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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这种超前的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面临科学评议和奖励制度迟迟未实行的现状,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疾呼奖励制度对于科学发展及科学建制的重要性。真正开始在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上卓有成效的是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成立。9月,召开首届评议会成立大会,评议会正式成立。除了成立评议会之外,国立中央研究院在科学评议和奖励制度方面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院士选举。

第三节 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的完善

科学评议和奖励,在科学规范内部有其独特的结构,最为崇高的奖励自然是以科学家命名,如哥白尼宇宙体系、爱因斯坦相对论等。但科学发展史上还有诸多科学家独创性的成就并不能归入以上最为崇高的奖励中,这就需要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评议和给予其他的奖励。

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并非古已有之,而是伴随着科学技术体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对科学技术成果和科技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励的社会机制。所谓制度,是指有一定目标性的、有一定约束性的、规范化的社会法则。(19)

1914年7月,北京教育部颁布了《学术评定委员会组织令》,该委员会“掌校阅各学科论文著述,奖励学问事务”,是近代中国第一个从事学术评议与奖励的专门机关。该评定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其委员长和常务委员由大总统直接选派,他们的评定结果是奖学基金兼发放“经费”的依据。此外,还颁布了《学术评定委员会分科评定规程》,分文科、理科、法科、工科、农科、商科、医科共7个分科,对“各该科有系统之研究且有心得者”的论文和著述进行成绩评定,其合格者分科发布,登载《政府公报》。但这一时期由于我国近代科学还处于萌芽阶段,真正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者极少,科研成就也难以显现。为此,这种超前的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

1918年,北京政府教育部又颁布了《学术审定会条例》,将学术评定委员会更名为“学术审定会”,主要处理“学术上著述及发明之审定事物”。相比较之前的学术评定委员会,学术审定会在评议范围上,增加了发明创造,在规定上也更为严密,对不能入围者有详细的说明,而且还将评议奖励制度扩大到面向整个学术界。只可惜,这一切均处于条例与规定层面,其实施情况不太理想。面临科学评议和奖励制度迟迟未实行的现状,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疾呼奖励制度对于科学发展及科学建制的重要性。例如,1923年,黄攻素在设立国立科学院的议案中提到:“自清季创行新学,始有人从事于理科,但二十年来,进步甚缓,成绩甚鲜。科学专家,稀若晨星。反观欧美,则科学之进步,几有一日千里之势。吾国若不急起直追,则将来在知识界之国际地位,恐无并驾齐驱之希望。是政府不可不急谋奖励之道,以跻吾国于科学界之平等地位也。”(20)

真正开始在科学评议与奖励制度上卓有成效的是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成立。1928年颁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规定,中央研究院除了进行科学研究外,还有“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的任务。为此,特成立了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本院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科学评议机关。”

在中央研究院成立之初,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评议会没有真正得以建立。1934年,丁文江接任总干事后,开始积极筹备评议会。1935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同年6月,中央研究院召开第一届评议会选举会,选出李书华等30人为评议员。9月,召开首届评议会成立大会,评议会正式成立。对于评议会的成立,胡适等人也都表示极大的赞同和肯定。胡适认为,建立评议会是“把这个全国最大的科学研究机关重新建立在一个合理而持久的基础上”。朱家骅也认为,“评议会的成立是在君先生替中央研究院立下了百年大计,有了评议会,才有后来的院士会议,研究院的体制才算正式完成”。(21)

评议会的成立,使得中央研究院有了正确的学术发展方向和持久存在的基础,使中央研究院成为促进全国学术交流合作的中心枢纽,意义重大。第一届担任的评议员也都是各个学科领域最具威望的学者,例如,物理学科主要有叶企孙、李书华、姜立夫,化学学科有吴宪、侯德榜,工程学科有李协、凌鸿勋、唐炳源、茅以升,地质学科有丁文江、翁文灏、朱家骅。这些专业代表了中央研究院14种研究科目。在人员组成上,凡是国内重要研究机关、设有研究所的著名大学以及对科学研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教育部、交通部等都有人担任评议员。这充分表明,学术评议会具有了学术权威性、学科全面性和代表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全国科学界已自成体系。

除了成立评议会之外,国立中央研究院在科学评议和奖励制度方面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院士选举。1947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根据该组织法,中央研究院设置院士。第一次院士由评议会选举,名额为80~100名,以后由院士选举,每年不超过15人。在第一次院士选举过程中,一连五次投票,才选出81人来,“可以说相当的慎重审慎”。所选举产生的81名院士,都是当时中国各门科学的代表人,“足以代表今日中国学术界的情况”。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我国还成立了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其中《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第12条规定,“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应即成立,以提高学术标准”。7月,国民参政会第一期集会政府提案“各级教育实施方案”中第12项“学术研究及审议”规定,教育部设立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最终,经国民参政会审议结果,学术审议会需承担的主要任务有:统筹全国各大学研究院所之研究科目专题及研究计划;主持学位授予事宜;筹划聘请外国学者入国讲学;审议教育部委托事宜。(22)这就是说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主要管辖教育部份内之事,与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有所区别。1940年5月11日,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在重庆召开首次会议,正式宣告成立,审议了教育部交议的《补助学术研究及奖励著作发明案》。在这其中提到:“抗战建国,虽以军事为中心,为学术文化之发展与经济物质之建设,尤为争取最后胜利与完成建国使命之重要途径。关于补助学术研究与著作发明之奖励,似应即付施行。”(23)并呈请政府自1941年开始每年拨款20万元用于教育文化,其中10万元用于补助研究,另10万元用于奖励著作发明,由学术审议委员会主持。其中关于科学暨技术发明具体的奖励条文如下。(24)

(五)著作及科学暨技术发明之奖励,由本会于每年上半年开会时审查决定之。

(六)著作之奖励由本会每年就文学、哲学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及古代经籍研究各类中,每类选择最佳之著作若干种奖励之,每种奖金二千元至一万元。

(七)著作之奖励以最近三年出版之著作为原则。

(八)科学暨技术发明之奖励由本会每年就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工艺制造选拔最有价值之发明若干种奖励,每种按其价值予以二千元至一万元之奖励。

(九)科学及技术发明之奖励,以最近三年之发明为原则。

(十)著作及发明奖励,以宁缺毋滥为原则,每年审查时倘某种无最佳之著作及发明,得暂停该类之奖励。

(十一)每年审查奖励案时,除本会委员得提出应予奖励之候选人外,著作人及发明者,得自行申请,惟必须经专家二人以上之推荐。

至此,从1914年就畅想的学术奖励制度终于在27年后得以实现。到1948年4月,在南京召开第三届学术审议委员会之时,共评定了六届,留下了诸多优秀的学术作品,意义深远。例如有华罗庚的《堆垒素数论》、苏步青的《曲线射影概论》、周培源的《激流论》、吴大猷的《多元分子振动光谱与结构》、陈建功的《富里级数之蔡荼罗绝对可和性论》、王福春的《三角级数之收敛理论》等。(25)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奖励制度的成功实行,标志着近代中国学术评议和奖励制度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在科学建制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1946年1月26日,在国共两党和各民主党派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中的第七项关于《教育及文化》中还规定:“积极奖励科学研究,研究艺术创作,以提高国民文化之水准。”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在第五节“教育文化”中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国家对于下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三、于学术或技术发明者;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26)

国民政府继成立教育部审议委员会之后的这一系列举措,更是对科学评议和奖励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巩固,对科学教育及科学研究起了积极的倡导和鼓励作用,为这一时期的科学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科学传播创造了条件,导引了科学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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