伦理学原则。

德沃金提出了“拍卖”与“保险”相结合的方案。“拍卖”体现着起点的平等,使每个人有着平等的开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既体现着权利的平等,又体现着个人的选择。但拍卖结束后,进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后,就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德沃金所强调的资源平等,不仅要保证起点的平等,还要贯穿于分配的始终。因此,对于生活中由于运气、残障和个人天赋等所造成的不平等,德沃金又提出了“保险”方案,保险就是要对“拍卖”所造成的不平等进行补贴。可以说,“拍卖”体现了个人的选择与起点的平等,“保险”维持了整个过程中的资源平等。如果没有“保险”方案,无法解决实际生产和消费中的不平等,“拍卖”就成了诺齐克权利公正的结果;如果没有“拍卖”,只有“保险”,就可能成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结果。德沃金试图通过“拍卖”与“保险”的方案,超越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对立。

6.社群主义:回归德性的公正

20世纪70年代,对于公正的争论主要发生在自由主义内部,如在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之间。到了20世纪80年代,对公正的争论则主要是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80年代,麦金泰尔(Alasdair Mac Intyre)、桑德尔(Michael Sandel)、泰勒(Charles Taylor)、沃尔泽(Michael Walzer)等对自由主义发起了批判,他们虽然主张各异,但在批判自由主义的“个人”、“自我”,建立社群及其成员资格的意义上,都可以称为社群主义。社群主义通过重塑被自由主义忽略的社群价值,对正义与善及其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重建,提出了社群主义的“德性公正论”。

自由主义的公正建基于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人与人之间是单子式的、孤立的,他们是靠一种公正的社会契约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人与人之间不是单子式的,而是共生共在的。每个人都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共同体与他们相互融入,共同体的目标就是成员的目标。他们因为目标的共同、利益的共在,而结成一体的关系,维持他们关系的不是冷冰冰的社会契约,而是他们对共同体的认同和美德。桑德尔指出,如果“把人类的仁慈或者自然的施予提高到足够的程度,正义将失去用武之地,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些更高的美德,更有价值的祝福”。[51]所以,对公正的关注越多,就越反映出道德状况的恶化。如果人与人之间充满着仁慈和爱,公正就完全无用了。只有在缺乏这种高贵的美德时,公正才能存在。因为我们需要用公正的制度约束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弥补仁慈与关爱的美德的缺乏。当然,这里所说的公正,专指以追逐个人权利为目的外在的规则公正。

自由主义主张的是一种外部的规则公正,规则公正基于个人权利的立场,倡导“权利优先于善并独立于善”。但在麦金泰尔看来,“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有意义”。[52]一个人“遵守正义规则,但却可能是一个仅仅是出于害怕惩罚而遵守这些规则的不正义的人”。[53]公正首要的不是外在的规则与制度,而是一种内在于人的遵守公正规则的德性。他承继了古希腊的“正义即美德”的传统,认为“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对于按优秀善来定义的正义来说,作为一种个体美德的正义,是在撇开并先于强制性正义规则的确立的情况下被定义的。”[54]规则公正只能强制约束人的行为,但无法约束人的内心。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规则。规则公正应该后于德性公正,德性公正才是人类社会公正的基础。麦金泰尔把人类的美德与实践的合理性作为正义理论的重心,认为正义在根本上是对人类美德的追寻。社会公正在根本上应该建基于德性公正基础之上。

之所以自由主义坚持“权利优先”,社群主义坚持“德性优先”,是因为它们对人性的看法不同。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无牵无挂”的自我,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益的纷争,没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社群主义中的每个人都属于共同体中的一员,我不仅是“我”,也属于“我们”。自由主义中人与人依靠契约、规范生活,“规则正义”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社群主义依靠对公共善的维持生活,人与人之间不是纷争,而是有共同的目标、认同、德性,所以,他们需要的不是规则正义,而是德性的正义。正义作为个人的德性,由于个人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的正义德性受公共善的制约和规导。因此,德性的正义根本而言就是社群的公共善或公共利益。

在自由主义看来,权利独立并优先于善,人与人之间靠契约生活,道德被边缘化。但在社群主义看来,人与人之间靠公共善而生活,德性优先于权利,个人的权利受公共善的限制而退居其次。因此,社群主义不是不要规则公正,而是规则公正要以德性公正为基础,主张德性优先于权利,回归古希腊时代正义的德性传统。

(二)对公正认识的总结

“公正”、“公平”、“正义”是一组意义相近的词,不少学者使用时几乎没有区分,至少认为共性大于区别。这里,我们把公正看做公平和正义的有机统一,正义是其价值指向,公平是其分配工具。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语境中,公正的侧重点不同,或者侧重于正义,或者侧重于公平。

就上述西方哲学家对公正的认识而言,大致可以归结为“作为德性的公正”和“作为利益分配规则的公正”两个方面,前者的侧重点在正义,后者的侧重点在公平。

第一,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德性,是人类对善的永恒追求,具有普遍性、绝对性。作为一种理念,公正是以正义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观念化的正义理念和价值追求。正义是公正的价值指向,是人类至善的追求。正义的核心就是把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和解放以及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作为根本,并以此作为最高原则对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生活世界进行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审视与评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领域受不同的哲学观的影响,公正可以采取不同的制度,但任何公正的制度,必须符合正义的价值追求。这就是把“人作为目的”,捍卫人的尊严和权利,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促进人的自由和解放,敢于和违背人的尊严和权利的社会丑恶进行不懈的斗争。人类为正义而斗争,正义是绝对的价值,是普遍的善。任何社会的发展、个体的发展,都必须把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做正义之人,行正义之事,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

第二,公正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制度,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公正作为一种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因为一方面人类需要社会合作,人与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个体的利己性,使社会成员之间又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所以,维护社会的公共性,合理分配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需要一个公正的制度。而公正本身指向利益的公平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是对社会利益的均衡分配,其核心是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社会成员的和谐共在生存和更好地发展”。[55]

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56]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公平”,就是作为一种制度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经济的分配制度,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所以,公正随着时代的变化、阶级的变化而变化。公正作为一种制度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人们对怎么分配才是公平的认识不同,导致公正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具有不同的要求。虽然都认可公平分配就是“得其应得”,但罗尔斯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谈“得其应得”,诺齐克站在强势的立场上谈“得起应得”,导致了他们设计了不同的分配制度。作为一种分配制度,任何公正都只能是对一部分人而言的,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可能带来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损害,所以,不同于正义的绝对性,作为制度的公正永远是相对的。只有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公正。

正义会产生正义感,正义感无强弱的程度差别,只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伴随着制度分配的公平,人们会产生公平感。公平感是利用公平制度进行资源分配所产生的主观感受。作为资源分配的制度,公平是相对的,所以,公平感也是相对的。完全的公平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公平就是没有比这样处理更为公平了。公平不能导致最好的结果,但可以避免最坏的结果。

第三,公正应该是德性公正和制度公正的统一。作为德性的公正与作为利益分配规则的公正,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正义德性的人,所谓的分配正义也是不可能的。同样,如果没有社会的利益分配的正义,每个人都生活在不正义中,也不可能造就正义的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建造房屋,才能成为营造者,弹奏竖琴,才能成为琴手。同样,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57]我们的生活需要将二者紧密结合,以正义人,行正义之事,缔造正义的社会。同时,在正义之事中,成就正义之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