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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的文化根源探究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因素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文章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文化根源的探究,对我国制定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犯罪有重要现实意义。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305起,涉案总金额近22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7100人。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发展是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犯罪行为人、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全方位影响的结果。

知识产权犯罪的文化根源探究

俞薇薇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杭州 310024)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已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危害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因素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文章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文化根源的探究,对我国制定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犯罪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犯罪 文化根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盗版”、“假冒商标”、“仿冒专利技术”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和频繁,呈现出数量上不断增长的趋势,此类犯罪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已严重危害了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305起,涉案总金额近22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7100人。其中破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4269起,涉案总价值11.8亿余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5564人。据不完全统计,最近4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数年均增长33%,涉案金额年均增长近30%。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犯罪,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家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要课题。

犯罪原因从实质上说,就是犯罪的本源、起源。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犯罪的产生、变化和消亡,是预防和根治犯罪要寻找和根除的东西。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深层的原因,这是应该引起关注的,因为不论任何时代,人们的感情总是相同的,引起巨大变革的原因虽然不同,但原因总是一样的。”只有通过对原因的寻根追溯,即认识事物的本身,再结合某种社会情势的变动因素,才有可能正确把握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加以遏制,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

知识产权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是由于“每一个社会环境由于个人和社会缺陷密不可分的自然因素的作用而不可避免的要产生”。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变化发展受到经济、文化、法制等多种因素及知识产权犯罪受害者自身的个体缺陷和疏忽、犯罪行为人的个体不良心理因素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文化的原因值得我们探究并引起重视。

犯罪往往是社会文化冲突的结果。犯罪学社会文化冲突理论认为,犯罪的根源应当归结为种族、民族、经济、职业、哲学和其他各种文化观差别的撞击。认为不同的民族、阶层、地域的人的信仰、价值观、行为准则各不相同,当不同利用集团的利益和目的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发生冲突。美国社会学家赛林在《文化冲突和犯罪》一书中指出,“文化准则的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犯罪就是行为规范间的一种冲突。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下经济利益格局新调整,各种文化观念剧烈碰撞的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外来文化大量进入我国,由此出现了不同性质、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文化同时并存于我国的多元文化格局。这种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固有差异,多元文化之间又充满了对立与冲突。尤其是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糟粕和西方文化中腐朽没落的因素,对于我国的文化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这种冲突必然导致人们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的紊乱及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衡,进而导致人们的行为异常。其极端则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发生。“知识产权犯罪首先表现为意识理念上的冲突,其次才表现为法律上的冲突”。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发展是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犯罪行为人、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全方位影响的结果。

一、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支持

“轻利”、“好古”的儒家思想影响知识产权的财产化,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占有长期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主张重义轻利,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被一代又一代中国知识分子所认同。宋代以后的统治者,更是把“贵义贱利、重农轻商”作为维护统治的道德规范,致使中国的学者一向把与知识有关的发明创造和个人创作为大众公有,耻于言及其商业价值。许多人把知识、艺术的原创活动游离于商业活动之外,将一切以智力成果为表现形式的权利置于财产权之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文化人即使创作也是为了“藏之名山,以待后世”,和利益无关,是为了社会的道德和教化,真正的君子是不需要从智力成果中获利的。应当承认,这种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奉献社会、牺牲个人等观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中国人的商业精神、商业道德的确立,为后世的知识产权不被重视、易受侵害埋下了种子。

儒家重义轻利观念相配套的是中国人的“好古”、“尚古”精神。在传统的小农经济的国度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许多的艺术创作都是以师徒相传作为继承方式的。在历代文化人的眼中,后人只有通过与过去进行充分的交流才可能利用它,并视之为楷模,一切都应在古代的圣人先贤那里找到依据,所以,中国人的创新精神便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不少人终其一生对各类文学的、艺术的、文字的、书画的等等大师们的作品进行模仿,以此来延续着古老文明的香火;大师们也乐得自己的作品甚至是思想被人模仿跟随、被人复制。一曲广陵散、一篇兰亭序,真品绝世后,高手的赝品也便成了珍品。

在这样的氛围中,“由原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去复制特定和有形的作品绝不至于带来它在西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反它证明了复制者具有对文明精髓的理解和对这种文明的奉献。”在儒家“轻利”、“好古”的传统思想影响下,难以形成把智力成果看成私有财产的观点。这种传统的义利观不但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而且使得侵权人丧失内心的羞耻感,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看成无可厚非的事。

由于缺乏传统文化的背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产权犯罪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提供了社会文化基础,导致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猖獗。

二、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片空白。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没有必要的,认为智慧是属于全人类的,知识是公共财产,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甚至认为知识产权是资本主义的腐朽产物。这样的意识加上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推行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但仅仅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的薄弱是可想而知的。以软件产业中的盗版为例,严重的盗版行为是犯罪,购买盗版是参与和帮助犯罪。遗憾的是我国最终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盗版的现象比比皆是,并且基本上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和意识的整体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我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工业产权是舶来品,知识产权缺乏自发生长的经济土壤,人们普遍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利轻义”的传统价值观和长期义务本位的历史传统,权利意识的严重缺失,压抑了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的产生和发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还源于对经济规律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少人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宜将知识产权保护过高,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来自于外来经济政治压力的结果”。还有人把知识产权保护简单的等同于垄断,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阻碍失衡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多方面的严重后果:首先,使人们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缺乏应有的尊重,使犯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缺少羞耻感。不少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津津乐道,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毫无歉意。其次,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再次,使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犯罪缺乏道德和舆论的谴责,甚至容忍和同情。

同时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还直接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困难。

三、诚信意识的沦落是知识产权犯罪的道德原因

传统文化中既包含着“重义轻利”、“诚信立身”的文化意识,同样也存在着“无奸不商”、“人无外财不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等急功近利的文化意识,它冲击着人们的诚信意识,是社会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同时,西方的价值观和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原则”也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严重失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物欲的极度膨胀,引起一些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方向,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占据上风,“利益驱动”构成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发动因。市场经济法制的不健全,也促使一些人置良心、道德于不顾,不顾一切地采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满足个人私利。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表现在经济领域不以诚信为本,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盗版猖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诚信意识的沦落导致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大量滋生。

四、网络伦理的缺失,使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失去了主观上的道德约束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标志性工具,迅速占领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作为新技术的网络和网络技术无处不在,但相应的网络道德并没有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网络世界里,删改程序、截取信息、破坏防火墙、撒布不实信息、撒布病毒、转播色情图片和淫秽文字等等不绝于耳。有些网络犯罪分子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负疚感,还以此为荣,吹嘘自己的技术成就。网络伦理的缺失,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愈来愈猖獗。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巨大影响,很难想像,缺少了社会道德约束、文化支持的知识产权犯罪,能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笔者认为应该对犯罪的社会文化原因引起高度的重视,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道德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犯罪,单靠刑罚的威慑和教育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道德防控具有最广泛性,是犯罪防控的有效措施。建立知识产权犯罪的道德防控体系和良好的社会文化支持,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改变陈旧的、错误的观点,形成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认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

总之,社会的进步需要先进的文化作引导;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良好的文化背景来支持;有效的法律行为需良好的社会文化、道德作为保障。现阶段,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和道德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过程,同样,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2005年4月;载http://ipr.mofcom.gov.cn/aarticle/xgxz/200504/20050400079886.html#yi

[2]菲利.犯罪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安守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出版社,1998.

[4]宫毅.知识产权犯罪的文化因素分析.2003年9月;载http://www.hnass.com.cn/zzxk/200304/no1-42.htm

[5]龚培华(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和证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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