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教育制度的分类

教育制度的分类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教育制度分为正式教育制度、非正式教育制度和教育制度实施机制。学校教育制度一般属于正式教育制度,但其正式的程度也各有不同。教育行政体制主要属于正式教育制度,也有教育制度实施机制的成分,如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教育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教育制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教育制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着眼于教育制度内部关系的区分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构成。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教育制度分为正式教育制度、非正式教育制度和教育制度实施机制。

(1)正式教育制度。正式教育制度并不是正式教育中的制度因素,而是一些成文的且与教育实践活动直接有关的教育制度。这些教育制度不仅存在于正式教育(又称正规教育,一般指学校教育)或提供正式教育的机构——学校中,还存在于教育管理活动(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等)和机构(如教育管理部门)之中,在现代社会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于非正式教育(又称非正规教育)之中(如国家颁布的一些文教政策对社会文化教育机构也具有规约力)。

(2)非正式教育制度。非正式教育制度也并不是非正式教育中的制度因素,而是一些观念形态、习俗形态、惯例形态且与教育实践活动直接相关的教育制度。这种形态的教育制度不仅存在于非正式教育,而且存在于正式教育活动、机构及部门之中。

(3)教育制度实施机制。指为推行教育制度而制定的“有关制度的制度”或“元规范”。它与教育实践活动的关系不如前两种制度直接,而主要与前两种制度本身(尤其是正式教育制度)发生关系,或者说只与那些遵守或违背前两种教育制度的行为发生关系,是前两种规范的支撑体系。教育法中有关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评估(如评优、评先等)制度、督导制度、惩戒制度等都可归属于教育制度实施机制的范围。它不仅存在于各类教育活动和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之中,还存在于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管理部门之中,甚至存在于整个国家机器之中。

(二)按教育制度的实践领域所作的区分

按照教育制度的实践领域的不同,可以把教育制度分为生活惯例习俗、教育教学制度、学校管理体制、学校教育制度、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价值理念。

(1)生活惯例习俗。生活惯例习俗即生活中的教育制度,这种教育制度基本上是一种非正式的教育制度,主要属于有教益的民间制度文化的范围。这种广义上的教育制度一般存在于非正式教育之中。当然也存在于正式教育中的非正式场合,在那些与村落生活联系密切的乡村学校中就比较常见。在那样一些学校,教师多是当地居民,对于村民来说是自己人,彼此知根知底,而且有感情上的亲近与信任,因而教育教学表现出较多的家庭气氛。不过总的来说,这种教育制度对公共教育生活的规约作用是随着教育制度自身的制度化程度的提升而递减的。

(2)教育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包括有关师生关系的约束、教育教学模式、教学仪式与常规等诸多方面。这些有的属于非正式教育制度部分,如教师惯用的教学模式,它们尽管因得到人们的认可而通行,但却没有明确无误的制度文本,甚至教师自己对之也日用而不自知,“一二三,坐端正”,“小小手,在背后”,“小嘴巴,不说话”等组织教学的形式就是如此。但更多的属于正式教育制度,大部分的教育教学常规,如上课之前先喊“起立”“敬礼”和互相问候的制度、教学中举手发言的制度,学校中也常常有明确的要求。而“尊师爱生”或“师道尊严”等有关师生关系的约束,更是某种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此外,还有一部分属于教育教学制度的实施机制,如有关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方面的制度。

(3)学校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指划分校内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学校教育的制度,主要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有关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等方面的组织制度,以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如招生制度、课程修习制度、学业检查与评定制度、升级制度等)这三个方面。学校组织生活中所存在的仪式也可归入此类,这些仪式主要包括下列三类:第一是学业方面的,如毕业典礼;第二是运动方面的,如运动会中运动员的宣誓;第三是生活方面的,如升旗典礼、周会等。学校管理体制一般属于正式教育制度的范畴,当然其正式程度也各有不同。其中,学校领导体制是学校领导力量的结构框架,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核心,也是学校管理体制中最为正式的部分。学校组织仪式的正式程度最低,在很多学校带有非正式制度的色彩。还有一部分学校管理体制属于教育制度的实施机制部分,如学校中的各种有关奖惩和检查方面的具体制度。

(4)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包括办学体制、升学考试制度、招生制度、学校衔接制度、有关学校性质的制度、学位认定制度等。这与一般我们所理解的作为学校教育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即学校组织系统)概念有所不同。学校教育制度一般属于正式教育制度,但其正式的程度也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如英国,其学校组织系统长期处于自发状态,因而其学校教育制度也未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基本上是一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社会契约。而绝大多数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制定。这种学校教育制度的正式性就比前者要高。通常,一定的学校教育制度也有一定的实施机制做后盾,如就近入学制度下盛行的赞助或收费择校制度就是如此。

(5)教育行政体制。教育行政体制主要属于正式教育制度,也有教育制度实施机制的成分,如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教育责任追究制度等。教育行政体制一般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体制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两部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体制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工作制度等。其核心内容是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2]。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则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领导和管理地方教育事业(事务)的制度。当然,有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国家教育行政体制,这就是那些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的国家,其地方教育行政体制形同虚设,只不过是国家教育行政体制的地方延伸,这是那些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情况。同时存在这两种相对独立的教育行政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实行的,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

