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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根源的提出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犯罪根源的提出人类对犯罪原因最初的探索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直接原因之上,但是当犯罪不断增加,严厉的刑罚也不能抑制它的时候,人们便把探索的矛头透过具体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指向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背后的原因,这就是对犯罪根源的研究。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就是对这个序列因果链条的研究。我国理论界曾经称其为“犯罪总根源”。

一、犯罪根源的提出

人类对犯罪原因最初的探索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直接原因之上,但是当犯罪不断增加,严厉的刑罚也不能抑制它的时候,人们便把探索的矛头透过具体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指向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背后的原因,这就是对犯罪根源的研究。犯罪根源是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起源,犯罪现象是犯罪本质的反映,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折射出犯罪根源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研究犯罪根源可以为预防和治理犯罪寻找到突破点。

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有一定的层次的。即引起犯罪产生直接原因的背后还有原因,在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背后有一系列的因果链条,这些因果链条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具有层级性。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就是对这个序列因果链条的研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也是个复杂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现象纵横交错、互相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横的方面看,犯罪不是由一种而是由多种社会现象互相作用产生的;从纵的方面看,犯罪的产生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直接、间接原因背后的深层原因)……总之,犯罪根源就应当是犯罪的终极原因了,它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的终端。恩格斯指出:“自然科学证实了黑格尔曾经说过的:互相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最终的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互相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18)犯罪根源就是我们在研究犯罪学中追寻的关于犯罪的“真正最终原因”,它也是一种相互作用,之于犯罪原因,在它背后没有更远的认识了。我国理论界曾经称其为“犯罪总根源”。它虽然距离犯罪行为的产生最远,但却在根本上最终制约着犯罪的产生、变化和消亡。如果犯罪根源存在,犯罪就会存在;只有犯罪根源消除了,犯罪才能消除,消除犯罪根源的社会,也终将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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