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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实践的这项任务也向高校民法学教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民法学的论理式教学,主要是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因此,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是理解民事法律的重要途径。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中如何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的工作。即将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形成的裁判作为教学材料。

民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朱建农[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案例教学是高校民法学教学的重要形式,案例教学具有直接、具体、生动的特点,是补充论理式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弥补成文法教学的不足,也可以使学生了解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方法。案例教学材料可以来自法院判决实例或者教师设计的模拟案例。

关键词:案例教学;民法学教学;高校教学改革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同时,民法又具有很强的实务性,民法调整的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生活关系,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很大程度上需直接依赖于抽象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这就向法官、律师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即准确理解和把握抽象的民法规范。法律实践的这项任务也向高校民法学教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极度重视民法原理的教学。然而,抽象的论理式的民法教学,内容空洞,不易掌握,教师疲劳,学生厌倦,效果不理想,案例教学则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抽象概念变成直观,易于学生理解掌握,从而成为论理式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民法教学的一种好的方法。

案例教学的特点是直接、具体和生动,能使抽象的理论变成具体形象的观察对象,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体味民事生活的复杂性,从具体的生活实例理解抽象的原理,因而,案例教学法不仅是英美法系法学教学的基本手段,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的重要方法。

一、案例教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在民法发达国家,均有司法判例的公布制度,且其判例均直接作为创设法律规范的方法,因此,法学教学可以以公布的判例作为基本教学素材,使判例中确立的原则、规则成为抽象民法规范的补充形式和解释依据。我国尚未建立民法判例公布制度,可以直接采取的案例素材并不多,且已经形成的法院判决也并不能作为其他法院判决的依据,即并无判例的效力。因而,在我国,案例教学的功能和意义是有限的。但比之纯抽象的民法原理教学,毕竟有其独特的意义。

1.民事法律生活的形象化。民法学的论理式教学,主要是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的讲授。民法教学的任务是向学生讲授民法制度,其基本模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如何适用,或者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将导致何种“法律效果”。问题是,所谓的“条件”或“法律事实”,均是概念化的条件和事实,其本身也具有极高的抽象性。以如此抽象的条件和事实为基础,讲解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其结果仍然是极不明了和模糊的。如在讲授“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时,一般讲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然而,何谓法律事实,何种事实为法律事实,立法上对法律事实又如何作出规定,何谓法律关系变动等,均有待进一步解释。更何况,民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条款,其立法规定中根本就不规定条件,对其内容的讲授就更显困难。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均为极度模糊抽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本不确定。如果从纯粹理论上讲授,只能是含糊其辞的。可以说,民法学的论理式教学过程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枯燥呆板,毫无生气。然而,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将抽象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生活情景,使法律规定中作为抽象概念的“条件”或“法律事实”形象化,从而使学生养成一种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思维习惯。

2.法律的司法理解指引。在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仅有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至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法律渊源,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并不能直接引用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作为法律依据。然而,随着民事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立法不敷使用的问题愈益突出,“寻找”法律规范的任务也愈益繁重。而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则是法院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是理解民事法律的重要途径。这也给法学教学提出了要求。对已经公布的法院判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的了解,虽不等同于对法律规范的学习,但却是了解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方法的重要渠道,也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条件。因此,对案例的学习和介绍,是高校民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二、案例教学的方法

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中如何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的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法院判决公布制度,可以用于教学的案例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必须一方面充分利用现已公布的案例资料和亲手办理的案例所涉资料,另一方面也需自行设计和创作模拟案例,通过安排学生自学裁判文件、课堂讲解、小组讨论等方法,达到对案例的理解之目的。因此,案例教学的方法,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案例资料的采取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实行公开宣判制度,然而,由于未建立裁判文书的公布制度,也并无有效途径查阅法院全部裁判文件,因此,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加以收集,也需要教师自行创设案例。

1.实例教学法。即将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形成的裁判作为教学材料。其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分析实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有助于准确解释民事法律,二是案例本身有补充法律规定之功能,故通过对案例的学习,有助于完善对法律的了解。我在民法教学中,便屡次采用这一方法,开展实例教学,收到良好效果。举例如下。

例1:民法上有一个诉讼时效制度,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债权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予保护。然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可以在多种情况下发生,通常的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债权等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起算时间有明确规定,计算上一般也不存在问题,但在合同无效诉讼案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和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究竟应从何时起算,从而,诉讼时效期间到何时终结,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在此问题上,存在一个民法上的漏洞。这对民法教学而言,就是一个问题。在讲授这个问题时,我通过一个已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了解释。这个判决是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确认合同无效的职权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有当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因此,该案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令返还财产,后一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对民法漏洞的一项填补。若无这个判决,教学中对此问题就无法说明,即使在学理上也无从作出清晰解释。

