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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

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一)职业教育的学制与培训体系

《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该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的分段及施教机构进一步有所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职业培训是根据从业人员从业岗位的需要,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而进行的最基本的、多层次、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是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非学历教育,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机构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

(二)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另外,《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的建立还必须满足: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等条件。

职业教育的实施,其重点在于农村和工矿企业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职业教育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教育目前实行的“三教统筹”、“绿色证书制度”和“分流教育”等模式,都是要强调在农村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突出农村职业教育在农村教育中的特殊地位。《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因此,企业自身必须从政策、场所、资金、设备等方面强化职业教育的实施,大力发展企业的职业教育事业,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

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与充足与否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除了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外,国家还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也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二、成人教育制度

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函授部、夜大学、教师进修班、卫星电视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成人中专学校、普通中专学校举办的职工干部中专班、成人中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中专自学考试等成人中等和初等教育[3]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4]我国成人教育更为具体的任务就是要推进成人教育的制度化,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成人学历教育,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引导与管理,进一步重视成人教育的文化功能,并将成人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5]

三、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扫除文盲教育的标准与要求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二)扫除文盲教育的管理与实施

对于扫除文盲教育的管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对于扫除文盲教育的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第五条规定:“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另外,扫除文盲教育实行验收制度。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或“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三)扫除文盲教育的条件保障

对于扫除文盲教育的经费来源,《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应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对于扫除文盲的教师聘用,应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教育工作。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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