(6)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指国家或政党管理教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其中,教育方针(或教育宗旨)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指导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一般包括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的总体规范和具体规定。教育法规是指由立法机关或由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手段。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是正式教育制度,实施机制在其中也占据重要地位,以确保对那些遵循和违反教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有效甄别,并分别作出奖励和惩罚。

(7)教育价值理念。教育价值理念指深藏于成文制度或非成文教育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传统偏见、意识形态等因素。这主要是一些非正式教育制度,也包括那些非正式的教育制度实施机制。“对于任何一种教育制度来说,它若想成为有意义的和有成效的教育制度,就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深思熟虑的、富于理性的哲学世界观为基础,还必须依据这样一些方面的有关信条行事:即人性和全人类的本性、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被人们认为最值得掌握的知识体系。”[3]。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把教育观念看作教育制度的一个构成要素,而把教育思想排除在外。这牵涉到对教育制度的理解问题。任何教育理论或教育思想都有成为教育制度的潜力。但我们把教育制度理解为实践性、规约性的东西,认为它扎根于教育实践活动之中,不能脱离教育实践而单独存在;而教育思想在没有被人们接受之前,是不具备实践性和规约性的。

(三)根据教育制度主体所进行的区分

根据教育制度的支配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教育制度区分为个体性教育制度、学校性教育制度、学区性教育制度、地方性教育制度及国家性教育制度。

(1)个体性教育制度。个体性教育制度指个人(如教师、班主任或校长、教育行政人员等)在自己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行政活动中制定或采用的各种带有强烈个人特色的规矩,这些规矩常常是那些更具社会性、受社会制裁支撑的教育制度的前身。“个人的习惯和常规靠便利或惯性来维持,个人道德规则的维系则凭个人的良知。”[4]例如,某教师在课堂上采用一种特殊的仪式——当学生回答正确时,由全体同学用拇指和食指做出一个“√”形以示肯定;而当学生回答错误时,由全体同学用两个手臂交叉做出一个“×”以示否定。这位教师就是在采用一项个体性制度。这种个体性制度的延续与否一般由教师自行决定,只要它没有明显地与其他某项更为正式的教育制度相冲突。此外,非正式的教育制度,除意识形态(它有国家法律和暴力的强制力做后盾)之外,基本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个体性规则。尽管学校内外的舆论对这些方面的教育制度具有规约性(是这种教育制度实施机制的一部分),但这种规约只能出于道义而不能对教育中的个人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因而有远见、胆识和智慧的个人可以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取舍。

(2)学校性教育制度。学校性教育制度指由学校制定或自主采纳和维系的教育制度。它不同于校长的个体性教育制度,而是在学校中为大家所基本接受并已形成传统或惯例的教育制度,一般属于学校管理体制中非领导体制的部分。如统一着装制度、课堂教学常规、师生交往规则与校园礼仪、班级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5]、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学校内部组织制度(有关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方面的制度)、学校内部激励机制(包括奖惩制度、分配制度、教师进修制度、人员任用制度等)、统一的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制度(如学校内部的统考制度、评比制度等),此外还有学校其他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等等。这种学校在自己的自主权限范围之内制定或采纳的教育制度常常构成一个学校办学特色的基础,事关学校的办学方向(如是自由还是专制、是平等还是等级森严、是追求个性还是强求一致)和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3)学区性教育制度。学区性教育制度指由学区教育行政当局制定或采纳的在该学区内实行的教育制度。这种学区教育行政当局,目前主要在西方存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分不一定一致。学区的类型不同,大小不一,组织各异。划分标准一般是:每学区有一万名学生;在偏僻的地方,至少有五千名学生;大学区不受此限制。学区设教育委员会,管理学区内的教育事业。委员会一般由学区内居民选举产生,任期3~6年。委员会任命教育局长或学监,执行其职责。学区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教育计划,编制教育预算,征收教育税,管理教职员,维修管理校舍,购置教材教具,给学生提供交通工具等。在我国现在虽然也有学区存在,但不是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因此,我国这一层级的教育制度主要是地方性教育制度,是由地方教育当局(主要是省、县、乡三级)或立法机构制定或采纳并在所辖地区实施的教育制度。我国地方性教育制度如今有日益扩张的趋势,主要是中央教育权限下放所致。加强这一方面的教育制度研究如今已成了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4)国家性教育制度。国家性教育制度指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乃至国家最高立法或行政机构制定或采纳的各项教育制度。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民教育制度和教育集权体制。国民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类教育机构的总称,既包括学校,也包括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成人文化教育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等。教育集权体制是特指强制性教育制度中以国家崇拜为基础的那一部分。而国家性教育制度的概念是从制度主体的角度提出的,并不关心这种教育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质。事实上,由国家制定的这一部分教育制度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则不是。这与国家自身的性质有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