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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将其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三)教师教育制度

现代教师教育制度是以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为基础,以现代大学教师培养制度为主体,以教师专业化为核心,以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标准为条件的教师教育者应该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则。它是由各项具体制度组成,用来处理教师教育基本关系的系统。

《教师法》中针对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师培养与培训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其中,教师培养是对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实施专门教育的制度,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我国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教师培训是对在职教师进行相关领域学科和能力培养的教育制度,属于教师的职后教育。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

《教师法》第四章第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进行教师教育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可见,教师教育的机构是由政府、社会和学校三方共同组成的。

教师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培养和教师培训。

1.教师培养

教师教育中的师资培养,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的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的,以苏联为代表;二是“开放型”师范教育,即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美国为典型;三是“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制度,如日本、西欧许多国家都采取这一做法。我国的教师教育自20世纪初至今,经历了定向、开放、再定向和混合发展的过程。当前就我国国情而言,教师培养主要还是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2.教师培训

教师教育中的师资培训,又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将其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两种形式。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1)新任教师培训,即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2)教师岗位培训,即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3)骨干教师培训,即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学历教育是指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则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其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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