例2:1995年担保法公布后,发生一个争议问题,即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依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保证人的过错大小究竟如何判断,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我对该问题素来有自己的观点。我国担保法大概是参照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制定的,但担保法的规定是我国民法学对别人的规定误读的结果。为说明这一点,我引用了两个亲自办理的案例加以说明,一是1998年杭州市仁和外国语学校诉海口丰华工贸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纠纷案,另一个是1996年杭州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诉杭州达顺储运公司、杭州市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杭州全联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两案涉及违法拆借资金或其他违法问题导致合同无效,也均存在所谓担保人过错的问题,且借款人最终都无法归还借款,前一案中法院判令担保人赔偿60%,后一案中法院判令担保人赔偿30%。但担保人过错大小究竟如何确定,两案判决中均无法说明。通过上述案例的介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的几个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将上述争议问题摆在了学生面前。

例3: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规定并不明确。2003年“非典”肆虐期间,各大商品交易市场均大量发生摊位退租纠纷。为此,浙江省法学会等单位曾召开法学家研讨会,专门讨论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将讨论结果登载在《浙江法制报》上。在教学中,如何向学生说明这一问题,必须认真对待。2003年我承办了八件杭州市龙翔服饰城摊位转租纠纷案,法院作出了非常好的判决,判决编号分别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3)上民三初字第206、207、208、209、210、211、213、217号。这些判决便直接成为我的有效的教学材料。

例4: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监护关系的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争议。为了向学生说明这一问题,我引用1997年亲自办理的柯轶诉杭州市仁和外国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此问题直接加以论证,效果良好。

2.模拟案例教学法。模拟案例即教师为教学目的,自行设计的案例。此种案例可以有生活原型,也可纯粹虚构。模拟案例的特点是抽象性和典型性,即案例事实中完全抽去具体的与所分析的法学原理无关的事实,而留存与法学教学有关的事实,有时也可故意掺杂某些无关事实,考察和训练学生的判断能力。案例的设计,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介绍模拟案件事实后,直接提出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即一般疑问式;二是在介绍模拟案件事实后,提出具体解决方法的问题,即特别疑问式;三是抽象设问式,即不提出任何具体问题,而是要求学生提出本案的解决办法。

例1:甲出生于1990年3月1日,其父母先后于2001年和2006年去世,其母生前租有本市商铺一个。其母去世后,甲初中毕业,经当地社区介绍,于2007年到本村砖瓦厂工作,收入勉强维持生活。因参加工厂工作,甲与乙达成协议,将该商铺转让给乙。后因乙不按期支付转让款,双方发生纠纷。甲于2008年9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商铺转让合同无效。试问:合同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有关行为能力问题的案例,学生只需回答合同有效或无效即可。

例2:2009年1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一套房屋出卖给李某,2月底前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价款8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为从事经营活动,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王某并将房屋抵押给张某,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后,王某又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卖给陈,价款88万元,3月底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王某一直未向李某和陈某交房,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6月和7月,李某和陈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试问:王某与李某、陈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应交付给谁?

前一问题是一般疑问,只需回答是或否;后一问题是特殊疑问,须作出具体的回答。

除了上述类型案例外,还有一种更难的案例分析,即案例题目中并不提出具体问题,而是要求学生给出解决争议的方法或处理意见。

3.模拟法庭案例。这是模拟案例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不仅在教室里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而且要制造出一整套模拟案例的诉讼材料,提供给学生,并将学生作出分组,各方模拟实际生活关系,背对背地整理诉讼材料,并在模拟法庭上开展诉讼争辩。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案例设计应当注意可论辩性,即不宜将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例事实作为模拟材料,而应设计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案例,使学生接触到有争议的问题。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也在我的教学实践中采用过。

(二)案例教学的方法

案例教学材料收集完成后,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加以学习。包括:

1.课堂讨论。这是最常用的方法,采用也比较方便。实际上,在民法学教学中,随时都会伴随这种案例教学法,如课堂讲学时,可以设计一些简单案例,用简单的关系图表示各方关系,接着便可以对此案例进行分析,由学生参与讨论。

2.课堂辩论。这是结合“读写议”开展的教学活动。几年来,我任教的民法学课程均实施“读写议”教学活动,在“议”的阶段,也曾组织学生对同一案例开展课堂内的讨论争辩,效果良好。

3.书面练习。将较复杂的案例,以书面形式交给学生,限期作答,并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三、案例教学方法的困难

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变成具体的生活事实,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社会生活,并将法院判决作为抽象法律原理教学的补充,使学生能够在抽象规范之外了解法律制度的全貌,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事实,尤其是模拟案例事实中,往往故意掺杂与法律有关和无关的客观事实,通过案例分析,令学生剔除与法律无关的事实部分,提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敏感和观察思考能力。因此,案例教学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

不过,案例教学法涉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尤其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需要在一个教学团队的共同工作下才能完成,并存在着课时安排的问题。如果放弃大部分的课堂论理式教学,而改采模拟案例教学,是否能保证民法学体系的完整传授,尚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评估的问题。此外,将模拟教学法作为一种民法教学的主要方法,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分量,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学生的考核方法的改变,以及教师分工和工作量的计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学校统一协调下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2]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5(08).

[3]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09).

【注释】

[1]朱建农,民商法学系主任,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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