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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根源理论的特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根源理论的特点在犯罪诱因和犯罪根源中间有一个因果链条,这个链条的长短变化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犯罪根源具有终极性犯罪根源的终极性体现在它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的终端,是其他犯罪原因背后的基础诱因,是引起犯罪的终极原因。所以,对于犯罪根源与犯罪产生的关系的研究不能脱离中间环节原因。

二、犯罪根源理论的特点

在犯罪诱因和犯罪根源中间有一个因果链条,这个链条的长短变化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要科学地说明犯罪根源,关键就在于详细分析因果链条上表达出来的具体信息,在逻辑判断的基础上准确地指出这个链条终端上的“终极原因”。如果不是截取了这个链条的终端,而是单纯的分析链条上的某个中间环节,并以此作为犯罪根源,就会使犯罪原因论失去科学性(19)

(一)犯罪根源具有终极性

犯罪根源的终极性体现在它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的终端,是其他犯罪原因背后的基础诱因,是引起犯罪的终极原因。如果把“因果链条”的某个中间环节当作根源,那么,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会发生问题。例如,我们曾一度把私有制作为犯罪根源。而当面对消灭私有制半个多世纪的国家里的犯罪有增无减的状况时,这种理论则无能为力,失去了说服力。

(二)犯罪根源具有间接性

犯罪根源存在于社会深层,它是社会各个领域中矛盾的集中,它间接地决定着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化。一般地说,犯罪根源并不直接产生犯罪,它总是通过犯罪基本原因和犯罪直接原因来影响犯罪人的主观因素,从而促使犯罪的产生。指出一定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是犯罪根源的时候,实际上是对犯罪根源的理论抽象。在犯罪实际产生的过程中,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和犯罪直接原因等,是同犯罪人的个人因素结合在一起而发生作用的,不可能孤立地起作用,所以在进行理论抽象研究时,不能使其独立于人的主观因素之外。如果离开犯罪根源与犯罪之间的中间环节上的原因,直接说明犯罪根源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在理论上也是无法办到的。所以,对于犯罪根源与犯罪产生的关系的研究不能脱离中间环节原因。

(三)犯罪根源具有现实性

一定时空条件下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社会文化的矛盾冲突是该时期的犯罪根源,而人类社会文化的社会化机制存在着缺陷。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很容易形成各种超越社会满足能力的主体需求和违背社会文化准则的主体需求,而这些需求正是形成社会犯罪的动因和动力。人的社会化过程导致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社会文化发生了永恒的冲突,这一冲突我们称之为人类文化的“天然缺陷”。人类文化的“天然缺陷”作为犯罪根源的决定性因素,在不同的社会时空条件下的表现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犯罪根源的性质和表象的差异。所以说,在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犯罪现象的性质和根源也不相同。犯罪根源是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文化的“天然缺陷”的外化,这是一切犯罪根源的普遍性基础,这一基础由于社会背景的不同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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